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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化学品多长时间登记一次

根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5号)的第十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为3年.登记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办公室进行复核.复核的主要内容为: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基本情况的变更情况,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更新情况等.

2,危化品登记的问题

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对象包括:企业在生产过程环节所用原材料、辅助材料,生产的中间品、产品和副产品为危险化学品的,应全面识别,并逐个按照国家登记要求进行登记,取得登记证。
安监总局53号令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以下统称登记企业)生产或者进口《危险化学品目录》所列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危化品登记的问题

3,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规定和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是一个内容吗

不是一个内容!1、《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19号)2、《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5号)
无问题中的两个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于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危险化学品,包括易燃易爆化学品。(以上两个文件可到百度文库查阅)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规定和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是一个内容吗

4,怎么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你说的应该时危险化学品使用登记证,按照《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5号),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办理危险化学品使用登记证。现在的登记程序一般是先从中国化学品安全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栏目注册,填报相关企业基本信息,省、国家级登记单位审查通过后,打印《危险化学品登记表》,通过县、市安监局提报以下材料:《危险化学品登记表》一式四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各一份。之后一般20天左右就能拿到证了。如果是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那要等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12月1日施行后看安监局出台的具体配套政策了。
呵呵,你的《登记证》还没有办完啊? 你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一)《危险化学品登记表》一式3份和电子版1份;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 (三)危险性不明或新化学品的危险性鉴别、分类和评估报告各3份; (四)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各3份和电子版1份; (五)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委托有关机构设立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的,需提供应急服务委托书; (六)办理登记的危险化学品产品标准(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提供所采用的标准编号)。 储存单位、使用单位应报送上述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材料。

5,危险品登记应符合哪些要求

1.危险品登记基本要求(1)对于同一企业生产、进口的同一品种的危险品,不进行重复登记。危险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及时向危险品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2)危险品登记机构应当定期向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卫生、交通运输、铁路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提供危险品登记的有关信息和资料。(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卫生、交通运输、铁路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危险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2.其他危险品的管理要求(1)对于属于特种设备的危险品容器,其安全管理应当依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法规执行。(2)危险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有关对外贸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进口的危险品的储存、使用、经营及运输的安全管理,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3)危险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危险品环境管理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4)公众发现、捡拾的无主危险品,由*机关接收。*机关接收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没收的危险品,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交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其认定的专业单位进行处理,或者交由有关危险品生产企业进行处理,理所需费用由国家财政负担。(5)危险品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应当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对该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环境危害性及毒理特性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需要调整危险品目录的,依照规定调整目录。

6,新建生产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如何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按照这个办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范化学事故和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简称登记单位)。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范围:   (一)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中的危险化学品;   (二)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的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一)、(二)确定的危险化学品,汇总公布《危险化学品名录》。   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单位为:生产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分别简称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   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了登记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编辑本段第二章登记机构   第五条   国家设立国家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承办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以下简称登记办公室),承办所在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登记中心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辖区登记办公室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登记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颁发与登记编号的管理工作;   (三)建立并维护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数据库和动态统计分析信息系统;   (四)设立国家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与各地登记办公室共同建立全国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网络,提供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   (五)组织对新化学品进行危险性评估;对未分类的化学品统一进行危险性分类;   (六)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八条   登记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核查登记单位申报登记的内容;   (三)对生产单位编制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规范性、内容一致性进行审查;   (四)建立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数据库和动态统计分析信息系统;   (五)提供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   第九条   登记中心和登记办公室从事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登记人员)应经统一培训,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核合格后,发给《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上岗证》(以下简称登记上岗证),持证上岗。   第十条   登记中心应有10名以上有登记上岗证的登记人员;登记办公室应有3名以上有登记上岗证的登记人员。   第十一条   登记中心和登记办公室应当制定严格的工作制度和程序,为登记单位提供良好的服务,保守登记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   登记中心每年应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书面报告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情况;登记办公室每年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书面报告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情况。各地登记办公室的报告应同时抄送登记中心。   编辑本段第三章登记的时间、内容和程序   第十三条   登记单位应在《危险化学品名录》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手续。   对危险性不明的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对其危险性进行鉴别和评估,持鉴别和评估报告办理登记手续。   对新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在新化学品投产前1年内,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对其危险性进行鉴别和评估,持鉴别和评估报告办理登记手续。   新建的生产单位应在投产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手续。   已登记的登记单位在生产规模或产品品种及其理化特性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在3个月内对发生重大变化的内容办理重新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生产单位应登记的内容:   (一)生产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能力、年需要量、最大储量;   (三)危险化学品的产品标准;   (四)新化学品和危险性不明化学品的危险性鉴别和评估报告;   (五)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六)应急咨询服务电话。   第十五条   储存单位、使用单位应登记的内容:   (一)储存单位、使用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储存或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及数量;   (三)储存或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十六条   办理登记的程序:   (一)登记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办公室领取《危险化学品登记表》,并按要求如实填写。   (二)登记单位用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向登记办公室提供登记材料。   (三)登记办公室对登记单位提交的危险化学品登记材料在后的20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要求的危险化学品和登记单位进行登记,将相关数据录入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管理数据库,向登记中心报送登记材料。   (四)登记中心在接到登记办公室报送的登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必要的审查并将相关数据录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管理数据库后,通过登记办公室向登记单位发放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和登记编号。   (五)登记办公室在接到登记证和登记编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和登记编号送达登记单位或通知登记单位领取。   第十七条   生产单位办理登记时,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办公室报送以下主要材料:   (一)《危险化学品登记表》一式3份和电子版1份;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   (三)危险性不明或新化学品的危险性鉴别、分类和评估报告各3份;   (四)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各3份和电子版1份;   (五)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委托有关机构设立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的,需提供应急服务委托书;   (六)办理登记的危险化学品产品标准(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提供所采用的标准编号)。   储存单位、使用单位应报送上述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登记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办公室进行复核。复核的主要内容为: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基本情况的变更情况,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更新情况等。   第十九条   登记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普查,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   (二)如实填报危险化学品登记材料;   (三)对本单位生产的危险性不明的化学品或新化学品进行危险性鉴别、分类和评估;   (四)生产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正确编制并向用户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在产品包装上拴挂或粘贴化学品安全标签,所提供的数据应保证准确可靠,并对其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五)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向供货单位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   (六)生产单位必须向用户提供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为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七)配合登记人员在必要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进行核查。   第二十条   生产单位终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时,应当在终止生产后的3个月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使用单位终止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应当在终止使用后的3个月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编辑本段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一条   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或在接到登记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登记的;   (二)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的;   (三)转让、出租或伪造登记证书的;   (四)已登记的登记单位在生产规模或产品品种及其理化特性发生重大变化时,未按规定按时办理重新登记手续的;   (五)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的;   (六)生产单位、使用单位终止生产或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   第二十二条   登记中心或登记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违规操作、弄虚作假、滥发证书,或在规定限期内无故不予登记且无明确答复,或泄露登记单位商业秘密的,由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登记中心或登记办公室负责人的责任。   编辑本段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上岗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授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2000年9月11日国家经贸委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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