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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样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霸王条款”,该条款无效。

什么样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2,购物格式条款是无效的吗

合同法第41条对格式条款的解释作了原则性规定。根据这条规定,解释格式条款应该按通常的含义予以解释。 我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如加重相对人责任或免除条款制定人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则该条款是无效的。例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的一系列义务,由于这些义务都是法定的强行性义务,因此作为格式条款制订人的经营者,不得在其制订的格式条款中回避其应承担的义务,否则该条款将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不应把所有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一律认定为无效条款,应分别不同情形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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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是什么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的都是格式条款,都是格式合同。格式条款不同于霸王条款,其效力并非绝对无效。但是当格式条款存在以下情形时,应属无效。第一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第二,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是无效,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条款无效,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格式条款无效。第三,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比如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是什么

4,格式条款中无效条款包括哪些情形呢

马颖秋律师解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合同条款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般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但是如果还损害了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因此,你的情况属于上述中的最后一种,对方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责任,加重你方义务,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不过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中其他条款的效力。

5,格式条款的特别规定

格式条款的特别规定主要有以下这些:1、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2、格式合同的提供方有提示或说明的义务。《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3、免责条款的无效。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格式条款凡是具备合同绝对无效条件之一的,一律无效;凡是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而予以免责的,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而予以免责的条款的一律无效;凡是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一律无效。4、歧义条款不利于表意者解释的原则。《合同法》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5、约定条款优先原则。格式条款和约定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约定条款。

6,合同法中哪些格式条款无效

答:《合同法》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阴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违反提请注意义务的,该格式条款不生效。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格式条款。下列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①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②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您好!根据《中护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7,哪些情况下格式合同无效

《合同法》  该法第39、40、41条对格式合同作了具体规定:一是规定了格式合同提供方的义务即:对于提供方在提供合同时,要求格式条款的内容应遵循公平原则;格式条款的提供方,有提醒对方注意的义务;应对方要求对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义务二是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对于违反(合同法)第52、53条规定或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三是规定格式条款争议的解释规则。当格式条款的解释出现争议时,应当采取三项特殊的解释原则: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条款提供者作不利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该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否则无效。这是我国现行法律中唯一出现“格式合同”正式名称的地方。 《海商法》  其第44条规定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作为合同凭证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的条款,违反《海商法》第四章规定的无效。第126条第1款规定: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含有免除承运人对旅客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的条款无效。 《保险法》  该法第31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1、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五种情形,即:⑴一方以欺诈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⑵一方以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⑶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⑷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⑸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2、具有《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两种情形,即: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格式条款免除、加重对方责任、主要义务,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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