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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务派遣合同是否有效

劳动合同时有效的,单位变更工资体系,属于合同重大变更,需要重新协商。

劳务派遣合同是否有效

2,劳动合同有效吗

合同部分条款无效的,不影响其他有效条款的效力。 你说的合同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无效,但并不导致整个劳动合同无效,除上述无效条款外,劳动合同还是有效的。

劳动合同有效吗

3,请问关于工作的时候签订工作劳动合同有必要吗对个人来说是有利还

答订劳动合同有利于维护劳动者权益,合同内容可以双方协商,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即受保护,如提前辞职如何给付工资的问题可以合同中载明。我国有劳动合同法调整劳动合同关系,你可以找来看看
劳动法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请问关于工作的时候签订工作劳动合同有必要吗对个人来说是有利还

4,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私人企业有老板签名的简单合同应该是有效的
有效。注意保留。
老板亲笔签名 应该有效
劳动法规定,合同必须要在一个月内签定的,如果不签,可以要求双倍工资的,其实不签更好,只要有相关证据证明你在这个公司工作过,就可以了,企业也不能顺便克扣工资的,如果出现了这种情况可以去劳动仲裁告他。

5,关于劳务合同是否有效

有效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务分包合同有效。第7条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劳务分包合同不属于工程转包,劳务分包合同合法有效。

6,还没有上班就签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第一,这份劳动合同是有效力的第二,但是其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是没有效力的第三,5万不需要赔偿第四,5000能要的回来。第五,如果公司不退钱先申请劳动仲裁
合同签订了,就有法律效力,但是不代表有法律效力就等于马上生效的。你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和正式上班时间差了6天,对你其实没有影响的,计算你的工作年限也是从你正式上班时间开始的。另外,如果你觉得不想在那间公司工作的,你所签的合同也不影响你辞职的。
劳动合同有效。当然如果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主要表现为合同条款简化、法定条款缺失、仅规定劳动者义务、生老病死自负等条款。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包括不具备订立劳动合同的资格、劳动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招录童工、低于最低工资、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伤残自负、暂不婚孕等条款。
如果合同里面没有特别注明违约的条款一般劳动合同是不支持用工单位向劳动者收取违约金的离职只需提前一个月提出离职申请即可劳动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但是其中违反劳动法规定的部分 仲裁庭不予支持五千元的违约保证金应当返还
问题不是你的还没有上班就签的协议、合同是否有效?而是,合同中的条款违法,5000元的违约保证金也违法。申请仲裁,要回你的5000。

7,建筑劳务公司和工人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答:首先和没有劳务作业资质的施工单位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是无效的,是不合法的。虽然现行《建筑法》对劳务分包问题没有进行明确界定,也没有明确规定劳务分包企业需要一定的资质,但是我认为《建筑法》实际上对劳务分包的资质作出了要求。理由是:首先,劳务分包企业也属于建筑施工企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虽然,《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属于部门规章,不属于法律、法规,但是《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是建设部颁布的,属于国家政策。我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因此,劳务分包企业属于建筑施工企业是有法律依据的。其次,劳务分包合同的性质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劳务作业分包是将简单劳动复杂劳动剥离出来单独进行承包施工的劳动,因此,总承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及分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之间既不是劳务关系也不是劳动合同关系,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劳务作业的性质本质上也属于建设工程施工。我国《建筑法》第26条和第29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承包工程时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既然劳务分包企业属于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作业的性质本质也属于建设工程施工,那么,劳务分包企业承包劳务作业当然也应该具备相应的资质,所以《建筑法》实际上对劳务承包的资质作出了要求。 我国《建筑法》第26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第29条第1款和第3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同时《司法解释》第1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因此,和没有劳务作业资质的施工单位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是无效的,是不合法的。所以,在前提不成立即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讨论是以包工头的名义签订还是以“xxx施工队”的名义来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就没有意义。当然如果该施工队伍有相应的劳务作业资质,那么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依法应该以“xxx施工队”的名义来签订,而不能用包工头个人的名义来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有得,那怕是口头称诺也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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