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最新合同模板,掉帮孙子购买房子女儿提出不赡养义务老人同意协议如何写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2-12-11 05:4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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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掉帮孙子购买房子女儿提出不赡养义务老人同意协议如何写
这种不履行赡养义务协议违法无效根据我国民法典婚姻编规定,子女对于父母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不以子女取得遗产为前提条件基于以上法律规定,女儿因为父母处分房产并赠与他人或者孙子而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违法,即可写书面协议明确也无效希望可以帮到你
2,婚前协议怎么写才有法律效力2020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婚前协议不在于怎么写,而在于写好之后需要有关各方(比如婚恋双方以及家人等)签字,并经过公证,才有法律效力。如果不去公证,最好有三个局外人在场签字,但法律效力就很弱了。
3,民法通则大于合同法
《民法通则》是我国民法立法过程中的里程碑,同时也是妥协之作。因为,当时的社会经济政治条件不适合进行大的民法典的立法,于是先出来一个通则性质的民事立法,以为救急。《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按照传统的民法体系,都是民法典的组成部分。《民法通则》类似于民法典的总则和各编的总则,是原则性很强的规定,《合同法》相当于民法典债编的合同部分,是很具体的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讲,合同法是合同领域的主要调整法律,现行法条件下,相对于《民法通则》属于特别法,依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只要是合同领域的案件都优先适用合同法,合同法没有规定的,才上溯至民法通则。至于两法的效力位阶,都是一样的,从这个意义上讲,二者效力上没有区别。
4,合同法解释二15条的内容举例说明
【劳动法司法解释】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五条解释:【多重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不能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违约责任请求权】 第十五条 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多重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不能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违约责任请求权的解释。 【条文理解】 多重买卖合同,又称一物数卖合同,或者一物多卖合同,即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数个买卖合同,分别出售给数个买受人。在出卖人一物多卖时,不能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买受人能否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这涉及一物多卖时多个买卖合同的效力和买受人的债法救济等问题,这些问题又和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规定直接相关。掌握本条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一、多重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在一物多卖时,只能有一个合同的当事人取得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此情形下,其他没有达到物权变动效果的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这涉及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规定问题。大陆法系国家,比较有代表性的物权变动模式有三种: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以《奥地利民法典》代表的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通说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72条、《合同法》第133条、《物权法》第9条和第23条的规定,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物权变动模式采取的是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即物权发生变动时,除了当事人之间签订债权合同之外,还需要履行登记或者交付的法定方式。该模式的特点为:第一,基于法律行为转移物权,事先需要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合意是依法律行为变动物权的基础。但此种合意不是所谓的物权合同,而是债权合意,即当事人是否设定物权以及物权内容等方面达成的协议。第二,在合意基础上,还需要履行一定的公示方法(登记或者交付)才能达到物权变动的效果。第三,该模式区分债权变动与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基础,认为当事人之间生效的债权合同仅能引起债权变动的法律效果。生效的债权合同结合交付或者登记手续的办理,方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因此,债权合同的效力是独立的,是否登记或者交付,影响到物权变动的效果,但对债权合同的效力不产生影响,对债权合同效力的判断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52条等相关规定。对此,《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该原则统称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的区分原则。 在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之下,当出卖人与第一买受人订立买卖合同后,如标的物未交付(动产)或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不动产),标的物的所有权就不发生转移。在此情形下,出卖人再与后续买受人订立买卖合同,由于出卖人此时出卖的仍为其享有所有权的标的物,只要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出卖人此后所订立的数个买卖合同应为有效的买卖合同。 假若出卖人与第一买受人订立买卖合同后,即将标的物交付(动产)或为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出卖人事后再与后续买受人订立买卖合同,在此情形下,由于出卖人已非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人,后续的买卖合同实为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合同。对于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合同的效力,素有争议:一为无效说。该说认为《合同法》第132条第1款“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的规定属强制性规定,依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合同为无效合同。二为效力待定说。该说认为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合同即属于《合同法》第51条所规定的无权处分合同,依据该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财产权利的,该合同有效。”三为有效说。该说认为在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之下,债权合同的效力是独立存在的,物权没有发生变动,并不影响债权合同的效力,只要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后续买卖合同应为有效。该说为通说。a以b名义与c签了买卖合同,b不知道。过了两天,b知道了,b觉得a这个买卖很划算,于是告诉c,这个合同是a带我签的,都是我追认。所以合同生效
5,离婚协议书范本
离婚协议书范本(2010年最新版本) 男方:某某,男,汉族, 年 月 日生,住 ,身份证号码: 女方:某某,女,汉族, 年 月 日生,住 ,身份证号码: 男方与女方于 年 月认识,于 年 月 日在 登记结婚,婚后于 年 月 日生育一儿子/女儿,名 。因 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儿子/女儿 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抚养费由男方全部负责,男方应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支付 元给女方作为女儿的抚养费(/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 元,男方应于每月的1-5日前将女儿的抚养费交到女方手中或指定的XX银行帐号:)。 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探望女方抚养的孩子。(/男方每月可探望女儿一次或带女儿外出游玩,但应提前通知女方,女方应保证男方每月探望的时间不少于一天。)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⑴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 元,双方各分一半,为 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男方/女方应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支付 元给女方/男方。 ⑵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XXX的房地产所有权归女方所有, 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男方必须协助女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女方负责。女方应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补偿房屋差价 元给男方。 ⑶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附清单)。 四、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方于 年 月 日向XXX所借债务由 方自行承担……)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 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六、经济帮助及精神赔偿: 因女方生活困难,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 元给女方。鉴于男方要求离婚的原因,男方应一次性补偿女方精神损害费 元。上述男方应支付的款项,均应于 年 月 日前支付完毕。 七、违约责任的约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付违约金 元给对方(/按 支付违约金)。 八、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九、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XXX人民法院起诉。 男方: 女方: 签名: 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我因为给别人担保贷款十几万,债主跑了,这个钱我的还,老公经常给我压力,骂我,羞辱我、我受不了啦,我想离婚,家有一套100平方楼房,汽车一辆两年了,7万多买的,女儿以出嫁,我想只要储藏室所有财产归男方,但是我的债务的男方还,离婚协议怎么写,请帮帮我,谢谢你们了离婚协议书范本 甲方:xx,男,××年×月×日出生,住××市×××路×××号。 乙方:xx,女,××年×月×日出生,住××市×××路×××号。 协议人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在××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子女×××。因协议人双方性格严重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且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自愿离婚。 二、儿子方××由女方抚养,由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在每月5号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岁止,18周岁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也可一次性付清抚养费)。 三、双方有夫妻共同财产座落在××路××小区××室商品房一套,价值人民币xx万元,现协商归xx所有,由女方一次性给付xx现金xx万元,此款在本协议签订后的第二天付清;此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俱归xx所有。 四、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若有债务,在谁的名下则由谁来承担。 五、xx可在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早上八时接子女到其居住地,于星期日下午五时送回xxx居住地,如临时或春节探望,可提前一天与xx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探望。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视情况而定,这个范本比较简单,关键是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大件列明清楚
6,产权契约合同
三者是分开的吗?
产权:
产权是经济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它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以法权形式体现所有制关系的科学合理的产权制度,是用来巩固和规范商品经济中财产关系,约束人的经济行为,维护商品经济秩序,保证商品经济顺利运行的法权工具。
一、产权的内容:
1.产权首先是指特定的客体,即任何产权都是以特定客体为前提和基础,产权中“产”即为客体,没有特定客体的存在,产权便不再存在;同样任何产权都是以依赖于特定客体的产权,也只能某一特定客体的产权。在现实生活中这样了客体有多种表现形式,如财产、资产、资本、商品等。
2.产权其次是指主体对客体的权利,即主体与特定客体的关系。这种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常表现为以财产权等。主要包括包括对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可以说产权是主体对客体一系列权利束的总称。
3.产权还应该包括,不同主体基于对特定客体的权利,相互之间发生的各种各样的经济关系。如常见的领导与被领导,监督与被监督,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等之间的相互关系。表现在现代公司制企业中,经常是公司的所有者与公司的管理者以及公司各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构成现代公司法理理论的重要内容。
4.从权利本身的内容来讲,产权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特定主体对特定客体和其它主体的权能,即特定主体对特定客体或主体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或采取什么行为的权力,二是该主体通过对该特定客体和主体采取这种行为能够获得什么样的收益。所以产权又称权益。传统经济学侧重于研究收益的配置机制,而现代经济学侧重于研究权力的配置机制。
二、产权的表现形式
具体而言,产权包含三层含义:
1.原始产权,也称为资产的所有权,是指受法律确认和保护的经济利益主体对财产的排他性的归属关系,包括所有者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2.法人产权,即法人财产权,其中包括经营权,是指法人企业对资产所有者授予其经营的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法人产权是伴随着法人制度的建立而产生的一种权利;
3.股权和债权,即在实行法人制度后,由于企业拥有对资产的法人所有权,致使原始产权转变为股权或债权,或称终极所有权。原始出资者能利用股东(或债权人)的各项权利对法人企业产生影响,但不能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
三、其它表现形式
产权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一般有六种形式:
1.按产权历史发展动形态的不同分类:物权、债权、股权。 2.按产权归属和占有主体的不同分类:原始产权、政府产权和法人产权。
3.按产权占有主体性质的不同分类:私有产权、政府产权和法人产权。 4.按产权客体流动方式的不同分类:固定资产产权和流动资产产权。
5.按客体的形态的不同分类:有形资产产权和无形资产产权。 6.按产权具体实现形态的不同分类:所有权、占有权和处置权。
此外,还可以根据产权所有制性质的不同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公民财产所有权等。
契约:
契约是两人以上相互间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契约法所关心的是实现所约定的义务。通常,契约责任是以自由同意为基础的(契约自由原则)。
双方合意签订具法律效力之契约的法律行为称为契约行为。
相关各方共同订立并遵守的条约文书:契约既固,未旬,综果降。特指有关买卖、借贷、委托等事项的文书字据:按原契约履行义务。
合同:
根据《民法通则》
合同(参考英译:agreement●bargain●contract●covenant●deal●engagement●handfast●pact●promise●signing●treaty)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根据《合同法》第2条之规定: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法国法的定义:《法国民法典》第1101条规定:“合同为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某物、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这是大陆法系关于合同的经典定义。
德国法的定义:《德国民法典》第305条规定:“以法律行为发生债的关系或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者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必须有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合同”。
美国《法律重述:合同》(第2版):合同是一个允诺或一系列允诺,违反该允诺将由法律给予救济;履行该允诺是法律所确认的义务
合同是由订立合同的双方在特定条件下对商定事件的文字形式的纪录,只要是没有违反法律,没有自我矛盾的合同条文,双方自愿订立,没有伤及第三人利益,订立合同的出让方对标的物有处分权,订立合同的一方或双方没有出于欺骗目的,合同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的。
合同,也就是协议,是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约定、合意。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只有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从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这里所说的合同是指受《合同法》调整的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l)合同是两个以上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2)合同以产生、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3)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7,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款合同法全文
第171条 无权代理【条文】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法条释义】一、无权代理的构成无权代理的构成以代理为前提,这要求无权代理人(行为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作出代理法律行为。无权代理与有权代理的区别仅仅在于行为人有无代理权,其他构成要件两者完全相同。同时,这也是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的最大区别,无权处分的前提是无处分权的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处分,而无权代理的前提是无代理权的行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作出代理法律行为。无权代理的构成还包括行为人无代理权。行为人无代理权具体而言有如下几种情形:第一,行为人自始无代理权,包括被代理人没有做出代理授权行为,代理授权行为本身无效或被撤销具有溯及自始的效力、被代理人和行为人之间的基础关系无效或被撤销等具有溯及自始的效力导致代理授权行为无效等情形。第二,行为人享有代理权但超越代理权,即行为人有代理权但超越了代理权限。第三,行为人代理权终止后继续做出代理行为,即行为人之前享有代理权,但代理权依据本法第173条终止且不具有溯及自始的效力,之后行为人依然做出代理行为。二、被代理人的追认权(一)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而言的效力瑕疵本法第5条确立了自愿或意思自治原则,据此,在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中包含代理人做出的代理行为对自己产生效力的效果意思,根据此种意思,基于委托代理权做出的代理行为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这扩大了被代理人意思自治的可能性。但是,如果代理人无代理权,这意味着被代理人并无承担代理行为后果的意思表示,因此,代理行为的后果并不能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故原则上而言,应由被代理人予以决定是否承担代理行为的后果,被代理人据此享有追认权,本条第1款即确定了这个一般规则。但该规则在如下情形中应予以目的性限缩:第一,无权代理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此种情形中,该代理行为原则上对于被代理人确定不发生效力,被代理人不承担代理行为的后果,且不享有追认权,因为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对单方法律行为的效力没有影响,如果该单方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的效力完全取决于被代理人的追认,且相对人无撤销权予以保护,可能会导致相对人过分的被动不确定。但即使在单方法律行为的情形中,仍然可能例外地由被代理人享有追认权,包括:相对人未对无权代理人所提出的代理权提出异议;相对人同意无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行为系受领意思表示的消极代理。原因是,在前两种情形相对人自甘冒险,故其无需被特别保护;在最后一种情形中,意思表示由相对人做出,在意思表示到达前相对人有权依据本法第141条予以撤回,因此其无需其他特别保护。第二,如果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即无因管理行为是由管理人以被管理人名义做出的法律行为,则作为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被管理人(被代理人)应具有追认义务,作为管理人的无权代理人可请求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后果。(二)追认的意思表示被代理人有权通过追认承担无权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追认也是一种意思表示,故适用本法关于意思表示的一般规定。追认也需要被代理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如果被代理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原则上需要由被代理人的法定代理人予以追认。依据本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例外地自己享有追认权,但此时不应当看他是否能够理解追认权的行使本身,而应当看无权代理行为是否对他来说属纯获利益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健康相适应的行为,否则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追认行为作为单方法律行为应为无效。追认是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追认既可以向无权代理人作出,也可以向相对人作出,但是,在相对人进行催告后,如果被代理人的追认意思表示仍可向代理人作出,这可能不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利益,故此时追认应认为只能向相对人作出。同时,根据本法第137条的规定,对话意思表示自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非对话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且该意思表示可以根据本法第141条予以撤回。追认意思表示,依据本法第140条的规定,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默示。《合同法解释二》第12条规定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这即为默示的追认意思表示,默示的意思表示还可以从被代理人请求相对人履行义务、被代理人提供担保等行为中推断出来。依据本法第140条第2款,被代理人单纯的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追认意思表示。在代理行为被做出且相对人行使催告权后,被代理人单纯的沉默按照本条第2款规定,应视为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同时,代理行为作出后,《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第3句所规定的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课予被代理人必须表示明确拒绝追认的义务,并不合理,在此种情形中不应再予以适用。追认意思表示也会出现效力瑕疵。如果追认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做出,或者基于相对人欺诈做出,或者基于相对人或无权代理人胁迫做出,被代理人自然享有撤销权。如果被代理人基于无权代理人欺诈而为追认时,为保护相对人利益,应适用本法第149条第三人欺诈的规定,认为只有在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欺诈行为的,被代理人才享有撤销权。被代理人可否追认代理行为的部分,可考虑区分下列情况分别处理:其一、如果无权代理行为是可以分割的,则被代理人可以追认其中的一项或数项,除非不同部分相互连接产生了价格等方面对被代理人的优惠;其二、如果无权代理行为是不可分割的,则原则上不可部分追认,除非相对人同意;其三、无论被代理人是追认全部或部分代理行为,都必须是概括的追认,而不能只追认其中的有利内容,拒绝其中的不利内容。(三)追认期限被代理人享有追认权,但其是否予以追认和何时追认,对相对人而言并不清楚,此种状态的长期存在不利于相对人,使得相对人可能丧失良好的商业机会,且被代理人能够以相对人的成本为代价进行投机。因此,本法对被代理人的追认予以期限限制。在相对人催告时,本条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相对人催告时是否有权确定一个并非一个月的其他追认期限,对此观点不一。基于利益衡量的考虑,如果被代理人和相对人有约定或法律存在特别规定,自然约定或特别规定优先,并无理由排除双方的意思自治;如果相对人催告时自行确定追认期限,则法定的一个月期限应为最短期限,避免损害被代理人利益。同时,本条并未规定相对人没有催告情形中的追认期限。如果被代理人和相对人有约定,自然约定优先;如果不存在明确约定,也不存在特别规定,未经催告时的追认期限应当自被代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无权代理行为之日起的合理期限,交由法官结合交易习惯、交易性质、标的数额等因素予以确定。(四)追认效果本条第1款后段规定“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这意味着被代理人予以追认的,代理行为就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后果。但追认是对特定无权代理行为的事后同意,而不能将其视为授予了将来的代理权。追认具有溯及效力,溯及至代理行为实施时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合同法解释二》第11条后段的规定即如此。但该溯及力不能侵犯到第三人利益,例如,乙无权代理甲将甲的电脑卖给丙,之后不知情的甲与丁签订了另一个买卖合同,但因为前一个合同价格更优,甲对此予以追认,此时追认具有溯及力即侵犯了丁的利益。被代理人追认无权代理后,若被代理人行为超出基础关系之限制,被代理人有权依据其与无权代理人的内部关系或侵权关系请求无权代理人赔偿。三、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为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被代理人享有追认权,同时为体现被代理人和相对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保护相对人利益,本条同时规定了相对人的催告权和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一)催告权相对人无论善意抑或恶意,都享有催告被代理人追认的权利,旨在尽快结束不确定的状态。在解释上可认为如果被代理人已经向相对人表示追认或拒绝追认,或者虽然被代理人向无权代理人表示追认或拒绝追认且相对人知情的,则由于行为效力已经非常明确,旨在结束不明确状态的催告权就不能再行使。相对人的催告属于准法律行为中的意思通知,其效果是自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算被代理人的追认期限。本法并未规定催告的其他效果。如果被代理人根本未作出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或者被代理人向无权代理人做出追认或拒绝追认但相对人不知情的,从利益衡量的合理性角度予以考虑,如前所述,在相对人进行催告后,被代理人的追认应只能向相对人作出;同时,在催告后,可认为被代理人在催告前已经对无权代理人做出的追认或拒绝追认意思表示失效,被代理人可重新对相对人作出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二)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善意相对人不能决定无权代理行为是否能够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但能够在被代理人追认前撤销自己的意思表示,进而使得无权代理行为对自己不能发生效力,这就是善意相对人所享有的撤销权。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如下:第一,相对人曾作出意思表示。如果无权代理人做出的代理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相对人不曾作出意思表示,自然就不享有撤销其意思表示的权利。第二,无权代理行为被追认前。同样,如果撤销的意思表示还没有到达被代理人而被代理人的追认意思表示就到达相对人的情况下,撤销权也不得行使。第三,相对人为善意。问题是如何理解此处的善意相对人,有观点认为,只有明知行为人无代理权的相对人才不享有撤销权,但是,从本条第2款所采取的“善意相对人”文义中并不能得出如此结论,并且本条第4款规定了“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与第3款规定的“善意相对人”对应,此时本条中的善意相对人应做相同的理解。因此问题的关键就是如何理解本条第4款所规定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如下文所述,所谓的善意相对人是指相对人不知道且未因重大过失而不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这意味着撤销权的意思表示应是明示的;撤销权可向被代理人为之,也可向无权代理人为之;同时,与追认要求一致,撤销权的客体应及于无权代理行为的全部,不得只撤销不利的部分,但如果无权代理行为是可分割的,则可以就其中的一部分行使撤销权,除非不同部分相互连接产生了价格等方面对相对人的优惠。四、无权代理人的责任在被代理人不承担代理行为后果的情况下,为保护相对人的利益,相对人可请求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无权代理人所承担的责任,根据本条第3、4款应区分相对人善意抑或恶意予以分别处理。(一)相对人善意的认定标准这涉及到与本法第172条表见代理中相对人善意的协调,表见代理和狭义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中都包括相对人善意,无权代理人赔偿责任中相对人善意的确定,其实就是和表见代理中相对人善意进行比较,分析其是否应当相同以及如何不同。从价值判断的角度看,既然表见代理是比无权代理人赔偿责任更充分和更强大的保护方式,相对人要主张表见代理的难度应该更高,相对人也应承担更高的调查义务,付出更多的调查成本。这一价值判断结论除了反映于表见代理构成中还需要被代理人的可归责性之外,也应反映于相对人善意的判断标准上。据此,可以认为,在表见代理中,相对人的善意以没有抽象轻过失为标准;无权代理人的赔偿责任中,相对人的善意只要没有重大过失即可。这从本条和第172条所使用的不同语词中可以看出来,本条第4款规定“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应的,善意相对人即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而172条所规定的善意相对人是“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两相比较,第172条所要求的善意程度显然更高。据此,本条中善意相对人应被解释为不知道且未因重大过失而不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如果相对人具有抽象轻过失,虽然不能构成本法第172条的表见代理,但应能构成本条中的善意相对人。相应的,本条第4款中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应解释为“相对人明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二)善意相对人的请求权1、选择权不知道且未因重大过失而不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善意相对人信赖的是无权代理人有权代理,在不能依据本法第172条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中,为保护善意相对人的此种信赖,虽然被代理人不承担代理行为的后果,但应由无权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后果,如同代理行为对无权代理人发生了效力。因此,善意相对人有权选择请求无权代理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如果善意相对人请求无权代理人履行债务,则在相对人和无权代理人之间形成法定的债之关系,无权代理人自然应负有其有权代理时被代理人所应负有的履行债务义务,但其也具有相应的权利,例如享有对相对人的瑕疵担保责任请求权和合同所产生的抗辩权等。如果善意相对人选择请求无权代理人赔偿,那么赔偿范围究竟是信赖利益抑或履行利益?如果承认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无权代理人履行债务,相对应的,其就当然有权请求无权代理人承担履行利益的赔偿,代理行为中所约定的违约金、定金等约定条款也应同样予以适用,如同代理行为对无权代理人发生了效力。但是,对善意相对人信赖的保护不能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或者行为人有权代理人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因此履行利益的赔偿应等于而不能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或行为人有权代理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这意味着如果代理人可以证明被代理人根本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无财产能力时,则代理人也不需要承担履行债务或损害赔偿的责任。2、无权代理人不知其无权代理且无过错时即使相对人为善意,但无权代理人也可能不知其无权代理且无过错。此种情形较为少见,但并非没有,例如被代理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而授权,如果授权行为最终无效导致代理人无代理权,但代理人未因过失地将被代理人误认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此时,让无权代理人承担履行债务责任或履行利益的赔偿责任,在利益判断上较为失衡,但如果无权代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则对相对人有失公允,毕竟善意相对人较之作出无权代理行为的无权代理人而言更值得保护。基于利益平衡的考虑,此时本条第3款的前半句应进行目的性限缩,相对人不可请求无权代理人履行债务,但该款后句仍予以适用,即相对人仍有权请求赔偿,但此时仅为信赖利益而非履行利益的赔偿,且无论如何不得超过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或行为人有权代理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这是一种法定的风险合理分担规则。(三)相对人恶意如果相对人明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其为恶意相对人,在价值判断上,较之善意相对人,此时对恶意相对人的保护程度应当较弱,故此时应由相对人和无权代理人按照各自的过错分担信赖利益的赔偿责任。无权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是否具有对被代理人的追偿权,则依据他们的内部基础关系或侵权关系予以解决。有观点认为,相对人明知行为人无权代理时,不可请求无权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原因在于相对人自甘冒险,无需保护。但是,在无权代理人对无权代理的发生有过错的前提下,无权代理的发生毕竟是因为无权代理人的原因,如果由相对人承担全部信赖损失,未免在利益衡量上有失公允。因此,此种情形下,仍应依据本条规定,相对人和无权代理人按照各自的过错分担信赖利益的赔偿责任。如恶意相对人请求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则应适用过错相抵;如果无权代理人对其无权代理不知且无过错,则自然无需向相对人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66条第4款规定“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该款规定偏离了规范重心,未解决代被代理人是否承担代理行为的后果和相对人是否对无权代理人享有请求权的问题。因此,本条的适用范围仅能是,在被代理人拒绝追认,且被代理人存在其他损失的情况下,被代理人有权在相对人和无权代理人存在共同侵权时依据共同侵权请求他们承担连带的侵权赔偿责任,但此时已经无需在代理中作出特别规定,适用侵权规则即可。(四)相对人对无权代理人无请求权的其他情形如果无权代理人做出代理行为时受欺诈或胁迫,被代理人不予追认,此时无权代理人应有权撤销代理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无权代理人是有权代理,相对人也不可请求被代理人承担有效代理行为的后果,故此时相对人不享有本法第3款所规定的对无权代理人的请求权。在承认无权代理人可以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前提下,如果其未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则基于对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保护优先于交易安全的价值判断,限制行为能力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相对人只能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2条请求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承担责任。如果善意相对人行使本法第2款所规定的撤销权,有观点认为,此时被代理人无法行使追认权,因此相对人无权请求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但此时似乎对相对人保护不周,因为撤销权本来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目的仅在于消除不确定关系状态,但却因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反而对善意相对人不利。此时,善意相对人要在两难中予以选择,要么不行使撤销权请求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要么只能行使催告权但仍要忍受一定期间的不确定这种不利益,这在利益判断上存在问题。因此,即使善意第三人行使了撤销权,善意第三人仍可依据本条第3款请求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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