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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工程垫资垫资的利弊

很难确定,通常情况下是不超过工程总预算的30%,但很多建设单位(投资)资金一时无法到位,而你又不想工程停工,那么你必须在垫资30%以后还会继续垫资,关键是看你与投资单位的合同怎么约定,在你垫资30%的情况下,工程进度达到总预算20%的时候,投资单位必须预付工程款40%,当工程进度达到总预算35%的时候,投资单位必须预付工程款60%,如果投资单位(通常为甲方)不履行合同,造成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等。

2,请问施工企业工程垫资如何处理

1、收入核算(1)收到工程进度款时借:银行存款贷:预收账款(2)工程完工结算,结转预收工程账款时借:工程结算收入贷:预收账款(3)结转收入借:工程结算收入贷:本年利润2、成本核算(1)工程发生的材料款、人工费(工资)、机械使用费等借:工程施工--材料费、人工费等贷: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2)工程完工结算,结转施工成本借:工程结算成本贷:工程施工(3)结转成本时借:本年利润贷:工程结算成本注:不管是垫资,还是对方先拨付30%预付工程款,只要把收入、成本(支出)核算清楚就可以了。
垫付的款项暂时计入往来,不过你们的工程需要按进度或者完工比例计算流转税及附加税费。

3,关于建筑工程垫资

任何工程垫资均不合法,但垫资是中国式的社会主义。是现实,除非你不想干建筑了。你垫了4百万,都5层了一分钱都没拿到,可能你的合同也有点问题,但你千万不能采取告的办法,你告它就算赢了,拖你5年10年又怎样?你不想给你儿子钱,你儿子能告你不例行抚养权吗?千万不干傻事,因为你已垫了4百万了,要再化点血本,不要把钱都化在工程上,也要化点工程的主人身上。人是第一要素,第一生产率,你没有把钱用到刀口上。如确实没钱再垫了,也不要说不想干了,要“曲线救国”。也要有点借口。再找其他通道,总之,目的是要把更多于4百万的钱捞回来,这样才会路越走越广! 老兄,你要冷静啊!
还有就是合同的合法性和合同条款表达的单一性。您用了“垫资”这个词语,本身就是不合法的,不合法的合同从订立合同开始就是无效合同。 合同里的每一个字都是有用的,还要注意前后不要有矛盾。不要出现“工程审计完毕且工程款到位后开始归还”这类词语。 还有一个方法,不知您是否愿意使用——抵押。
此类项目垫资方风险很大,建议律师介入!!!
垫资本身就不具备合法性和高安全性,风险性是不可避免的。

4,什么是垫资

?合肥工程纠纷、建筑房地产律师张玉龙认为: 垫资:是指建设工程的承、发包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明确约定,建设单位不预付工程款,而由施工单位自带资金先行施工,工程实施到一定阶段或程度时,再由建设单位分期分批地给付施工单位工程款的行为。 《合同法》第269条对建设工程合同的界定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这一界定可以得出此类合同的履行有先后、即承包人先履行实施工程建设的义务,发包人后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也就是说,支付价款本来是发包人的义务,而在垫资合同中,发包人暂时不履行这个义务,先由承包人带资履行义务,等到合同约定的条件出现时,发包人才开始向承包人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所以垫资的本质就是在约定的条件下,暂由承包人代替发包人履行支付工程价款的义务,通俗地说,就是垫付工程款。这一点,从《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也可以得到印证,该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即,垫资的本质就是承包人垫付的工程款。最高人民*的意见也认为,垫资合同实际上契约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这一民法的基本原则,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就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一种约定。 通过以上分析,垫资有三个特征:第一、垫资在建设施工合同里有明确的约定;第二、所垫资金必须用于施工合同项目的工程建设;第三、垫付的范畴是本应由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

5,建设工程合同垫资带资条款是否有效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一)垫资合同是否有效?依据1996年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禁止建筑施工企业垫资、带资施工。指出这类行为不仅干扰了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和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严重影响了投资效益的提高,也加重了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的困难,必须禁止。并规定:“任何建设单位都不可以要求施工企业带资承包作为招标投标条件,更不得强行要求施工单位将此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 “对于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资金短缺,应由建设单位自行筹集解决,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施工。”同时规定:“施工单位不得以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工程。”但是,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因此垫资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其背景原因在于:1、《合同法》出台之后,在经济生产领域,国家鼓励合同有效性,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才认定为无效,而上述通知属于部颁规章,不具有评价合同是否有效的效力层级;2、垫资行为在建设市场比较普遍,一概认定无效不利于市场良性运转。另外,我国已经加入WTO,依据国际惯例,很多涉外建设项目可能进行垫资或者带资施工;(二)如何处理垫资及垫资利息1、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2、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3、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如果施工企业垫资施工,第一,垫资的具体内容应明确约定在合同中,这样可以明确要求对方返还;如果未明确约定在合同中,则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可以一并在工程款结算中提出; 第二,对于垫资利息,同样要明确约定在合同中,同时注意利息计算标准一般不要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如果没有约定垫资利息,将难以主张要求对方支付利息。(三)垫资合同中需注意哪些问题?垫资施工一般包括:垫资施工、形象节点付款、工程竣工后付款等,对于施工企业具有较大的风险,因此需要充分了解发包人的资金、信誉等情况,充分利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1、认真研究招标文件;需要提醒大家“招标”在法律上属于“要约邀请”,而“投标”是发出“要约”,发包人只要进行“承诺”,双方合同即可成立。因此,投标之前一定要认真研究对方的招标文件,在报价、工程质量、项目成本、资金回收等方面进行可行性分析;2、调查核实发包人的资信情况,尤其是首度合作的建设单位,更要慎之又慎,调查内容包括项目的真实性、注册资金、项目资金来源以及到位情况、既往经营情况、履约情况、履约能力以及社会信誉等;3、从程序上严格把好签约关,重要项目组成评审委员会,签约由法人掌控,逐条分部门研究,评估风险;4、在正式的施工合同中约定垫资利息,否则难以得到*支持;5、争取在合同中要求对方提供付款担保;6、强调中间结算,不放弃竣工结算;7、必要时,可以要求以物抵款,以房抵款;8、充分利用法律规定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以下专章详述),尤其注意约定付款的时间不要超过竣工后6个月: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第4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6,什么是工程垫资

工程垫资是指按照工程项目的资金情况,工程项目对外付款大于项目已收款或者应收款合计所形成的代垫支出的资金。或者是生产经营当中所需的款项。无论是银行还是法律界,有关专业人士都提醒房产交易双方在使用这种“垫资”工具时须万分慎重。由于缺少了担保公司和银行的介入,这一交易过程风险重重。过去的“转按揭”,主要是债务人的变更,即在个人住房贷款还款期内,因借款人转让已抵押给银行的抵押房产,贷款银行向购买该抵押房产的购房人(下家)发放贷款,同时,原借款人通过售房款归还贷款。这一切过程都由银行操作,买卖双方的风险都比较小。如今,对于卖房人来说,收回房款增加了很多风险指数。由于银行放款要先放到贷款服务公司的账户,而如今的贷款服务公司又是鱼龙混杂,不规范也不合法,如果碰上恶意*的贷款服务公司,卖房人只有自认倒霉。扩展资料:垫资施工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1、全额垫资施工,主要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包人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工程价款,而要等待工程项目建设完毕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2、利用工程进度款的不足额支付,造成部分垫资施工,比如在合同中约定为“承包人报送的月进度报表经发包人确认后,于次月支付确认工作量的70%”,这样实际上造成承包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已经完成工作量的30%要形成部分垫资。3、要求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保证金作为工程项目启动资金,保证金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工程进度返还,造成部分垫资施工。4、约定按照形象进度付款,比如约定基础完成开始支付进度款,或结构封顶付至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等等。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垫资
大致指的是建设单位不预付工程款,而由施工单位自带资金先行施工,工程实施到一定阶段或程度时,再由建设单位分期分批地给付施工单位工程款的行为。垫资不是违法行为不过国家不提倡。
很难确定,通常情况下是不超过工程总预算的30%,但很多建设单位(投资)资金一时无法到位,而你又不想工程停工,那么你必须在垫资30%以后还会继续垫资,关键是看你与投资单位的合同怎么约定,在你垫资30%的情况下,工程进度达到总预算20%的时候,投资单位必须预付工程款40%,当工程进度达到总预算35%的时候,投资单位必须预付工程款60%,如果投资单位(通常为甲方)不履行合同,造成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等。
就是由你方垫付工程的材料费、施工费、管理费、外协费等。然后等建设方的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初设、投资预算批准后,资金到位后再将垫付的资金拨付给你方。有些建设方可能会付给你方从垫资开始到资金拨付期间资金的同期商业贷款利率。大多数建设方不给,具体看合同(或框架协议)怎么写的。另一种垫资工程总承包是bot,是私人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特殊的投资方式,包括建设(build)、经营(operate)、移交(transfer)三个过程:建设—经营—转让。说白了就是你方出资建设项目,然后你方可以运行或者经营一定期限,该期限内所有收益归你方,期限结束后工程交还建设方。举个简单的例子:委托方委托你方出资修建了一条公路,但委托方没钱给你方,于是委托方允许你方运行公路20年,这20年中,该公路收取的所有过路费都归你方,20年后,你方将公路交给委托方。
所谓"垫资施工承包"是指建设工程的发包方不用预付和按工程进度给付施工承包商工程款,而是作为施工承包商的建筑企业预先垫付一定数额的工程款,带资施工到约定部分,再由发包方进行偿付。一般可以认为工程垫资有这样三个特征:第一,垫资在建设施工合同里有着明确的约定;第二,所垫资金必须用于施工合同项下的工程建设;第三,垫付的范畴是本应由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纠纷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可见,从司法实践来看,保护垫资者的利益,垫资约定有效是司法领域的一个观念转变。垫资的资金,本质上来讲是工程款的一部分,应由发包方支付给承包方以供支付材料、设备、人工等费用,但发包方通过约定不支付,转而由承包方自筹资金垫付周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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