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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的内容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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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章 工资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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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劳动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最大的亮点是对员工有更大的好处,主要有以下几点: 1、合同到期的也有经济补偿; 2、单位违反劳动法辞退员工的,应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 3、劳动者因单位的过错辞职的,用人单位也要支付经济补偿;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应当支付两倍的工资;超过一年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5、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者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的(且没有法定的例外情形),劳动者有权利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或者你输入这个名字搜索一下就可以了,很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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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劳动法内容

简单介绍一下,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包括总则\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内容. 又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法. 如果有具体问题,可以补充问题,想知道具体条文内容,可以从网上下载或到书店买本.
1、现在老板一旦炒你鱿鱼结帐的时候要多付工资,你在那工作满一年,就加一个月的工资,工作满两年,多加两个月的工资,依次往后推。 2、现在合同是每年都要签。 3、自动辞职,当月工资照发 这是重点,百度上很多哦·

5,劳动法律的内容是什么

我国劳动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其主要内容是: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劳动就业方针政策及录用职工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与解除程序的规定;集体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办法;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制度;劳动报酬制度;劳动卫生和安全技术规程等。
劳动合同的条款包括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两部分,必备条款有: 1.劳动合同期限。主要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等三种形式; 2.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工种和岗位,以及该岗位应完成的生产(工作)劳务、工作班次等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主要包括劳动安全和卫生规程,女工和未成年人的保护规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内容; 4.劳动报酬。主要包括劳动者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内容; 5.劳动纪律。主要包括企业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内容及其执行程序;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以上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劳动合同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协商订立约定条款。双方当事人可以就用人单位出资招收录用、出资培训、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等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条款不能违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
就是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比如劳动合同法及劳动法等法律法规。

6,劳动法的内容都是什么阿

可以走人,单位可以扣除当月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找了些相关资料,可以参考下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辞职)的情形 (一)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5] 这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只要劳动者履行了这一程序就无须经用人单位同意,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有关解除合同的手续,以保障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等合法权益。但是劳动者违反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劳动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在法律规定情况下,一般是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无须预告即可在通知用人单位的同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6]《劳动法》第32条规定了劳动者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1)在试用期内的。(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限制 我国《劳动法》第29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种情形属于概括性规定,除了《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所作的限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同样必须遵守。如我国《工会法》第52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为劳动者参加工会活动而与之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因为工会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而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改正,并赔偿因此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也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恢复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工作,补发因解除合同而损失的工资,或者责令用人单位按年收入的2倍给付。 四、劳动合同解除的手续及后果 劳动合同的解除,就是一种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结束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因此产生了新的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些权利义务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而言是相互对应的,一方的权利就是一方的义务。如“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证明书应当写明劳动合同的期限,终止或者解除日期,所担任的工作。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书中客观的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7] “除此之外,还应履行其他的一些手续,如工资、经济补偿金的结算,工作业务的结交,档案和社会保障关系的接交,档案和社会保障关系及接转,有债权债务的也要进行清理等等。”[8]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还应当遵循竞业限制规定的权利义务。
http://www.chinalabor.cc/Article/flfg/fl/200412/585.html 这里有

7,劳动法39条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条文注释】  本条中所指的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主要有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两种。  不定时工作制:指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不定时工作制的特点在于,当一日工作时间超过标准工作日时,超过部分不算加班加点,不发加班工资,而只是给予补假休息。目前,我国对实行不定时工作时间制度的工种,尚无具体规定,由各地人民政府、企业主管部门自行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需要由国务院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报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分配办法,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对于符合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安排其享受带薪年休假。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该工时制度的采用需要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企业应做到:(1)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及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中采取何种工作方式,一定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2)对于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而且每周至少休息1天。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
劳动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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