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关抵押合同的法律问题

哦,这个很简单啊.没错,抵押合同不以登记为法定要见,但如果是登记的,就必须按登记的去实行.登记的效力是最大的.

有关抵押合同的法律问题

2,个人房屋抵押合同受法律保护吗

不动产需要作登记,作为不动产,房屋抵押需要到房管局进行登记,所以私人之间的抵押合同不能对抗登记,也就是说即便你们写了协议,在未作登记时,房屋所有人已然可以住房进行处理,所以私人间的协议并未起到抵押的作用,所以是无效的。办理房产登记时房管局只审查抵押需要的手续,如抵押合同,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抵押物权证。房管局不干涉你们自愿达成的协议。
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就会受法律保护的。

个人房屋抵押合同受法律保护吗

3,抵押权的实现有哪些法律后果

抵押权的实现是将抵押物进行拍卖,债权人就出售抵押物所获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法律后果为:抵押物所有权发生变动,债权人受到足额清偿后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
抵押是为了担保债权得以履行,因此只要你清偿了债务就是还了钱或者受让人代为清偿,就什么问题也没有。其次我国的抵押是登记对抗主义,如果经过了登记,没有清偿债务且债权人也不同意的话,那么抵押人是无法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即使处分了也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如果抵押没有进行登记,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物权处分有效,但是担保责任还是有的。

抵押权的实现有哪些法律后果

4,抵押购房合同的风险是什么

1、 设立方式不同。 抵押权的设立,一般通过限制抵押人所有权,交房地产标的物的价值支配权转留给被抵押人,既在抵押标的物上设立担保物权的方式设立。 而按揭权人对设定按揭权之楼宇享有的是一种债权而非物权,无法同一般的抵押权那样通过限制所有权的方式设立,必须以转让房地产期权给按揭权人既银行作为条件,获得银行的贷款。 2、 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 抵押关系中,若债务人即抵押人,则只有两个法律关系主体即抵押权人和抵押人。而按揭关系中,最少应有三个法律关系主体,即按揭人(银行)、按揭人(买方)、第三人(原房地产开发商) 3、 先期条件不同。买方要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必须先期向贷款银行存入一定数额的存款,一定时间后,才能向该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并且,抵押贷款用途可用以购房、也可以用作其他用途。而按揭贷款却只能用以购房。 4、标的物风险责任承担不同。 按揭关系中抵押物风险由抵押权人或抵押人承担。而楼宇按揭中,标的楼宇的风险即不由按揭人承担,也不由按揭权人承担,而是由按揭双方以外的房地产开发商承担。如在工程验收、竣工前楼宇遭到毁坏,开发商应将所得交按揭权人处理,按揭人与按揭权人对按揭楼宇的灭失、毁损不承担责任。

5,贷款抵押签订合同法律上面的问题

你不是律师!如果是律师就不会提出此类问题。 答复如下: 一、假如该房产证在配偶去世前就是已死去的配偶的名字,配偶死后又过户成她(老婆)一人的名字且过户时经过了死者的所有继承人(包括2个小孩)的同意,那就是她一人的财产。她就有完全的处分权。 二、假如该房产证在配偶去世前就是已经是她一人的名字,配偶死后还是她一人的名字。那在法律上就视为对遗产未作分割,还是她和两个儿子的共同财产(按遗嘱处理)。 三、“其中一个小孩(已经成年)是弱智”,那要经过鉴定是否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是就要为他确定监护人。 四、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那肯定是不能用此房屋抵押贷款的。因为该房屋的共有权人之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按法律规定其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是不能擅自处分(把包括将财产抵押)其财产的。 五、银行应该是有律师的,你应当请教律师。 以上建议仅供参考 四川武阳律师事务所左明德律师
登记在谁的名下就是谁的房产,不需要无关人员签字。除非没有进行遗产分割!
老人的遗嘱是有效地,根据遗嘱这财产一半是老人一半是两个孩子的。当然贷款需要财产所有人都来签字,对于弱智的孩子其财产由其父母代为监管,所以只要那个费弱智的孩子签字就可以了
需要共同签字,虽然是那位老人一个人名字,但是夫妻共同财产,有一半是死去老人的,所以遗嘱有效!→→→→→→弱智签署无效,须监护人代签!!!已经有房产来抵押了,那样对银行已经很安全了...............................

6,我俩私下签订房产抵押合同有法律效应吗满意另送高分

不动产的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不动产抵押设立要件主要包括: ①抵押人必须具备主体资格。即抵押人应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对抵押物有完整的所有权和处分权; ②抵押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从各国立法来看,并非所有不动产均可设定抵押权,根据我国《担保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下列不动产是不能作 不动产抵押抵押的。 A、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的不动产; B、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具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 C、已被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D、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动产; E、产权关系不清或有争议的财产; F、来自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动产; G、未取得合法权证的违法建筑物。 ③价值评估应该公允。抵押物的价值应该经过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做出合理公允的评估报告,然后根据评估的价值确定抵押率和担保价值; ④办理抵押登记。依照我国法律,不动产的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不动产的话抵押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动产的话自抵押合同签订时生效。
未经登记的话,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应。我国在房地产抵押登记的问题上采取的是抵押生效的原则,也就是说房地产抵押登记作为房地产抵押权成立的条件,未经登记的,房地产抵押权不得设立。【案情简介】 2007年12月,杨某因资金周转困难,以自己价值30万元的房屋作抵押,向王某借款12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但双方并未将房屋进行抵押登记,王某仅要求杨某将用以抵押的房屋产权证书交由其保管。半年后,杨某无力还债,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实现其对该房屋的抵押权。【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王某与杨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房屋作为债权的抵押,但因该房屋未进行抵押登记,王某的抵押权并未设立。故王某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律师点评】 房屋抵押不进行登记,实际上等于未设立抵押。而由于房屋产权证书可以挂失,故本案中债权人王某保管被抵押房屋产权证书的做法,并不能有效防止抵押人将房屋进行二次抵押。
专业讲,你仍享有抵押权,只是失去了优先受偿权。通俗讲,如果他又把房子抵押给了别人并办理了抵押登记,那么有一天他没钱了,是那个人先就房子受偿,而你就得等人家把房子折价后还完他的钱才能还你的。如果他又抵押给别人但也未办理登记,还是你优先。如果他并未抵押给他人,你当然就不用担心了。什么情况下你们的合同都自始有效。
你好,你们签订的抵押合同自双方签名盖章之日起生效,但是在该房屋上设立的抵押权要登记之后生效,合同效力和物权变动效力不是一个概念。希望帮到你。

7,抵押合同应注意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本人父母与另外一个人在公证处签订了一份《抵押借款协议书》,公证处第二天出具了一份《强制执行公证书》。 这件事情发生在1993年。 在查看公证书和公证处的档案时发现如下问题: 1、《抵押借款协议书》的落款时间是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五日。《强制执行公证书》中证明该协议是在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五日在公证员面前签订的。 但公证卷宗中公证书签发稿和审批表中都写的是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六日。现在公证处说是笔误,并认可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人民法院也依据公证书正本内容进行了强制执行,并于1996年执行完毕。 3、没有找到公证申请表,卷宗被与一个别人的卷合订在了一起。公证处说是整理卷宗时工作人员疏忽弄丢了。 4、《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这条是出证得必要条件之一。可《抵押借款协议书》中并没有写我父母愿意接受强制执行。 但在谈话记录里有这样的意思表示。 5、《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任何人不得审批自己承办的公证事项。但从卷宗审批表审批人意见栏看,明显的能看出来是承办公证员书写的。但公证处说审批人承认是她填写的审批人意见。
客户经理在办理具体业务过程中,一定要准确把握诸如合理确定决算期和最高债权余额、准确衔接前后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等问题,才能确保银行债权的安全。  一、合理确定最高额抵押的合同决算期和最高债权余额。  最高额抵押的决算期是指确定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实际数额的时间,在设立最高额抵押时,抵押人和债权人约定了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最高额。从银行有效控制风险的角度,并不是决算期越长越好,决算期过长增加了不可预测因素,不利于银行控制风险。最高额抵押合同的决算一般发生在约定的决算期届至时,但贷款实践中也有一些特殊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决算:一是不特定的债权不可能发生。当最高额抵押贷款的借款人出现违约时,法律赋予了银行方合同的单方解除权,合同解除后,债权银行和抵押人均可以请求在合同约定的决算期届至前对债权额进行决算。二是抵押物因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程序被查封、拍卖。如果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决算期尚未届至前,抵押物被查封、拍卖,最高额抵押合同应提前进行决算,此时的主合同债权人应注意提前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风险。  二、注意前后两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的衔接问题。  在最高额抵押合同决算期届满至贷款全部清偿之前,借款人可能需要新的贷款,如果抵押人仍对新贷款提供最高额抵押,那么银行就要与抵押人签订第二份最高额抵押合同。此时两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的衔接问题要引起银行方面的充分重视。实践中,通常采用下列三种方法进行两份抵押担保合同的衔接:  1、注销第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的登记,在登记第二份最高额抵押合同时,在合同的“其他事项”中注明第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担保但尚未结清的全部主合同编号、金额,约定由第二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继续对第一份抵押合同项下担保的合同金额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并记入第二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担保最高债权余额。  2、办理形式上的重复抵押登记,在重复抵押的情况下,第二份合同的抵押登记上该贷款银行应当成为第二顺序的抵押权人,在第一顺序抵押权人也为同一人的情况下,这种形式上的重复抵押并不影响抵押权人债权的实现,当然,前提是抵押物足值。  3、用第二份抵押合同项下发放的新贷款偿还第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尚未结清的贷款本息,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借新还旧。如果第一份抵押担保合同担保的贷款本金还有未到期的,则可以通过与借款人协商提前收贷的方式结清前一笔贷款。 三、注意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限额和最高额抵押期间的变更。  最高额抵押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协商后意思表示一致形成的协议,当事人有权协商变更合同,对变更最高额抵押合同,我国《担保法》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2条中规定,“当事人对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最高限额、最高额抵押期间进行变更,以其变更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在贷款担保业务实践中,银行客户经理要关注这两个变更问题。  一是最高贷款限额的变更。最高额贷款合同生效后,贷款人和借款人协商变更限额,抵押人同意增加最高限额,并经抵押登记的,新的抵押关系成立。但是,未经抵押人同意或未经登记的不发生抵押效力,抵押人不承担增加部分的担保责任;即使经抵押人同意并已登记生效,抵押权人也不得以其增加部分对抗变更登记前已成立的后顺序抵押权人。二是贷款期限的变更。最高额贷款抵押合同所约定的期限,贷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抵押人也可以同意贷款合同当事人商定的变更,但是,上述三方当事人协商变更抵押期限,不得对抗已经成立的后顺序抵押权人。例如,在重复抵押中,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人与借款人和抵押人协商延长最高额贷款抵押日期,延后所产生的债权,在处理抵押物时对后顺序抵押权人无效,即不得优先于后顺序抵押权人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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