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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伤害的标准

129无F达到2300就高伤了。

重伤害的标准

2,出车祸受伤到什么程度才算是重伤

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部关于印发《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通知,《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五条 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参考来源:http://www.lawtime.cn/dalian。
交通事故的话,一般只是民事责任,没有到达死人的程度,一般不会构成刑事犯罪。你想知道的是赔偿所需的伤残鉴定,伤残等级。伤残等级由司法鉴定所鉴定。做伤残鉴定做好别自己委托,在起诉的时候被告一般不认。你可以去*立案,立案后申请*做伤残鉴定。这个无异议的

3,刀伤多少厘米算重伤

刀伤不同达到部位轻伤标准也不同的。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二十一条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首先应该明白重伤的鉴定标准,有人体肢体残缺,如脚趾或手指的缺失,胫骨畸形,韧带损伤等。第二就是人体的容貌损毁,容貌变形,眼眶骨折,耳廓缺损,口唇损伤,颌骨骨折,面部留疤等等。第三,丧失听觉第四视觉上丧失,眼盲,视力减退等。第五功能丧失,骨盆骨折,肾损伤等等,第六,颅脑损伤。第七,颈部损伤,第八,腹部损伤,比如肝破裂,腹腔积血等。第九,其他严重损伤。所以说单从多少厘米这种是无法判断出来的
看在什么部位

刀伤多少厘米算重伤

4,被他人持刀砍伤伤到什么程度才算重伤呢

被他人持刀砍伤,伤到什么程度才算重伤,要由*机关法医根据具体伤情,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来进行鉴定。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例如,颅脑、脊髓部位的重伤标准为:  5.1 颅脑、脊髓  5.1.1 重伤一级  a植物生存状态。  b)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c)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  d)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  e)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5.1.2 重伤二级  a)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0cm2以上。  b)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  e)颅底骨折,伴面神经或者听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f)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g)脑挫(裂)伤,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h)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  i)外伤性脑梗死,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j)外伤性脑脓肿。  k)外伤性脑动脉瘤,须手术治疗。  l)外伤性迟发性癫痫。  m)外伤性脑积水,须手术治疗。  n)外伤性颈动脉海绵窦瘘。  o)外伤性下丘脑综合征。  p)外伤性尿崩症。  q)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  r)脊髓损伤致重度肛门失禁或者重度排尿障碍。
法医鉴定

5,伤残鉴定什么程度算重伤

轻重伤的鉴定,是适用于按照《刑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受害人伤残程度,追究侵害人刑事或者行政责任的司法鉴定。按照三部两院《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最高法、最高检、*部、国安部、司法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2术语和定义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轻重伤、轻微伤鉴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按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术语和定义”: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轻微伤,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6,刑事轻重伤鉴定标准

首先说构成轻伤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否达到重伤标准,要看是否造成功能障且功能障碍达重伤程度,一般需要三个月左右的时间才能做法医鉴定,短期内无法确定功能恢复情况.  你可参照人体重伤标准予以对照:  第二章 肢体残废  第六条 肢体残废是指由各种致伤因素致使肢体缺失或者肢体虽然完整但已丧失功能。  第七条 肢体缺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过指间关节;  (二)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三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或者两手除拇指外,任何四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三)缺失任何两指及其相连的掌骨;  (四)缺失一足百分之五十或者足跟百分之五十;  (五)缺失一足第一趾和其余任何二趾,或者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四趾;  (六)两足缺失五个以上的足趾;  (七)缺失任何一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八)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任何三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第八条 肢体虽然完整,但是已丧失功能,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肩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1〕;  (二)肘关节活动限制在伸直位,活动度小于90度或者限制在功能位,活动度小于10度;  (三)肱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上肢功能;  (四)前臂骨折畸形愈合强直在旋前位或者旋后位;  (五)前臂骨折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  (六)前臂软组织损伤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  (七)腕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八)掌指骨骨折影响一手功能,不能对指和握物〔2〕;  (九)一手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十)一手除拇除外,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十一)髋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十二)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屈曲超过30度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十三)任何一侧膝关节十字韧带损伤造成旋转不稳定,其功能严重障碍;  (十四)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十五)股骨干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近30度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十六)股骨颈骨折不愈合、股骨头坏死或者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下肢功能;  (十七)胫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过30度或者严重旋  转畸形;  (十八)四肢长骨(肱骨、桡骨、尺骨、股骨、胫腓骨)开放性、闭合性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  (十九)肢体软组织疤痕挛缩,影响大关节运动功能,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二十)肢体重要神经(臂丛及其重要分支、腰骶丛及其重要分支)损伤,严重影响肢体运动功能;  (二十一)肢体重要血管损伤,引起血液循环障碍,严重影响肢体功能。
根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轻伤的判断标准:  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 帽状腱膜下血肿;  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 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 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一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 鼻损伤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 耳损伤  (一)耳廓损伤至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百分之十,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百分之十五;  (二)外伤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  (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第十二条 口腔损伤  (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 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至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 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 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  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第十八条 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 颈部损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肢体损伤  第二十条 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百分之六以上。  第二十一条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第二十二条 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第二十三条 手损伤  (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末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  (二)缺失半个指节;  (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  (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条 足损伤  (一)2节趾骨骨折;  (二)缺失1个趾节;  (三) 庶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 庶跗关节脱位。 撕脱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条 四肢长骨骨折;膑骨骨折。  第二十六条 肌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第二十七条 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二十八条 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 躯干部穿透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  第三十条 胸部损伤引起气胸、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未出现呼吸困难。  第三十一条 胸部受挤压,出现窒息征象。  第三十二条 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  第三十三条 肋骨骨折(一处单纯性肋骨线形骨折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性乳房损伤导致一侧乳房明显变形或者部分缺失;一侧乳房乳腺导管损伤。  第三十五条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损伤。  第三十六条 外伤性血尿(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视野)持续时间超过二周。  第三十七条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儿童酌减)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条 *挫伤致排尿困难;*部分缺损、畸形、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一侧睾丸脱位、扭转或者萎缩。  第三十九条 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2厘米;*创口长度达1厘米。  第四十条 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  第四十一条 *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  第四十二条 损伤致孕妇难产流产。  第四十三条 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外伤性椎间盘突出;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  第四十四条 骨盆骨折。  其他损伤  第四十五条 烧、烫伤  (一)烧烫伤占体表面积  浅Ⅱ度5%以上(儿童3%以上);  深Ⅱ度2%以上(儿童1%以上);  Ⅲ度0.1%以上。  (二)头、手、会阴部Ⅱ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  (三)呼吸道烧烫伤。  第四十六条 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四十七条 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条 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  第四十九条 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  第五十条 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五十一条 多部位软组织创伤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伤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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