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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合议制审判方式

相对于独任制审判方式而言的概念。独任制就是由一个法官来审理案件,合议制就是由3个以上的单数人数组成的合议庭来审理案件的合议庭组成方式。

什么是合议制审判方式

2,台湾的合议庭 简单来说是怎么咦鞯

简单说..合议制大都是三人以上组成~不管是谁承办.陪审.主审.~~~三人投票...多者取决..所以..它是奇数..不是偶数.这是没有弃权票.的~~~反方之意见...赞方须与之媒合...取得.共识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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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议制名词解释谁知道

人民*实行合议制审判第一审案件,由法官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实行合议制审判第二审案件和其他应当组成合议庭审判的案件,由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执行职务期间,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这些规定,事实上就是我国诉讼法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基本制度——合议制度,简称合议制。

4,合议制名词解释谁知道

是指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审判集体或者由审判员组成的审判集体,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的制度。这是人民*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
人民*实行合议制审判第一审案件,由法官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实行合议制审判第二审案件和其他应当组成合议庭审判的案件,由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执行职务期间,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这些规定,事实上就是我国诉讼法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基本制度——合议制度,简称合议制。

5,合议制与独任制适合情形得归类哪些程序又是两者都可以适用呢 搜

独任制适用于以下情形:1.基层人民*及派出庭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2.特别程序(选民资格和重大疑难案件除外);3.非讼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中的除权判决程序除外);(1)公示催告阶段(2)督促程序由此也可以看出,独任制和简易程序不是对应的,此外,并非所有的简易程序均采用独任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简易程序适用于基层*和派出庭一审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由此推出,发回和按审判监督审理的案件是不适用简易,另外起诉时一方下落不明以及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的时候也不能用简易了。4.简述独任制适用案件范围(1)简易程序(2)特别程序,但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应用合议制(3)督促程序(4)公示催告阶段,注意不是公示催告程序。5.组织形式:审判员一人6适用*:基层*及派出法庭7.适用审级:①一审案件;②被二审人民*发回重审或者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时,尽管适用一审程序,但必须实行合议制在民事诉讼中,除第一审程序中的简单案件适用独任制进行审判外,二审、再审、重审及一审中的非简单民事案件,一律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不知道啊屁苏菲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说人话

6,商标评审案件中的合议审理与独任评审

商标评审案件的实质审查工作,由商标评审委员会案件审理处的评审人员承担。根据《商标评审规则》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实行合议制度,由商标评审人员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合议组由商标评审人员 3人或3人以上单数组成。合议组在审理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合议制。但也有例外情况,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的案件,可以由商标评审人员一人独任评审。根据《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适用独任评审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商标局作出驳回决定、异议裁定所引证的商标在评审时已经丧失专用权或者在先权利的;   (二)被请求裁定撤销的商标已丧失专用权的;   (三)商标局作出驳回决定所引证的商标归申请人所有,因申请人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被商标局驳回,评审时有关变更手续已经办理完毕的;   (四)商标局作出驳回决定所引证的他人在先申请或注册商标,评审时已核准转让给申请人的;   (五)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的其他可以由商标评审人员一人独任评审的案件。   根据上述规定,在商标驳回复审案件、商标异议复审案件中,如果当事人提出复审的商标是被商标局引证在先商标予以驳回的,或者是由异议人以在先商标提出异议的,那么,在先商标一旦丧失专用权,或者已经转让于该当事人名下,申请复审的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就不再存在权利冲突,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也就失去了事实基础,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准予申请人的商标注册。另外,在商标争议案件中,如果被请求裁定撤销的商标已经因种种原因丧失了专用权,例如,由该商标注册人予以注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商标局撤销并且撤销决定已生效;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但在 1年内没有办理移转手续,而被其他人申请注销的,等等,鉴于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商标已不存在,商标评审程序当然也就没有继续下去的必要与理由,而应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结案,评审程序终止。以上这些情况,事实清楚,定性明确,为节约国家资源,提高评审效率,由商标评审人员一人独任评审是适宜的。 www.cppun.com中国品牌联盟
商标评审案件的实质审查工作,由商标评审委员会案件审理处的评审人员承 担。根据《商标评审规则》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实行合议制度,由商标评审人员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合议组由商标评审人员3人或3人以上 单数组成。合议组在审理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合议制。但也有例外情况,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的案件,可以由商标评审人员一 人独任评审。根据《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适用独任评审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商标局作出驳回决定、异议裁定所引证的商标在评审时已经丧失专用权或者在先权利的;   (二)被请求裁定撤销的商标已丧失专用权的;   (三)商标局作出驳回决定所引证的商标归申请人所有,因申请人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被商标局驳回,评审时有关变更手续已经办理完毕的;   (四)商标局作出驳回决定所引证的他人在先申请或注册商标,评审时已核准转让给申请人的;   (五)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的其他可以由商标评审人员一人独任评审的案件。   根据上述规定,在商标驳回复审案件、商标异议复审案件中,如果当事人提出复审的商标是被商标局引证在先商标予以驳回的,或者是由异议人以在先商标提出 异议的,那么,在先商标一旦丧失专用权,或者已经转让于该当事人名下,申请复审的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就不再存在权利冲突,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异议人的异议 理由也就失去了事实基础,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准予申请人的商标注册。另外,在商标争议案件中,如果被请求裁定撤销的商标已经因种种原因丧失了专用权,例如, 由该商标注册人予以注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商标局撤销并且撤销决定已生效;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但在1年内没有办理移转手续,而被其他人申请注销 的,等等,鉴于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商标已不存在,商标评审程序当然也就没有继续下去的必要与理由,而应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结案,评审程序终止。以上这些情 况,事实清楚,定性明确,为节约国家资源,提高评审效率,由商标评审人员一人独任评审是适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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