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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行政案件实行 A合理性审查原则 B合法性审查原则

  当然是b。如果是c,不就意味着,一些行政诉讼案件可以不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这是不对的。任何行政案件都要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没有例外

2,如何理解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原则

有职权依据,法律依据。法律适用,程序合法,结果相对公平。
文主要是逻辑性和格式规范性以及创新性,这个是关键,我这可以帮忙。

3,论述*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原则

对一个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审查;2.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做到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3.是否超越职权;4.是否槛用职权;5.是否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6.是否显失公正(严格来说,本项属合理性审查,但也是*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认定内容)。以上是基本框架,就不展开论述了。希望对你有用。
具体行政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原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首先,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意思是,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实施行为主体,主体是否有法律规定的授权。其次,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比如,只有*机关才有逮捕的权利,其他主体虽然也是法律授权的主体,可是没有法律授予的权限。最后,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这包括了依据的内容,依据的内涵和外延是否都完全符合。

4,行政法 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要怎么论述啊 老师

第一条: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的含义第二条 :内容 (一)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主体是人民*,具体由行政审判庭承办; (二)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方式是开庭审理,包括公开开庭方式,和依法不公开的开庭方式; (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范围或广度: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抽象行政行为; (四)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程度或层次是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不含合理与否。 (五)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标准,是具体行政行为包含的几大法律要素:这个根据你们课本上怎么说的怎么答第三条: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的意义
《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本题中市交通管理局对高速公路过往车辆征收过路费是一种征收财物行为,丁某认为市交通管理局对高速公路过往车辆征收过路费行为违法,当然可以依法对该征收行为提起行政复议,选项1正确。 《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因此我国的《行政复议法》允许在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同时申请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进行附带性审查。本题中市交通管理局发布的文件属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属于《行政复议法》第7条第(二)项的情形,所以丁某可以在申请复议征收行为时附带要求审查该规范性文件,选项3正确。选项2只对该规范性文件要求复议,而不是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同时提出,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7条的规定,所以不选。丁某被收费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又不具有法定复议前置的事由,所以不必经过复议,可以直接向人民*起诉。选项4正确。本题的关键是确定交通管理局的行为是具体的行政行为,针对具体的行政行为可复议,可诉讼。然后考虑是否是复议前置问题,以及可否附带审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

5,如何理解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原则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原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首先,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意思是,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实施行为主体,主体是否有法律规定的授权。 其次,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比如,只有*机关才有逮捕的权利,其他主体虽然也是法律授权的主体,可是没有法律授予的权限。 最后,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这包括了依据的内容,依据的内涵和外延是否都完全符合。 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相比,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是行政诉讼最有特色的基本原则。 (一)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范围 对此,可以从如下方面认识: 第一,从客体来看,人民*只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审查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和行政诉讼原告行为的合法性。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和第12条有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对于受案范围之外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人民*不能受理,当然也就不能审查。 第二,从内容来看,人民*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原则,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为例外。 人民*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具体内容包括:(1)行政机关是否享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权限,是否超越法定的职责权限以及是否依法享有事务管辖权、级别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上述任何一方面违法都构成无权限或者超越职权。(2)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确凿充分、事实是否清楚,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和相关性。(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4)具体行政行为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机关不得违反法定程序,行政机关遗漏程序步骤、颠倒顺序、超越时限以及违反法定行为方式的,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5)具体行政行为的目的是否合法。行政机关不得借用合法的形式,实现非法的目的。否则,构成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就会被撤销。总之,人民*应当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进行全面的审查。 行政诉讼以合法性审查为原则的特点是由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关系所决定的。在我国,行政权和司法权都是由宪法和国家权力机关赋予的,受国家权力机关制约。行政权与司法权彼此独立,各有自己的活动领域。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并且必须在法定范围内进行。因而,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只能限于合法性。否则,国家职能分工的平衡状态将被打破。在行政诉讼中,人民*应当依法行使行政审判权,对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撤销,对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内的活动予以尊重。这是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有效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必要前提。司法权不得干预行政权,影响行政权的正常运作,更不能代替行政权。 (二)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的意义 首先,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明确了行政机关与人民*之间的制约关系。它表明,人民*有权审查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当然,人民*介入行政管理的范围限于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既不能对行政机关进行全面干预,也不能代替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甚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其次,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具体化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对诉讼当事人、人民*等诉讼主体进行诉讼活动具有指导意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有权向人民*提起诉讼。同时,*审理判决行政案件,必须按照合法性审查原则进行,对于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维持,对于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撤销或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被告在诉讼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6,法律简答题

《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这是一条行政诉讼制度中最重要的红线和脉络,也是制定《行政诉讼法》的重要原则和基本指导思想,它决定了在行政诉讼中审判权和行政权的关系,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司法高于行政的关系——生效裁判大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此原则同时告诉我们人民*监督行政行为的广度和深度。  我们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来理解合法性审查原则:  首先,从合法性审查原则的适用主体上说,其主体是人民*,具体由内设的行政审判庭承办。行政审判的组织形式无独任制,只有合议制一种形式。  其次,从审查的方式来看,人民*应适用开庭审理的方式,这里的开庭与书面审理相对应。开庭可以是公开的开庭,也可以是依法不公开的开庭审理。  第三,从审查的范围和广度上看,*只能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不包括与之对应的抽象行政行为。人民*无权对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立案和撤销。  复次,从*审查行政行为的深度或程度上说,是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的问题,不审查具体行政行这的合理与否的问题。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与合理性划分的基础是法律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时提出的不同层次的要求,即根据行政行为受法律拘束的程度所作的划分。基本内容为:具体行政行为既要在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违背法律的精神的前提下,又要公正、适当、合乎情理。这两者的关系为,合法性是合理性存在的前提和基础,行政行为若已不合法,合理性就被其所吸收,只有在行政行为合法的大前提下,才会存在合理性的问题。一般而言,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产生于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场合,即法律往往只规定行政行为的范围和幅度,此时,行政机关在此范围内自主决定轻重而实施行政行为不存在合法与否的问题,只产生合理、公正与否的问题。人民*审理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不能对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的行政行为(合理性)进行干预,不能代替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以保障行政机关依法有效地进行管理。  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指*主要在合法性层次上审查、监督行政行为,即便是偏轻偏重,也要予以维持,不得判决变更。如对某公民诉请*减少行政罚款,*首先要用合法与否的五个标准审查,都符合时才审查适当性,除非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畸轻畸重外应以维持。论及此问题时有人总将“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作为审查合理性的依据,但实则不然,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也是可以撤销的,这足以说明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已经达到违法的程度。相反,支持不审查合理性的立法例倒很充分,《行诉法解释》第56条第(二)项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意即只要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即便有不合理之处*也无权审查,而只能采用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作法。  最后,审查的标准问题是合法性审查原则的核心问题。具体行政行为为合法、违法的标准,是《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一、二项确立的。五项标准缺一不可,必须同时具备,即为合法,*应予判决维持。五项标准中只要有其中之一不符合即为违法,*就可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这五项标准是:一是主要证据是否确凿、充分;二是适用法律、法规是否错误;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四是否超越职权;五是否滥用职权;六是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正i。其中第二、三、四项需要法官适用单行实体法律、法规来加以审查判断。而第一项对主要证据不足的具体行政行为即为违法的认定标准是《行政诉讼法》本身确立的,第五项的滥用职权也是《行政诉讼法》把原属合理性层次的问题提升到合法性的高度加以规定的。所以,合法性审查的“法”,首先是指《行政诉讼法》,适用《行政诉讼法》,其次指若干单行行政性法律、法规和参照的规章及司法解释。应该指出的是,上述五项标准是衡量行政机关积极的、作为的行政行为的标准。对行政机关消极不作为认定违法的标准是,行政机关对法定职责该履行而不履行或拖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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