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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自动离职自动离职有什么后果

自动离职是指劳动者不向用人单位打招呼,随意脱离所在工作岗位和所在单位的行为。若自动离职给企业造成了损失,企业可要求职工赔偿或交付违约金。视所服务的公司对你提出追究。

什么是自动离职自动离职有什么后果

2,自动离职是什么意思

就是不在原来公司干了
自动离职是指劳动者不向用人单位打招呼,随意脱离所在工作岗位和所在单位的行为。这种不辞而别的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常常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也往往要追究该劳动者的责任。用人单位对擅自离职的职工可按旷工处理,给予除名。按照国家规定,自动离职的劳动者不享受任何待遇。

自动离职是什么意思

3,劳动法 自动离职

作为劳动者,如果想提出辞职,根据法律规定,是有一定限制的。 如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不想干了,可以提前三天提出辞职。 如在劳动合同期内,劳动者可以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 以上两种方式都不需要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
你20天没有上班,那是旷工,对于旷工期间的工资报酬你是不可能取得的,但对于未旷工即正常工作期间的报酬是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的。
什么问题,请讲清楚。
试用期提前三天提出离职。正式期提前一个月提出离职。协商一致可以马上离职。 自动离职就是不向公司提交任何离职相关的信息,直接离职。如果公司有明确的且不违法的制度规定,那么这样可能会影响到你的工资和社会保险。

劳动法 自动离职

4,自动离职该如何定义

 自动离职,是职工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有的职工因辞职未准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离职或违约出走;有的职工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也有的受优厚待遇诱惑而擅自“跳槽”等均属自动离职范围。 目前,处理自动离职争议的主要依据有:   (1)《劳动法》。   (2)《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   (3)《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4)《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劳人计[1984]39号)。   (5)《全民所有制单位技术工人流动暂行规定》(劳人劳[1987]14号)。   (6)《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83号)
自动放弃工作
简单的说 就是老板没抄你自己到想先走的
自愿离开目前的工作职位。
自动离职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第(一)项中的“自动离职”是指职工擅自离职的行为。
离开工作岗位去向不明达到一定期限的

5,什么是自动离职

自动离职是脱离岗位三天。或者以上的员工。属于自动离职。基本上90%的公司都是这样规定的。
自动离职,是职工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有的职工因辞职未准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离职或违约出走;有的职工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也有的受优厚待遇诱惑而擅自“跳槽”等均属自动离职范围。  职工自动离职给企业造成了损失,企业要求职工赔偿或交付违约金而发生的争议,称为自动离职争议。企业用哪些形式通知职工回单位方能对逾期不归者进行处理?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79号)的规定,企业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对旷工和违反规定的职工按《奖惩条例》的规定做除名处理。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送达,视为无效。  企业因故通知停薪留职期限未满的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也按上述规定的方式通知本人,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按有关规定及停薪留职协议对其做除名或自动离职处理。  企业对停薪留职期满逾期不归的职工,可按劳人计[1983]61号文件第6条和劳办发[1994]48号《复函》的规定做自动离职处理。

6,什么是自动离职

原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在《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中规定,“停薪留职期满后的一个月以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原单位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 “对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职工,按自动离职处理。”由此可见,所谓自动离职,实质上是职工旷工的行为,按自动离职处理,实质是按旷工论处。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和《关于职工擅自离职按自动离职处理发生争议属劳动争议处理范围的复函》中,都将按自动离职处理与除名处理一致起来,即:用人单位对职工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应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履行除名处理的程序。而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对职工按除名处理的条件有:1、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2、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的时间超过30天的;3、经批评教育无效。在以上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时,用人单位才可按除名处理,处理程序包括:下达书面的处理决定,和依法送达给本人书面的通知。对于送达职工本人书面通知的程序,1995年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通过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中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自动离职,是职工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有的职工因辞职未准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离职或违约出走;有的职工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也有的受优厚待遇诱惑而擅自“跳槽”等均属自动离职范围。 职工自动离职给企业造成了损失,企业要求职工赔偿或交付违约金而发生的争议,称为自动离职争议。 企业用哪些形式通知职工回单位方能对逾期不归者进行处理?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79号)的规定,企业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对旷工和违反规定的职工按《奖惩条例》的规定做除名处理。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送达,视为无效。 企业因故通知停薪留职期限未满的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也按上述规定的方式通知本人,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按有关规定及停薪留职协议对其做除名或自动离职处理。 企业对停薪留职期满逾期不归的职工,可按劳人计[1983]61号文件第6条和劳办发[1994]48号《复函》的规定做自动离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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