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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没有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范文

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范文http://www.fanben.cn/info/200491142902.htm

有没有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范文

2,行政复议决定书生效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除了复议前置的事项以外,均可直接向*起诉。最典型的是《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的不动产行政确权。 《行政复议法》第31条第3款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般行政复议书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机关做出复议决定后,应当依法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如果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若法律规定复议为终局决定的,行政复议书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决定书生效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3,什么是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那什么是行政复议决定书呢什么是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是指行政机关按《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程序,对审理终结的复议案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就全案的具体问题做出处理的书面决定。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那什么是行政复议决定书呢什么是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是指行政机关按《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程序,对审理终结的复议案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就全案的具体问题做出处理的书面决定。

什么是行政复议决定书

4,行政复议的程序

一、复议申请1、申请人自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二、复议受理1、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2、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复议机关提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且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三、 行政复议1、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2、复议机关自复议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3、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4、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提出复议意见,报经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5、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要求撤回复议申请,复议同时终止。6、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7、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单位印章,并书面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8、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四、执行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2、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5,行政复议书格式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行政复议决定书 〔 〕号 申 请 人:姓名 年龄 性别 住址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 住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 )。 委托代理人:姓名 住址 。 被申请人:名称 住址 。 第 三 人:姓名 住址 。 委托代理人:姓名 住址 。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于 年 月 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 。 申请人称, 。 被申请人称, 。 经查, 。 本机关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 (符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写明: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 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写明:本决定为最终裁决,申请人、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应于 年 月 日前履行。)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性 别: 年 龄: 单 位: 住 址: 邮 编: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职 务: 地 址: 邮 编: 联系电话: 复议请求:1、 2、 事实和理由: 此致 申请人:(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6,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有哪些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作出以下行政复议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应当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a.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b.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  c.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d.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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