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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承包经营协议适用什么法律为什么不能适用合同法

性质属于内部管理协议,不影响对外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企业承包经营协议适用什么法律为什么不能适用合同法

2,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适用什么法律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 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由企业和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我们认为来信中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企业法人与其内部的经营部门之间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是该企业经营管理的一种方式,由此发生的纠纷,属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问题,应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企业规章处理,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依据经济合同法第二条之规定,该法仅适用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适用什么法律

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是怎样规定的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首先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涉及双方,甚至三方当事人的利益,为保证当事人的权利,并为今后处理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供证据,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其次,应当经发包方同意或者报发包方备案 。因为土地承包后,发包方有权督促承包方履行合同义务,有必要掌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动情况。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让发包方了解情况。一是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在依法流转后应报发包方备案。二是转让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先经发包方同意,然后进行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是怎样规定的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国家规定最高能承包多少年

不能超过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最后期限时间。耕地30年,草地50年,林地70年。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可以按自己的需要修改) 甲方(出让方): 家庭地址: 乙方(受让方): 家庭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规定,经+++村第 村民小组同意,本着自愿、平等、有偿、诚信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就承包土地经营权、林地转让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订立以下条款。 一、流转地块:甲方将位于 的承包土地 亩,位于 的柴山地 亩,位于 的绿化林 亩的经营权 流转给乙方使用;四至界限见附图。 二、流转时限及用途:甲方于2011年 月 日起将上述土地和林地经营权长期转让给乙方,并按有关规定协助乙方办理土地经营权转让手续,乙方将承包地用于农业生产,柴山地用于采集家庭燃料之用,绿化林地用于自用材采集。 三、流转价格及付费事宜:上述承包地、柴山地及绿化林地转让费为 元,大写 万 元整;乙方于2011年 月 日现金支付经营权转让费,甲方另立收据。 四、甲方向乙方移交流转证件: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编号: )一本;2.《林权证书》(编号: )一本;3.《退耕还林合同书》(编号: )一本;4.《财政补贴一折通》(编号: )(粮食直补贴金)一本。 五、其他约定:1.甲方若对承包地界指界有误而造成的乙方经济损失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2.流转合同生效后因国家对土地承包经营政策进行调整的,乙方享有优先承包权;3.国家给予的各种政策性补贴由 方享受,相关农业政策性保险由乙方缴纳,并享受保险赔偿款项。4.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书面补充协议。5.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6.合同一式五份,甲方、乙方、村民小组、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各执一份,报县农业局备案一份。 六、合同纠纷处理:若双方发生合同纠纷,甲、乙双方应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合同法》、《民法通则》、《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和《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政策执行。首先请求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直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违约责任:1.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赔偿乙方全部损失;2.乙方违背合同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赔偿全部损失。 特此订立合同 附:转让地界四至界限图。 甲方(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村民小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出租期限,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剩余期限确定。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出租期限不得长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耕地的承包经营权期限为三十年。

5,经营权内部承包是否合法麻烦告诉我

■李军    【案例】   某地食品药品监管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部分药品经营企业将药品零售经营权承包给内部职工,出租方(即法人企业)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给承包方使用,且双方之间有承包协议,有的协议还经公证处公证。协议内容大致是:承包方每月交给出租方一定数额的管理费,所得其他收入全部归承包方所有,出租方不再给承包方发放工资。   有意见认为,企业内部职工协议承包经营的形式,是市场经济中比较普遍的合法民事行为。企业内部职工而非外人承包经营药品,企业与其在工作上属于支配与被支配关系,这种承包经营行为不违法。   有意见认为,药品是特殊商品,必须获得法定部门的特许后,方能从事药品经营活动。企业与内部职工签订的承包合同,实质上是以合法形式(以协议形式承包并经公证)掩盖非法行为(承包方未获得法定许可经营药品)。按照《民法通则》第58条第七项规定,该民事行为应属无效,同时也违反了《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规定,合同无效。而且,出租方(企业)与承包方(内部职工)签订承包协议后,两者已不是企业与职工的隶属管理关系,企业的出租行为与承包方的经营行为是两个独立的民事行为。因此,对于这种行为,出租方与承包方都应受到处罚。     【分析】   对于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应该明确两个问题:一是承包协议是否有效,是否构成出租许可证、无证经营违法行为;二是违法主体是否合格。     不得出租经营许可证   承包经营是指企业所有人在不改变企业资产所有权的前提下,将企业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交由他人完成,承包人以企业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并依合同分享经营成果的行为。从合同法的原理分析,其实质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二者是不同的行为,不能混为一谈。   由于药品是特殊商品,直接关系到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属于行政许可设定范围,所以,未经法定许可不能从事药品经营行为。《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就是药品经营企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法定凭证,正因为药品经营活动的法定许可和特殊性,所以《行政许可法》明令规定,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因此,以任何形式出租《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违法事实   合同生效必须真实、有效,且不能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本案中,药品经营企业固然有其自主经营权,可以自主决定采取承包的方式进行经营,但由于《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法定主体是药品经营企业,且其具有未经法定程序不可转移的特性,故其承包经营不能包括“提供《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给承包人使用”的行为。   承包人本无从事药品经营的资格,但其通过所谓的“承包经营”和《承包协议》的规定,获得了《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使用权,未经药监部门登记而取得了药品经营资格,这种以“发包”与“承包”合法形式掩盖出租许可证和无证经营违法实质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民法通则》第58条第七项和《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之规定,该民事行为和《承包协议》无效。同时,应该注意的是,合同是否经过公证并不是合同有效与否的必要条件,只要合同内容无效,即使进行公证,该合同依然无效,公证并不是违法合同生效的免责条款。     企业与承包方均违法   由于药品经营企业与承包人签订了《承包协议》,二者之间已不再是一般意义上的劳动雇佣关系,而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即合同的发包方和承包方。承包方与药品经营企业已不存在隶属关系,却以药品经营企业的名义使用其经营场所,并提供其单据从事药品经营行为,其使用的《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正是基于《承包协议》由企业提供的,承包方并因此“每月交管理费”(实则租金),企业已经构成了变相出租许可证、承包方也构成了无证经营药品违法行为,二者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对于本案中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分别给予处罚。

文章TAG:经营权承包合同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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