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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建设管理法

1、城市建设管理法学是以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法律关系为研究对象的新兴学科。随着我国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城市建设的速度不断加快,城市的规模愈来愈大,对城市监察干部管理能力、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的要求也就愈来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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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城管执法执行的哪部法律

中国没有那个执法部门执行一部法律的说法,只能说某一次执法行为是执行哪部法规。法规者,包含法律,规章,各种红头文件,甚至是领导的意愿。
中国的行政法律、法规、政府的规章制度、地方性法规,不单是某一部法律。
现在的执法部门有法可依吗?!
各地的地方法规。没有统一标准。
城市管理条例
城市管理法。

城管执法执行的哪部法律

3,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的介绍

基本介绍2013年2月18日,武汉市宣布,自3月1日起,《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据悉,这将是我国首部城市综合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对城市管理明确了精细化的管理标准。该《条例》共分5章79条,涵盖建筑景观、临街商业网点、建筑立面容貌、道路桥梁、公共排水等20多项内容,涉及20多个职能部门。在填补城市管理空白,加大环境惩处力度方面均有创新及突破。
进一步规范城市的建设与管理,对人们息息相关的内容也做出了要求,主要目的是提升武汉的城市现代化水平,提升市民的生活质量。

4,涉及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知识有哪些

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 国务院行政法规: ·《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省市地方性法规(各个地方法规有些区别,下面列举武汉市相关规定): ·武汉市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信息发布与传播办法(试行) ·湖北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及传播管理办法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武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2004年)》 行政规章: ·武汉市景观灯光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武汉市道路桥梁融雪防冻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试行) ·《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 ·《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5,城市管理法

可以,按照(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广告法规定要挂广告条幅,门头必须要到城管办手续,如果不办理可以罚款500到5000元,我家小店牌子是我晚上偷上的,小牌子城管没和我认真
1、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不需取得选址意见书。   原《城市规划法》第30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设计任务书报批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从该规定可知,任何建设项目在规划阶段首先办理的手续应当是取得选址意见书。   《城乡规划法》对此作出了修改,仅针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才需取得选址意见书。《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2、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取得建设用地的前后程序不同。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根据《城乡规划法》第37条规定,建设单位在取得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后,应当向规划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取得规划许可后,再向土地部门申请建设用地,由土地部门划拨土地。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根据《城乡规划法》第38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先取得建设用地,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规划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内容作出了特殊的要求   《城乡规划法》第38条、39条规定,土地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新法将规划条件作为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生效要件之一,严格要求合同双方遵守控制性详规的要求,不得擅自进行变更。这也表明,如果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有违反规划的行为,不仅仅是行政违法行为,被规划部门除以罚款这么简单,更严重是的行为性质变化为违约行为,将会承担违约责任,甚至导致被解除合同。 三、建设过程中规划变更应承担补偿责任。   《城乡规划法》规定,建设单位必须根据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应当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变更必须符合控制性详规,否则不能批准。批准后的规划条件应当向土地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发放后,规划部门变更规划条件,给被许可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向被许可人补偿。   修建性详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确定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规划部门应当组织听证会,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城乡规划法》中并没有规定补偿的责任主体,我认为应当本着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如果建设单位通过变更获得了利益,就应当给予受损失的利害关系人补偿。

6,城市管理基本知识有那些

原发布者:禹创办城市管理基本知识问答1、什么是城市管理?答:从广义上讲:城市管理是指城市人民政府对整个城市的工业、商业、基本建设、基础设施、*交通、城建环保、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公用事业等各项工作的综合管理。从狭义上讲:城市管理是指对城市的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以及城市规划、房地产等行业的管理。我们通常所讲的城市管理主要是指狭义上的城市管理。2、什么是行政执法?答:行政执法就是指行政机关和经授权或受委托享有行政管理职权的机关或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或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行使的履行情况直接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行为。3、什么是市容?什么是市容市貌?答:市容,主要是指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场所、临街景观等容貌。市容市貌,是指由城市道路、建(构)筑物、园林绿地、户外广告及标志、夜景灯饰、施工工地、水域环境和环境卫生等所构成的城市景观。4、“门前三包”责任是什么?答:门前三包是指:(1)包卫生保洁。负责清除门前垃圾、痰迹等污物。制止他人在门前乱吐、乱丢、乱倒污物。保持门清洁。(2)包绿化。负责保持门前花草树木,制止攀折花草树木,不准任何人占用公共绿地。对损坏绿化设施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报街道办事处处理。(3)包秩序。制止在门前乱摆摊点、乱停放车辆、乱堆杂物、乱贴乱挂、发出高大
给非规划、建筑专业的城市规划管理人员推荐的一些书
请问你要的是哪方面的城市管理?给你介绍两种1 城市建筑管理1.0.1 城市规划法规 legislation on urban planning按照国家立法程序所制定的关于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的总称。 ·商业地产招商策划 ·房地产调研与可行性研究报告1.0.2 规划审批程序 procedure for approval of urban plan 对已编制完成的城市规划,依据城市规划法规所实行的分级审批过程和要求。 1.0.3 城市规划用地管理 urban planning land use administration 根据城市规划法规和批准的城市规划,对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用地的选址、定点和范围的划定,总平面审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各项管理工作的总称。 1.0.4 选址意见书 permission notes for location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其建设项目位置和用地范围的法律凭证。 1.0.5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land use permit 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其建设项目位置和用地范围的法律凭证。 1.0.6 城市规划建设管理urban planning and development control 根据城市规划法规和批准的城市规划,对城市规划区的各项建设活动所实行的审查监督以及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等各项管理工作的统称。 1.0.7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building permit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凭证。 1.0.8 建筑面积密度 total floor space per hectare plot 每公顷建筑用地上容纳的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 1.0.9 容积率 plot ratio,floor area ratio 一定一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1.0.10 建筑密度 building density,building coverage 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1.0.11 道路红线 boundary lines of roads 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1.0.12 建筑红线 building ling 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又称建筑控制线。 1.0.13 人口毛密度 residential density 单位住宅用地上居住的人口数量。 1.0.14 人口净密度 net residential density 单位住宅用地上居住的人口数量。 1.0.15 建筑间距 building interval 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 1.0.16 日照标准 insolation standard 根据各地区的气候条件和居住卫生要求确定的,居住建筑正面向阳房间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获得的日照量,是编制居住区规划确定居住建筑间距的主要依据。 1.0.17 城市道路面积率 urban road area ratio 城市一定地区内,城市道路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1.0.18 绿地率 greening rate 城市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2 城市管理监察法律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55号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日建设部令第20号发布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二日经建设部令第55号重新发布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建监察规定》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城建监察规定》(建设部令第20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的城建监察是指对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二、第四条修改为:“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监察工作。”  三、第五条修改为:“城市应当设置城建监察队伍,在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行使城建监察职能,其组织形式、编制等可以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建设系统监察队伍统一管理、编制等可以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建设系统监察队伍统一管理、综合执法的原则,按照当地城市建设系统管理体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确定。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其法定权限内可以委托城建监察队伍实施有关城建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定授权的,从其规定。”  四、第六条增加一项为:“(五)负责对委托的城建监察队伍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和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五、第七条修改为:“城建监察队伍的基本职责:  (一)实施城市规划方面的监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和建设行为进行监察;  (二)实施城市市政工程设施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损坏城市道路、桥涵、排水设施、防洪堤坝等方面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三)实施城市公用事业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供水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危害、损坏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设施的违法、违章行为和对城市客运交通营运、供气安全、城市规划区地下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以及城市节约用水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四)实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影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五)实施城市园林绿化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绿化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损坏城市绿地、花草、树木、园林绿化设施及乱砍树木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六)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六、第九条修改为:“城建监察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国家正式职工;  (二)具有中等以上文化程度,经过法律基础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七、第十一条修改为:“城建监察证和标志由建设部统一印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组织并监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城建监察工作规章制度,对城监察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和业绩考核,实行奖惩制度。”  八、第十二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城建监察队伍的经费和配备必要的装备。”  九、办法中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改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城建监察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城建监察规定  (1992年6月3日经第十次部常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9月22日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城建监察规定>的决定》修改1996年9月22日重新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的规划、建设、管理,保证国家和地方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依据有关法津、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建监察是指对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全国城建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监察工作。  第五条 城市应当设置城建队伍,在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行政城建监察职能,其组织形式,编制等可以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建设系统监察队伍统一管理、综合执法的原则,按照当地城市建设系统管理体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确定。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其法定权限内可以委托城建监察队伍实施有关城建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定授权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建监察工作中的职责:  (一)负责对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等行业的城建监察的业务指导;  (二)依据国家的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城建监察规定和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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