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诈骗属于合同诈骗吗为什么,用虚假身份签订借款协议属于合同诈骗吗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3-05 08:3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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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虚假身份签订借款协议属于合同诈骗吗
2,属于合同诈骗吗
如果五年后不还地给你们属于违约,如果现在还在合同期内,对方有权利转租(如果你们协议约定他们可以转租的话),至于他们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期限是他们与第三方的事情,不存在诈骗一说。不属于合同诈骗,合同诈骗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你这是民事纠纷,属于甲方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是否构成合同诈骗
从法理上面讲是违约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但是这个一是要你有证据,二是法院要按法理来,如果你能确保这两点就不会是合同诈骗了。我是律师,就你所述,这是合同纠纷,不构成合同诈骗。工程施工分包问题涉及的方面太多,如果您有需要可以联系本律师。
4,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有什么区别
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欺诈则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只是在签订合同时使用小伎俩。网络诈骗是基于网络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一种诈骗手法,合同诈骗是利用合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当事人财物的一种诈骗手法,两者的区别在于网络诈骗属于普通诈骗案件,在公安机关属于刑事警察管辖,合同诈骗属于经济侦查警察管辖范围。还有就是网络诈骗你一般看不到犯罪分子,犯罪分子一般利用网络虚拟身份进行诈骗,公安机关侦查破案难度比较大。合同诈骗是犯罪分子直接和受害人接触的,所以受害人可以指认犯罪嫌疑人,
5,违反企业顾问协议书是否属于合同诈骗
是否属于诈骗要看待具体情况。如果单纯是违反协议,应该是合同违约。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处理。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或者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行为。合同违约是指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亦称为合同债务不履行。这里的合同债务,既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又包括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还包括根据法律原则和精神的要求,当事人所必须遵守的义务。仅指违反合同债务这一客观事实,不包括当事人及有关第三人的主观过错。各个国家合同法对违约行为形态的划分都是不一样的。合同分为口头和书面的,你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不影响你口头合同的成立 。
6,请教此类情况是否属于合同诈骗
要看不履行合同的原因。合同诈骗的五种形式: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方法,诈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 5、以其他方法骗取当事人财物。如果对方并不是因为主观原因,而是客观因素造成难以如期履行合同,并且存在一定的积极补救的措施,并不能按照合同诈骗来认定。我觉得你们公司可以先对该公司现在的情况摸摸底,看看到底是什么情况。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由此可见,合同诈骗罪自然人可以构成,单位也可以构成。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主观上动机是为何,客观上收进了谁的口袋。本案是公司的法人代表利用了公司的名义,但非法占有脏款的,是法人代表个人,因此应由其个人承担相应的刑事、民事责任。
7,合同诈骗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的界限
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罪有许多相似之处:(1)两者都产生于民事交往过程中,并且都以合同形式出现;(2)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对合同所规定的义务都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3)合同诈骗在客观上表现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合同纠纷中的当事人有时也伴有欺骗行为;(4)两者都是非法占有特定物。尽管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有许多相似之处,但两者也有本质的区别。行为人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是区别两者的关键。 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察:(1)考察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不能只根据签订合同时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作为区分诈骗与合同纠纷的标准。但是,也不能否认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在某种情况下对于是否具有骗取财物的目的,又有着重要意义。例如,某人在没有落实货源的情况下,为了营利即与人订立了供货合同。在收到预付款之后,多方查找货源,仍未落实,但表示愿意偿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此案中,行为人作不具备履行合同的条件下与他人签订了供货合同,但从他的整个活动看,主观上并没有诈骗的目的,因此,不能认定为诈骗,而应当按合同纠纷处理。相反地,有些人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履行合同,而且也根本不打算履行合同,但仍与他人签订合同,一旦货款到手,便大事告成,或大肆挥霍,或逃之夭夭,如此等等,不言而明,这些人签订合同是假,骗取财物是真,当然应以诈骗论处。(2)看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欺骗行为。从司法实践看,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欺骗行为,即使合同未能全面履行,也只能作合同纠纷处理,不能定诈骗罪。没有欺骗,不能定诈骗罪。但是,有欺骗也不一定构成诈骗罪。为了分清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界限,需要对欺骗作具体分析。一般来说,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行为人在事实上虚构了某些虚假成分,但是并非掩盖其根本无法履行合同的事实,而且实际上也并未影响对合同的履行,或者虽然合同未能完全履行,但是本人愿意承担违约责任、说明行为人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故不能以诈骗罪处理。然而,对于那些伪造证件,使用假证件,编造谎言,骗取信任,掩盖其根本无力履行合同的真相,给对方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以诈骗罪论处。(3)看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司法实践表明,行为人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在签订合同后,必然设法创造条件使合同得以履行,如果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也会愿意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损失。无疑,这属合同纠纷。但是,有些人在合同签订后,根本不去履行合同,往往是货款一到手,便大肆挥霍,造成无力偿还。这种行动足以证明他根本无意履行合同,完全是出于骗取财物的目的。因此,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4)看行为人在违约以后是否愿意承担违约责任。一般情况下,行为人若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发现自己违约或者对方提出违约时,尽管从自身利益出发可能提出种种辩解,以减轻责任。但是,一般会采用事在事有的态度,当无可辩驳自己违约时,会承担违约责任。然而有些人在明知自己违约,不可能履行合同时,往往采取潜逃等方式进行逃避,使对方无法追回自己的经济损失,说明其主观上具有骗取财物的故意。对于这种人,一般就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但是,应当指出,对于那些不得已外出躲债,或者在双方谈判中百般辩解,否认自己违约的,一般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而应当按合同纠纷处理。(5)考察行为人未履行合同的原因。影响合同未履行的原因包括主客观两种情况。查明合同未履行的原因,对于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骗取财物的目的有很大作用。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均享有合同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一旦取得权利,就必须相对地承担相应的义务,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是对等的,如果合同当事人一方面享受了权利,而不愿意、不主动去承担义务,那么合同未履行是由于行为人主观上造成的,从而说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但是,如果合同当事人享受了权利后,自己尽了最大努力去承担义务,然而,由于发生了使行为人无法预料的事实,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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