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制度,企业管理诉讼时效制度和代理制度的注意事项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网 2025-03-23 05: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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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管理诉讼时效制度和代理制度的注意事项
企业管理并没有单独的诉讼时效规定,你说是大概就是企业在管理过程中遇到的经济纠纷,那还是适用民法通则关于时效的规定。
2,民法中代理制度和委托合同有何异同
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关系,而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委托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的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关系。两者区别:代理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法律制度,委托是一种具体的合同关系;委托不直接涉及第三人,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委托是产生一切委托事务的基础,代理就是由委托产生,委托合同是一种基础合同。委托解决的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代理重点解决的是代理后果的归属问题;委托是单方行为,代理是双方行为;
3,什么是信访代理制度
所谓“信访代理”,“是党和政府代表人民群众利益,坚持以人为本,为群众排忧解难,公正处理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的理念。就是有关单位按照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和工作程序,代理信访人到有权办理的单位和部门咨询政策、反映解决诉求。” 信访代理通过“变群众跑腿为部门跑腿、变群众着急为干部着急”,以实现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目标,把各级信访部门建设成为“代理群众诉求之家、为民排忧解难之家、维护公平正义之家、法制宣传教育之家、人民群众满意之家。”
4,什么是人事代理制度
规范、统一的社会化管理和系列服务的一种人事管理方式。人事代理的当事人为代理方和委托方,一般是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委托方为需要人事代理服务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二、人事代理的具体内容人事代理的具体内容由代理方和委托方协商确定,代理方可以提供如下服务:(1)为委托方提供人事政策咨询,并协助委托方研究制定人才发展规划和人事管理方案等。(2)为委托方管理人事关系、人事档案。办理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工作;办理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后的转正定级手续,调整档案工资;出具因公或因私出国。自费留学。报考研究生、婚姻登记和独生子女手续等与人事档案有关的证明材料。(3)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中专毕业生提供人事代理服务,从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之日起按有关规定承认身份,申报职称,计算工龄,确定档案工资,办理流动手续。(4)为委托方接转党团组织关系,建立流动人员党团组织,开展组织活动。(5)为委托方代办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险业务。(6)为委托方代办人才招聘业务,提供人才供需信息,推荐所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负责聘用人员合同签证。(7)根据委托方要求,开展岗位培训,并协助委托方制定培训计划。(8)根据委托方要求,开展人才测评业务。(9)代理与人事管理相关业务。人事代理是指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中心,按照国家有关人事政策法规要求,接受单位或个人委托,在其服务项目范围内,为多种所有制经济尤其是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及各类人才提供人事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社会养老保险金收缴、出国政审等全方位服务,是实现人员使用与人事关系管理分离的一项人事改革新举措。人事代理的方式有委托人事代理,可由单位委托,也可由个人委托;可多项委托,将人事关系、工资关系、人事档案、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等委托区人才服务中心管理,也可单项委托,将人事档案委托区人才服务中心管理。
5,聘用制的聘用制和人事代理制度区别是什么
所谓人事代理制就是在代理法人下存在的特定的人事制度。现实中可以理解为在某总公司下属的分公司就业。比如,首钢或其它大型企业有它的总部也有很多分公司,许多分公司(注意:不是全部)出于业务开展的需要必须具有相对独立性,但是又不能从法律上根本脱离母体,所以就有代理法人的说法。 聘用制是以合同的形式确定事业单位与职工基本人事关系的一种用人制度,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的身份属性通过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确定。事业单位传统的用人制度是职工一旦被调入或分配到其单位,就终身成为该单位的职工。聘用制就是要将传统的用人制度改革成为合同契约式的用人制度;聘任制是事业单位内部具体工作岗位的管理制度,是相对委任制而言的。 聘用制的聘用制和人事代理制度的具体区别: 一,本质不同,聘任制是企业自身的用人制度,而人事代理制是社会人事管理制度; 二,主体不同,聘任制的主体是企业与劳动者,而人事代理制的主体包括人事代理机构、企业与劳动者; 三,协调对象不同,聘用制协调的是劳动关系,而人事代理制协调的是人事关系; 四,主管部门不同,聘用制是主管部门是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而人事代理制的主管部门是人事部门。聘用制是以合同的形式确定事业单位与职工基本人事关系的一种用人制度,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的身份属性通过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确定。事业单位传统的用人制度是职工一旦被调入或分配到其单位,就终身成为该单位的职工。聘用制就是要将传统的用人制度改革成为合同契约式的用人制度;聘任制是事业单位内部具体工作岗位的管理制度,是相对委任制而言的。受聘人拟任工作岗位或职务一般通过竞争取得,确定的形式可以签定聘任合同,也可以签订聘约,或颁发聘书,也可以签订目标责任书。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对某一职工既要通过聘用制确定基本人事关系,又要通过聘任明确具体岗位职务。人事代理制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一种新的人事管理方式,即人事代理机构(指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要求,接受用人单位或个人委托代理有关人事管理与人员使用分离。用人单位与被聘用人员只受双方签定的聘用合同的约束。用人单位有充分的用人自主权,而劳动者则享有充分的择业自主权和流动的权利,真正实现了“单位人”到“社会人”的转变。从以上可以看出,这其实是两个不能完全并列的制度,区别一,本质不同,聘任制是企业自身的用人制度,而人事代理制是社会人事管理制度;区别二,主体不同,聘任制的主体是企业与劳动者,而人事代理制的主体包括人事代理机构、企业与劳动者;区别三,协调对象不同,聘用制协调的是劳动关系,而人事代理制协调的是人事关系;区别四,主管部门不同,聘用制是主管部门是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而人事代理制的主管部门是人事部门。补充楼主的问题,您现在的聘用结合人事代理确是事业单位除正式编制之外最好能争取到的结果了,基本与正式编制职工的工资奖金等方面没有太大区别(当然也有可能有例外),最大区别在于就业保障,您与用人单位的合同是有年限的,年限一到用人单位可以与您解约,而正式编制的职工基本上没什么原则性错误拿到的是一份终身合同(不过这其实也难说,说不定事业单位说裁员就裁员了呢?)
6,请问能不能给我讲解下法人制度代理制度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经济法》一、法人制度
(一)法人的概念和条件
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拟制人
社会组织只有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成为法人: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比如有限责任公司3万以上)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
4.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法人的种类
法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1.企业法人:一种营利性的社会经济组织。(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2.机关法人: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公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如:行政机关)
3.事业单位法人: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由国家机关、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资举办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如:学校)
4.社会团体法人: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法人。(如:各种协会)
(三)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能不能做,资格问题
指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且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1)自身性质的限制。专属自然人的某些权利义务,法人不可能享有或负担。(如: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受抚养权、抚养义务)
注意:法人能享有财产权、受遗赠权、名誉权
(2)法律、法规的限制。法人的民事活动范围受到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限制(如:限制经营、经营范围)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通过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的能力,水平问题
指法人以自己的独立意志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1)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
起点:设立,终点:终止。--常见的是拿到营业执照开始
(2)法人的行为能力通常是由法人的机关或法人机关委托的代理人来实现。(解释:法定代表人从事活动即法人实施)
(二)代理的种类
根据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不同 委托代理 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所发生的代理。 法定代理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如:被代理人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指定代理 基于*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行为发生的代理。(前两个不适用时) 根据代理人代理权来源的不同 本代理 代理人的代理权来源于被代理人直接授予代理权的行为,或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以及有关机关的指定 复代理 (再代理) 代理人为了实施代理权限内的全部或部分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其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根据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的方式 直接代理 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代理制度 间接代理 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法律效果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代理制度。(如隐名代理) 以代理人系代为意思表示,或仅代受意思表示 主动代理 (积极代理) 代为意思表示的代理 被动代理 (消极代理) 仅代受意思表示的代理 以代理权是否被限定 一般代理 (概括代理) 代理权范围无特别限定的代理 特别代理 (限定代理) 代理权范围有特别限定的代理(如限定小于2万元) 在有数个代理人时 单独代理 各代理人单独行使代理权的 共同代理 数个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
(三)代理关系的终止
1.终止的原因(选择题)
委托代理 一般原因 (1)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失去行为能力; (5)被代理人或代理人为法人时,因法人消灭而使代理关系消灭。 特别原因 (1)委托人的自动介入; (2)委托人行使介入权或者第三人行使选择权。(隐名代理P372页) 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被代理人已取得或恢复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 (3)指定机关撤销对指定代理人的指定; (4)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2.终止的效力
(1)代理关系消灭后,代理权归于消灭,代理人不得再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活动,否则即为无权代理。(无权代理并非当然无效)
(2)代理关系消灭后,代理人在必要和可能的情况下,应向被代理人或其继承人、遗嘱执行人、清算人、新代理人等,就其代理事务及有关财产事宜作出报告和移交。
(3)委托代理人应向被代理人交回代理证书及其他证明代理权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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