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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讲堂有关劳动法的案例介绍

简单的说,劳动方面“我不要保险”是无效的约定,如果被有关部门查到了,最后双方都必须补齐社保,至于视频你找一下很多的,具体内容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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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学习人力资源推荐一些有实用价值的视频讲座

关注一下这个套工具——《教您学会操作人力资源管理六大模块》,淘宝上有的。名称:《教您学会操作人力资源管理六大模块》(实用、系统、全面)目录第一章 组织设计(有视频讲座)第二章 岗位分析(有视频讲座)第三章 胜任力素质模型(有视频讲座)第四章 人力资源规划第五章 企业培训(有视频讲座)第六章 绩效管理(有视频讲座)第七章 薪酬管理(有视频讲座)第八章 人事制度手册第九章 企业文化建设第十章 任职资格第十一章 招聘与人才测试(有视频讲座)第十二章 职业生涯规划第十三章 员工手册第十四章 满意度调研第十五章 劳动法(有视频讲座)第十六章 报表与人事分析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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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想学关于工人劳动法方面的知识谁能推荐下比较好可用的视频教程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先看这些吧,网上都有,一搜索就能看到全文。
.com.cn/exam/2006-04-04/134232471.html" target="_blank">http://edu.sina.com.cn/exam/2006-04-04/134232471.html 国际私法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劳动法 知识产权法
只要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多分析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由于是法律书,术语比较强,很难懂,而且你的理解不一定正确,建议有什么疑问咨询些法律专业人士,比如高校的老师,律师。还有就是看些有关劳动法律的报纸,他后面有生活用语解释,比如《法律文萃报》我一直就看这个,现在懂得的法律很多了。
有呀,是文档,你给邮箱给我吧

6,公司辞退员工正常的手续应该怎么办理

我在一家私企上班,刚到公司的时候见公司内部比较乱我就想辞职,可是公司老总还有前任经理都不让我走,还给我涨工资。现在前任经理辞职了,原董事长的助理提为总经理。现在前任经理请来的员工慢慢的都被辞退了,我手头的工作比较多比较杂公司大部分重要文件都掌握在我的手中。不过现在3-4个人接替我的工作,我手上没有任何工作了!公司昨天找我谈话辞我,说是今天办手续直接结款。可是办理手续的领导都没有来上班,后又听董事长的司机说:现在就是等我辞公司,公司就省赔偿我两个月工资了!现在我该如何?按照劳动法公司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我的,现在什么手续都没有。 满意答案ザ爱de蹴寔你4级2008-04-15现在你的公司是不想赔两个月工资给你,故意为难你,等自己辞职不做!如果你是不介意公司那两个月的工资的话,你可以自己打封辞职信上董事长就得过,或者自己亲自去劳动局问清楚件来件去好过啦,点解公司不愿赔偿啦腾讯效果推广《人力资源表格大全》员工辞退全面实用员工辞退无需处处寻找,4万份真实企业案例,300部视频讲座。
公司辞退员工,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相应情形,并且有的情况要提前书面通知员工本人,并签订解除劳动合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辞退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7,劳动法资料案例

案例经过:   甲与乙是同乡,2001年12月乙投资新办公司,邀请甲加盟新公司担任副总经理,约定月薪为5000元。碍于情面,甲与乙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只由乙方出具了一份“关于工资的说明”,在说明里简单地列了甲到公司的日期、月薪、担任的职务,公司落款盖章。   为了偷避个人所得税,甲每月以个人的名义在公司工资单上签领工资800元,其余的4200元甲分别以多个朋友的名义(事实上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关系)签领工资。同时,乙以“为甲方偷避了个人所得税”为由,要求甲自行承担全部的社会保险费(包括本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甲默许。   2003年5月,因公司业务拓展不力、资金短缺而陷入经营困境,乙决定裁减员工以减少日常开支,于5月中旬通知甲自6月1日起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甲要求公司给予相当于二个月工资额度的经济补偿金。乙方不允。甲遂向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1、公司给予10000元的经济补偿金(相当于二个月工资);2、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再给予5000元的额外经济补偿金;3、支付本应由公司承担的部分社会保险费。   双方争执的焦点在于:以何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甲方要求按5000元/月的标准支付,乙方只同意按800元/月的标准支付。   仲裁委调解不成后裁决:乙方以甲方在工资单上签字实际领取的工资为准给予甲方经济补偿1600元,同时支付800元的额外经济补偿和企业所应承担部分的社会保险金。   甲方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1、“关于工资的说明”具有法律效力;2、乙方无法提供证据表明甲方的朋友与乙方公司存在任何劳动关系,乙方也未为这些甲方的朋友缴纳社会保险,且他们的工资实际全为甲方领取,表明甲方实际领取的工资总额为5000元。判定甲方胜诉,支持甲方的所有请求。   分析:   1、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在法律上虽不属于规范的劳动关系,但我国现行政策将事实劳动关系也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明确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现实中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或劳动者碍于情面和雇佣关系淡化劳动合同概念的情况普遍存在。如果上述案例中的甲与乙方公司事先订有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标准,就不会有发生劳动纠纷后的处理麻烦。在就业市场上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要学会用劳动合同保护自己。   2、按《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等的精神,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应给予通报批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应赔偿劳动者损失。相应的,如果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也应赔偿用人单位损失。可见,劳动合同规定了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对双方合法权益的维护。因此,用人单位既不能把劳动合同看成是可有可无的东西,也不要把劳动合同看成是约束企业的紧箍咒。   3、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应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未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因此,上述案例中甲方要求公司给予10000元的经济补偿金和5000元的额外经济补偿是有法律依据的,应当给予支持。   4、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每个有合法收入公民的义务。虽然现实中确实也普遍(特别是在一些新办的私营企业中)存在案例中乙方公司为劳动者偷逃个人所得税创造条件甚至主动为员工逃税的情况。为员工偷逃个人所得税是非法行为。   5、按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按比例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违反规定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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