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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义乌团购哪家好

我觉得运乐团不错。我知道这家团购网站是在义乌小商品城这里的,好像义乌就只有这家团购网站吧。 说实在的运乐团做的不错。我相信这应该是义乌最好的团购网站,也是全国最好的团购网站,服务好,产品质量好,能够长期维持下去。

2,义乌团购网有哪些

有很多团购网都开通了义乌频道,但团购商品都是全国性的,没什么特殊,本地也有,比较出名的应该是 173团购,他们号称义乌最本土化团购网
砍价网 是厦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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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团购包含什么

团购的含义: 团购就是团体购物,指认识或不认识的消费者联合起来,加大与商家的谈判能力,以求得最优价格的一种购物方式。根据薄利多销的原理,商家可以给出低于零售价格的团购折扣和单独购买得不到的优质服务。团购作为一种新兴的电子商务模式,通过消费者自行组团、专业团购网站、商家组织团购等形式,提升用户与商家的议价能力,并极大程度地获得商品让利,引起消费者及业内厂商、甚至是资本市场关注。 团购的目的: 让每一个人都能找到更优惠的团购商品,让不相识的消费者共同享受物美价廉的服务。

团购包含什么

4,经适房集资房等购房指标转让协议有用吗

自从单位集资建房被禁止后,各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问题,通常利用其作为一个组织或集体本身所具有的各种资源性优势和地位,与房地产开发商进行利益博弈,从而达成拟团购优惠价格的商品房的协议。其具体的过程是,单位受职工的委托与开发商就团购商品房达成协议,约定将来取得预售证之后,双方依约定履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义务。团购职工对开发商所享有的这种权利就是团购商品房购房指标。 小产权房购房指标转让协议的效力 现实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了追求利益,往往将小产权房的指标私自转让给城镇居民等非组织成员。笔者认为,此类小产权房购房指标转让协议的有效性面临着以下障碍: 1、由于我国法律一直以来强调房地一体原则,小产权房购房指标转让并非只是针对购房指标,实际上还包含了将来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请求权在内。但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和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只能由集体组织或本组织成员享有,不得随意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 2、农民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原因之一是法律赋予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基于此而获得的建设在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的购房指标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其他非组织成员不能取得该项权利。 综上,小产权房购房指标转让协议因违反合同法、土地管理法的效力性规定,应认定无效。但是,因小产权房形成的历史原因复杂,不能草率地一律认定无效,应慎重对待。例如,国务院于1993年颁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就规定城镇居民可以经批准在农村使用集体土地用于建造住宅居住。

5,什么为团购

团购就是团体购物,指的是认识的或者不认识的消费者联合起来,来加大与商家的谈判能力,以求得最优价格的一种购物方式。根据薄利多销、量大价优的原理,商家可以给出低于零售价格的团购折扣和单独购买得不到的优质服务。团购作为一种新兴的电子商务模式,通过消费者自行组团、专业团购网站、商家组织团购等形式,提升用户与商家的议价能力,并极大程度地获得商品让利,引起消费者及业内厂商、甚至是资本市场关注。团购的商品价格更为优惠,尽管团购还不是主流消费模式,但它所具有的爆炸力已逐渐显露出来。现在团购的主要方式是网络团购。
团购也叫集采,是团体购买和集体采购的简称,其实质是将具有相同购买意向的零散消费者集合起来,向厂商进行大批量购买的行为(实质就是批发)。 众所周知,一种商品批发商的价格要比零售商的价格低很多,这得益于批发商使大批量进货,他享受的是厂家的一级代理价格,享受这种价格的前提是必须达到厂家量的要求。所以说,我们要想低价必须要有量的保证。但是个人在购买某件商品时是不可能达到厂家量的要求的,所以商品的终端购买者-终端客户永远都是多重利润(一级代理,二级代理,终端门店)的受害者。我们要做的就是把零散的终端购买进行组织,最终达到厂家量的要求,使我们的终端消费者享受的一级代理的价格。 团购的产品包括装修建材、家居用品、汽车、房屋、家电、电脑、生活用品等各个领域。团购最早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城市兴起,目前已经迅速在全国各大城市成熟起来起来,成为众多消费者追求的一种现代、时尚的购物方式,因为他有效的防止了不成熟市场的暴利、个人消费的盲目、抵制了大众消费的泡沫。 二.团购的好处 砍价的本事来源于生活的积累。砍价时要充分利用经验、胆识和精确的计算。如果你不具有这方面的才能,建议你参加建材的团购集采,时下这种消费模式已经比较成熟。但是注意不要参加个体行为组织的团购,这种个体行为的团购货源与售后的服务无法保障。目前各大城市都是专业的团购组织,属于公司行为,他们的团购的价格一般比个体购买的价格低很多,而且他们与商家的合作有合同与法律的约束,一般货源与售后可以得到保障。 团购的好处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团购价格低于产品市场最低零售价,二是产品的质量和服务能够得到有效的保证。 团购能够带来上述好处的原因:一是参加团购能够有效降低消费者的交易成本,在保证质量和服务的前提下,获得合理的低价格。团购实质相当于批发,团购价格相当于产品在团购数量时的批发价格。通过网络团购,可以将被动的分散购买变成主动的大宗购买,所以购买同样质量的产品,能够享受更低的价格和更优质的服务。二是能够彻底转变传统消费行为中因市场不透明和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消费者的弱势地位。通过参加团购更多地了解产品的规格、性能、合理价格区间,并参考团购组织者和其他购买者对产品客观公正的评价,在购买和服务过程中占据主动地位,真正买到质量好、服务好、价格合理、称心如意的产品,达到省时、省心、省力、省钱的目的。 三.团购产品特点 1、具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 2、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 3、一般都曾经多次获奖。 4、属于行业龙头或业内领先者。 5、服务体系完善,售后服务好。 6、产品质量稳定,经得起时间检验。 7、能提供完整的企业和产品信息,包括执照、准产证、合格证、检验报告、获奖证明等。 四.适合团购的人群 1、买东西不会选择、总是留下遗憾的朋友。 2、担心个体消费,在售后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的朋友。 3、担心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的朋友。 4、准备、马上或已经开始装修的工薪阶层,米少的朋友。 5、不了解市场价格,不懂得选材,或不喜欢逛市场的朋友。 6、不大会砍价、不喜欢砍价、不屑于砍价的朋友。 7、对自己和亲人的健康有强烈责任心,必须购买符合环保标准产品的朋友。 五.网络团购平台 1.上海团购网( http://www.shtuangou.com) 2.万团网( http://www.wantuan.com) 3.途海团购网( http://www.tooha.com) 4.无忧团购网( http://www.51tuangou.com) 5.安徽团购网( http://www.0551.com) 6.合肥团购网( http://www.hftogo.com)

6,关于团购的法律问题

既然是没有异议,那就是等于没意见。法律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实施在盈利方面要交税而已
一、网络团购定义、主体和形式 网络团购,也称团体采购、b2t(business to team),是继b2b、b2c、c2c后的又一电子商务模式。对于“网络团购”一词的定义,目前尚无一个被广泛接受的统一定义。笔者认为,网络团购是指一定数量的消费者通过互联网集合起来,与商家就消费合同进行谈判协商、成交履行的行为。 网络团购的主体大体可以归为三类:购买者、销售者、组织者。三类主体结合方式的不同,也决定了网络团购具体形式的不同。根据媒体的报道,目前存在的网络团购形式大体可分为三种: 第一种:消费者通过网络自发组织的团购。此种团购中,所有参与网络团购的都是消费者,组织者作为消费者之一通过网络将零散的消费者组织起来,以团体的优势去于销售者谈判,从而获得比单个消费者优越的购买条件。 第二种:销售者通过网络组织消费者团购。此种团购中,销售者通过网络发布团购信息,邀请消费者参与团体采购,而销售者自愿将价格降低比单个采购更低的水平。因为消费者采购数量大,从而也保证了销售者的更大利润。 第三种:专业团购组织通过网络组织团购。此种团购中,除了消费者和销售者以外,尚有专业的团购组织。专业团购组织并不是消费者,也不是销售者,而是为了帮助消费者购买而提供服务的组织。当然,此种形式的组织者也可能是自然人个人。 二、网络团购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对于前两种网络团购,与一般的货物买卖并无本质差别。因此,买卖双方所产生的纠纷,完全可以按照《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解决。在以上三种形式的网络团购中,最复杂的要数第三种形式的团购,因而也最容易引发纠纷。 在第三种网络团购关系中,因为专业组织的介入,使得原本单纯的买卖关系变得复杂。因此,只有对专业组织介入买卖形式进一步分类,才有可能厘清三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正确处理发生在他们之间的纠纷: 第一,专业组织者为买卖双方提供居间服务。专业组织者--无论是公司、还是网站,或者个人,通过网络联络众多的消费者,再代表消费者与商家洽谈购买事宜。如果最终签订购买合同的是消费者与销售商,那专业组织者所提供的服务实际是中介服务。尽管组织者也参与了买卖双方的讨价还价过程,但是因为最终订立买卖合同的是消费者本人与商家,因此对于买卖中所发生诸如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拖欠货款问题等,均与组织者没有关系。因为组织者只是为买卖双方传递信息、居间撮合,符合合同法中所规定的居间行为,无论其接受哪方委托,从哪方收取报酬,都不应对买卖关系承担责任。当然,如果组织者与某一方合谋,对另一方实施欺诈,则应与欺诈者承担侵权的连带责任。 第二,专业组织者作为一方代理人参与商品买卖。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此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对于组织者在一方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商品买卖行为,应该依照法律规定由被代理人的一方承担。在专业组织者与被代理人之间发生的纠纷,适用民法关于代理的相关规定处理。如果作为代理人的专业组织者超越代理权限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应当对被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特别是对于有偿代理,即便专业组织者在代理权限内从事代理,如果因未尽代理职责使被代理人遭受损失的,也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三,专业组织者接受委托后以自己名义买卖商品。专业的团购公司、网站、个人通过网络发布商业广告,联络消费者委托自己去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专业组织者按照与消费者之间的委托协议中约定的购买商品名称、种类、数量、价格等,以自己名义去采购后交付消费者,从消费者处收取一定的报酬。此种委托形式的团购,属于合同法中所说的委托合同。因为专业组织者在接受委托后,是以自己名义进行商品买卖,原则上应当区分交易对方是否知晓此种委托的委托人。如果知晓,则专业组织者实施的行为直接约束其他两方;如果不知晓,则专业组织者实施的行为只在他与向对方之间生效。而在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应当按照他们之间的合同处理。 第四,网络组织者通过网络向不特定的买卖双方发出邀请,组织他们在特定时间、地点进行贸易洽谈,促成交易。在此种情况下,往往组织者要向参与洽谈的买方或者卖方,甚至是买卖双方收取一定费用。对于买卖双方经过协商自行达成的交易,组织者原则上不应当承担责任。但是,如果组织者就卖方商品向买方作出承诺、如确保质量合格的承诺、有问题先行赔付的承诺的,如果其承诺不能兑现,应当承担责任。反之,如果组织者向买卖双方均作出承诺,亦应根据其承诺是否兑现决定责任承担。当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如果网络组织者通过网络发布信息,组织所谓的展销会,或者以出租柜台的形式帮助商家向消费者销售商品,应当按照该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团购行为各主体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团购行为社会影响较大,关系极为复杂,涉及主体多为处于弱势的普通消费者,且人数众多。因此,消费者在团购活动中应当保持慎重,注意识别以下法律风险:被*引发的风险,产品质量问题及售后服务不完善的风险、个人资料及信息被团购中介泄漏的风险等等。消费者应当选择有资质及信誉记录良好的厂商,并与其签订详细的团购协议,必要时可以征求律师等专业人员的法律意见,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在消费者协议型团购业务中,作为组织的消费者除了可能引发民事,还有可能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因为任何一个国家对类似的组行为都会作出限制的。 经营者在团购活动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其商业秘密;当然也面临被*的风险。 可以预见,随着社会经济活动的日益活跃,网络团购的组织形式会越来越多。对于网络团购中所出现纠纷的解决,原则上应当按照参与各方之间的协议处理。如果她们之间没有协议约定,则可结合《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规定处理,完全没有必要就所谓的网络团购单独立法,因为无论团购也好,还是网络团购也罢,归根结底还是商品的买与卖。只要充分运用法理,认真分析参与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中,完全能够找到处理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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