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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正当竞争行为

http://wenku.baidu.com/view/b41d1bf67c1cfad6195fa7f3.html 你可以整体看一下 比较多。

2,什么是不正当行为责任

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不符合行业通常做法的行为----所产生的责任.
既然是离婚,谈不上谁负责。看你理由是否充足?理由不充足*不支持

3,电视上说的不当行是什么为什么叫不当行为

就是有违常规、常理、的不正常行为和与大众普遍认可的行为标准不相符的行为。
不当行为就是指不正当的行为。
就是违法的

4,如果在*有职务的人员在外面有不正当的行为*应该怎样处理

如果是*的公职人员是不能有不正当行为的,否则可以和单位反馈,申请调查,查出结果后会开除公职。
不正当行为也要分清楚。是伦理行为,错误行为还是犯罪行为。你如果问*领导如实反映,他们是会处理妥善的。
对职务违法行为能否实施正当防卫 职务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的行为。一般认为,职务行为合法生效并成立正当行为的要件有四个:l、职务行为的主体必须合法;2、职务行为主体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符合一定的权限规则;3、职务行为必须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在程序上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且其行为不能造成违法性的结果;4、职务行为的手段必须适当。

5,经营者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

销售挤压商品、过期食品或者物品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C销售积压商品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一)销售鲜活商品;(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三)季节性降价;(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c销售积压商品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6,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表现有哪些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表现参考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第六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第七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第十二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十五条 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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