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合同法案例分析及答案,经济法合同法案例分析题求解答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3-05 20:4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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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合同法案例分析题求解答
1. 是要约邀请,因为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要约人有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时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意思,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这些题目中没有明确交代,视为不存在,故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广告是明文规定的要约邀请。2. 是要约,传真明确表明标的、数量、价款,表明希望与甲订立电器买卖合同的意思表示,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3. 是新要约。承诺不得对要约的主要条款做出改变,而甲在传真中对价款做出了变更属于实质性变更,应当视为新要约,而非承诺。4. 9月15日乙的回函,明确表示完全认可甲提出要约。5. 9月20日生效,因为乙的承诺于20日到达甲,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
2,经济法合同案例分析
改机械厂的做法不合法。双方以复涵的形式来进行约定,其有电子凭证,根据当合同的订立来看,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其约定合法,机械厂接到复涵而未回应,正常的选择了电炉场的更改,所以其作法不合法。
3,经济法合同法案例分析题 急求专业人士的答案
题目内容完整吗?分析甲第一次发出的为要约邀请,乙发出的为要约,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1、成立,自要约实际送达给特定的受要约人时,要约即发生法律效力,要约人不得在事先未声明的情况下撤回或变更要约,否则构成违反前合同义务,要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
2、不可以,违约金条款与定金条款不能同时适用
3、违约,合同成立后应按合同规定履行,规定五天内交货,二其在第六天交货,所以违约
4、不可以,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有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的协议,因此只有在乙方拒绝支付违约金时,甲方才可以向丙方要求违约金。成立。发生了效力。因为合同已经签订。投保单就是一个合同。保单只是对于他们内部的效力。而对外部不发生效力。既然合同成立那么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赔付保险金。
4,经济法合同法案例分析题求解答
是要约邀请,因为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要约人有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时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意思,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这些题目中没有明确交代,视为不存在,故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广告是明文规定的要约邀请。是要约,传真明确表明标的、数量、价款,表明希望与甲订立电器买卖合同的意思表示,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是新要约。承诺不得对要约的主要条款做出改变,而甲在传真中对价款做出了变更属于实质性变更,应当视为新要约,而非承诺。9月15日乙的回函,明确表示完全认可甲提出要约。9月20日生效,因为乙的承诺于20日到达甲,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
5,经济法案例分析合同法
甲乙双方的合同有效存在。乙方的要求合理。合同中的欺诈是一方当事人因为另一方当事人提供了虚假信息(合同中的重要部分),本案中乙方仔细审阅了甲方提供的保证书和说明书,说明甲方能够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因此合同已经成立。只是在履行过程中甲提供了不符合同的货物,因此是甲方违约。违约自然要负法律责任。我要对案例一做补充说明:只有不可预见的不可抗力合同法中规定当事人可以取消合同,而b公司以可预见的不可抗力为理由拒绝履行债务,显然是不合理的。所以a可以要求取消合同。当事人及约定违约金又交付定金的,当事人只能就其一项向法院提起诉讼。甲乙之间的合同时有法律效力的。这里“乙方仔细审阅了甲方提供的保证书和说明书,说明书列举了各种成分的含量。”说明这是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这合同是能成立的。兄台把经济法翻出来看看吧 呵呵
6,关于经济法中合同法的案例分析急请高手解答
A公司为大型棉毛制品公司,下属有两个公司,一个为B制衣公司(独立法人),为A公司的子公司;另一个为C制衣公司,为A公司的分公司,已由王某承包。在承包协议书中明确规定:在承包期间债权债务由王某负责。2001年6月,在某市经贸洽谈会上,A公司董事长李某遇到了某棉纺厂厂长孙某。孙某说:本厂有一批质地良好的棉布待销。A公司董事长李某想到下属两个公司正需要棉布,就给孙某牵线介绍。2001年7月份棉纺厂与B、C两个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棉纺厂供应各种棉布240包,价值120万元。B公司和C公司为共同需方,各提货120包,价款各为60万元。合同规定货到一个月后付款。但是棉纺厂发货后三个月,两个公司以各种借口拒不付款。棉纺厂就以A、B、C三个公司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货款。问:1、该合同是否有效? 2、B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与A公司有何关系? 3、C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与A公司有何关系? 4、法院应如何判决? 解答:1、本合同完全有效。从法律角度上讲,两个公司可以为共同需方,签订一份合同。2、B公司为独立法人,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其60万元的货款与利息应由B公司独立承担,与A公司无关系。 3、C公司是A公司的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虽然已经承包给王某,王某所签的承包协议规定了债权债务由王某承担,但是承包协议为企业内部承包性质,对外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因此,C公司所欠棉纺厂的60万元货款及利息由A公司承担。 4、法院应判:B公司给付原告货款及利息,A公司给付原告货款及利息。(l)甲公司中止履行合同合法。因为乙服装厂因突发火灾导致厂房、布料和大部分机器设备被烧毁,说明乙厂有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可能,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甲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合法。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由于服装销售季节性很强,迟延履行已不能使甲公司实现合同目的,故其可以解除合同。 (3)乙服装厂不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甲乙双方的合同纠纷应当依照他们达成的仲裁协议,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若双方均放弃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方可由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4)鉴于上面所述理由,仲裁机构应确认甲公司主张解除合同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合同自甲公司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乙服装厂时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3万套服装不再履行,对已经履行的2万套服装,应按合同的规定,由甲公司支付尚欠乙公司的l00万元货款。
7,关于经济法的合同法案例习题
问题一:1,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理由是甲公司向乙公司所发出的传真构成合同缔结中的要约,因为是向乙公司发出,而且有价格,有缔约的意思等明确无误的信息。依据合同法规定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乙公司随即传真答复构成承诺,而且有理由相信该要约不会撤销,所以该甲公司的要约亦不得撤销,要受要约的约束。
2.对于乙公司的2万元损失甲公司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依据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甲公司与其他公司签订合同的行为,属于本条第三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应依法赔偿乙公司的损失2万
问题一:乙不能要求甲公司对其承担违约责任。因为甲向乙发出传真的行为是要约邀请,乙发出订单的行为是要约,要求甲3月30日前答复,甲没有答复,要约就已经作废,合同没有成立,因此甲不必承担违约责任。
乙公司为了合同的成立积极做出准备,而由于甲的迟延答复,致使合同没有成立,并使乙遭受了2万元的损失,根据合同法42条规定:合同缔结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因自己的过失而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应对信赖合同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发生的损害。甲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乙公司2万元的损失。
问题一:
1、乙公司不能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理由:“某年3月5日,甲公司给乙公司发出传真,称:“本公司有一批盐酸欲出售,每吨5000元。如贵公司有意购买,请速与本公司销售部联系。”这只是甲公司对乙公司发出的要约邀请。“乙公司接到传真后,认为价格较合算,遂向甲公司发出订单,订购盐酸100吨,总价款50万元,并请甲公司在3月30日前给出正式答复。”这昌乙公司正式对甲公司发出的要约。
这样的“要约邀请”和“要约”差一步,还不能使合同成立。所以甲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
2、严格来说:作为乙公司,应该在对甲公司发出要约,得到甲公司的回应之后再作“准备购货款及仓库”的相关工作;作为甲公司,没有及时回应乙公司的要约,也有一定的责任。所以对于乙方的经济损失,双放各承担一半。可能你也是一个学生 我的猜测 呵呵 我也是法学的学生 找了下法条
问题一:1 应当承担责任 因为合同的达成不一定需要两方的协议 根据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 合同的订立方式可以使要约 承诺 而要约 在不同的情况下 可以成为发盘 发价 即是本案例中的 所以合同已经订立 甲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至少补偿已公司的2万元违约金一、1、不能,虽然甲乙合同关系成立,但没有约定具体发货日期,所以甲方于4月发货不能算违约。
2、乙方2万元是什么损失?这个因为但没有约定具体发货日期,而且是乙方为履约做得工作,不应该甲方承担。
二、1、合同成立。符合合同法等的相关规定。
2、都成立。符合合同法等的相关规定。你的问题一:
1、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对其承担违约责任。因为甲公司对乙公司发出的传真,意为要约,而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回复也及时准确,意为承诺,这时,合同已经成立,而甲公司直到四月份才又发回传真说货已卖完,给乙公司造成了损失,所以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2、对于乙公司的2万元损失,甲公司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8,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合同法
成立。发生了效力。因为合同已经签订。投保单就是一个合同。保单只是对于他们内部的效力。而对外部不发生效力。既然合同成立那么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赔付保险金。一、a厂有权解除合同,参见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b 公司就承担违约责任,双倍返还a 公司交付的定金。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第二大题 一、甲乙起诉a公司行使的是代位权。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行使代位权需满足以下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三、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见合同法七十三条 四、不能得到全部支持,由于代位权诉讼涉及到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双重法律关系,因而其诉讼请求额应当受到两个方面的限制。一方面,其诉讼请求额不应超过本人所享债权的数额,亦即不应超过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数额;另一方面,其诉讼请求额不应超出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数额。这是代位权诉讼在诉讼请求上不同于一般的债务纠纷案件的地方之一。对于这一问题,《合同法解释》第21条也明确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题: 一、该合同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不可以。甲乙双方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的解释,应追缴财产包括双方当事人已经取得的财产和约定取得的财产, 法院应当没收与合同有关的商品、注册商标以及货款。 四、无效的合同应当是自始无效。
9,经济法合同法案例分析
1.不生效,房产抵押必须登记,必须登记的抵押物的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2.一般保证责任。王赵可要求有关部门把张房产卖掉,在依法强制执行之后仍不能履行债务之后再承担还款义务。3.孙某。因为他和李某的抵押合同是无效合同和孙某的合同有效一、a厂有权解除合同,参见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b 公司就承担违约责任,双倍返还a 公司交付的定金。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第二大题 一、甲乙起诉a公司行使的是代位权。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行使代位权需满足以下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三、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见合同法七十三条 四、不能得到全部支持,由于代位权诉讼涉及到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双重法律关系,因而其诉讼请求额应当受到两个方面的限制。一方面,其诉讼请求额不应超过本人所享债权的数额,亦即不应超过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数额;另一方面,其诉讼请求额不应超出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数额。这是代位权诉讼在诉讼请求上不同于一般的债务纠纷案件的地方之一。对于这一问题,《合同法解释》第21条也明确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题: 一、该合同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不可以。甲乙双方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的解释,应追缴财产包括双方当事人已经取得的财产和约定取得的财产, 法院应当没收与合同有关的商品、注册商标以及货款。 四、无效的合同应当是自始无效。亲,上面的答案本人持保留意见。抵押权的相关内容现要适用最新《物权法》的相关规定:1、抵押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即生效,若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登记设立抵押权。也就是说,不登记,抵押合同生效,但抵押权不设立。2、王、赵二人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可以先就张某的平房拍卖价款优先受偿,不足部分可要求王赵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所以,符合第一种情况,产权当然属于买受人。如果是第二种情况,是不被允许的,房产部门不会办理房产过户登记,除非先消灭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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