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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下签的股权转让协议法律效力如何

私下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如果没有法律规定的无效事由,通常是有效的。但是私下签订协议可能会影响到协议的履行。根据《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股权,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因此,如果是股东之间私下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那么该协议不光有效,而且能够办理工商登记。但是,如果股东和股东之外的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却没有通知其他股东,即便买方支付了股权转让款,也无法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此时这个股权转让协议是没有办法履行的。

私下签的股权转让协议法律效力如何

2,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股权转让协议受到《合同法》和《民法总则》的约束,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民法总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具体到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原因可能是转让主体未满10周岁,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也可能是转让后股东数量超过了公司法规定的上限;还有可能是标的股权为国有股权,而转让行为并未得到批准。除了列举的这些,任何股权转让协议如果符合前面讲到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都会被认定为无效的股权转让协议。

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3,如果股份转让协议无效将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这个无效是至始无效。因为之后的所有活动都基于股权所有权,如果初始所有权有问题那就都失效了。股权回到转让前的状态,转让的买受方之后基于股权做的担保、抵押、买卖都无效。如果造成第三人损失要赔偿。 之后再查明无效的原因和责任方,有过错造成损失的要赔偿。
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是返还各自相应的财产,如果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股份转让协议无效将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4,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情形有哪些

股权转让协议是一种合同,那么《合同法》规定的几种合同无效的情形也适用于股权转让协议。《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如下五种:(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体到股权转让协议,常见的无效情形主要有如下四种:1.违反公司法关于现有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股权转让需要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放弃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方可转让,否则股权转让协议可能被认定为无效。2.违反公司章程规定若公司章程中对股权转让有限制性的规定,而已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违反了该限制性规定,则股权转让协议无效。3.违反特别规定有些特殊性质的股权如国有股,法律对其转让有明确规定,若已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违反了该规定,则股权转让协议无效。4.侵犯了股权共有人的权益若股权出让的股权为共有财产,而股权转让行为未经共有人的书面同意,则股权转让协议也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5,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被告承担哪些后果

因一方或双方违反合同的约定,导致股权转让合同生效而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受让方享有交付股权和违约赔偿的请求权,转让方享有收取价款和违约赔偿的请求权。首先,公司未及时履行义务的,受让人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公司没有义务去监督或判定转让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履行情况。转让方在履行通知义务后,除有特别约定外,转让方的主要义务履行完毕,至于公司及其他股东采取什么样的态度和行动,往往不在转让方的控制之中。受让方不能正常取得股东身份或行使股东权利,转让方对此没有过错的,就不用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后果,因而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也不支持受让方以上述理由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其次,公司怠于或拒绝履行义务使受让方不能正常取得股东身份或者行使股东权利的,受让方的权利可以通过起诉公司或董事得到法律救济。法院可判令公司或董事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排除对股东行使权利的妨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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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被判决无效后,应当回到股权转让前的状态,股权还归原所有权人所有,股款退还。

6,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怎么处理

一、《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这几种情况合同无效。二、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后果1、需要返还财产根据《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2、办理手续就返还财产而言,无论是转让方,还是受让方,都应将其从对方取得的财产予以返还,从而将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恢复到无效合同缔结前的原状。就受让方而言,其有义务将其依据无效或被撤销的股权转让合同所取得的股份返还给转让方。公司有义务协助转让方办理股权回转的相关手续。3、分红返还受让方跟据无效或被撤销的股权转让合同所取得的权利亦应完璧归赵;否则,构成不当得利。4、赔偿损失就赔偿损失而言,无论是转让方,还是受让方,对由于自己的过错而给对方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包括直接财产损失与间接财产损失,都应承担赔偿责任。当然,赔偿的损失仅限于返还财产之后仍无法消弭的财产损失。

7,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会影响股东对外效力吗

(一)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这是股权转让限制中最为主要、最为复杂的一类,也是对股权转让协议效力冲击最为明显的一类。所谓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即各国法律对股权转让明文设置的条件限制。以我国公司企业法律为蓝本,结合有关国家的相关规定,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1、封闭性限制。2、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3、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的限制。4、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5、特殊股份转让的限制。6、股权转让场所的限制。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较多较严,甚至极不合理,以至于原本违反法律限制皆应无效的规则,很难全面地加以贯彻。(二)依章程的股权转让限制与依法律的强制性股权转让限制不同,它属于自治性质的股权转让限制。它是指通过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所设置的条件限制。依章程的股权转让限制,多是依照法律的许可来进行。如《日本商法(第二编公司法)》第204条第1款规定:“股份可向他人转让,但不妨碍章程中规定转让时须经董事会同意的条款”。⑤德国《股份公司法》第68条(2)项也规定“章程可以规定(股票)转让需得到公司的同意,同意决定由董事会作出,章程也可以规定由监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同意决定。章程可以对拒绝同意的理由作出规定”。⑥类似的规定,在多数国家的公司法中皆能找到,但我国公司法律却无此类限制性规定。此类限制规定,虽然由法律明文许可,但仍需通过公司章程实际采纳才有可能发挥限制的威力,故不能列入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之中。依章程的股权转让限制,之所以多依照法律来进行,其实质是法律对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空间进行了约束,即除法律所规定的限制举措外,章程原则上不得制定其它更多的股权转让限制条款。依章程的股权转让限制,更能体现法律的灵活,即法律并不直接地对股权转让予以限制,而是赋予投资者们凭章程去自主地选择是否对股权转让进行限制,故依章程的股权转让限制,更加符合私法自治的精神。依章程的股权转让限制,几乎普遍都是以公司同意转让与否、董事会承认与否来作为限制的主要方式,这意在尽可能为公司经营者维持股东的人合构成提供便利,以此迎合各类公司(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封闭性经营的社会需求。(三)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这更是一种自治性质的股权转让限制。它是指依合同约定对股权转让所作的条件限制。这类合同主要有股东之间的合同、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合同以及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等。如部份股东之间就股权优先受让权所作的相互约定、公司与部分股东之间所作的特定条件下回购股权的约定、以及股东与第三人之间以股权为抵押标的物的约定,皆是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的具体表现。在我国市场经济运行中,还出现了大量的股份合作制公司,此类公司的股权以内部职工持股为主要组成部份,对于内部职工股权的转让,由于缺乏法律的直接规定,多是通过公司章程、尤其是公司与股东以及股东之间的合同来规范。在此类合同中,常常以职工退职为退股的解约条件,常常包含有公司在职工退职时,拥有以面额价回购股权之类的相关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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