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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商务法律

目前只能说还不是很完善,发展是必然的 只是时间问题

电子商务法律

2,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内容是什么

内容包括: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概述,电子商务企业的法律问题,电子商务合同的、支付的、课税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问题及电子商务中的法律责任与管辖权等其他相关的法律知识。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内容是什么

3,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有哪些

电子商务法,是调整以电讯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电子商务法是一个非常庞杂的法律体系,涉及许多领域,既包括传统的民法领域,又有新的领域如电子签字法、电子认证法等,这些法律规范总体上属于商法的范畴。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有哪些

4,电子商务的主要课程有什么

主要课程有:电子商务概论、电子商务安全与法规、电子商务网站建设与管理、电子商务实验、网络营销管理与策划、管理信息系统、商务英语、计算机网络技术、数据库原理及应用、微机组装与维护、计算机网络配置与系统集成、网页设计与制作、电子商务网页设计与制作实训、电子商务综合运用与操作实训、网络编辑实训、电子商务网站管理与维护实训、计算机网络系统配置与维护实训等。

5,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分析讨论

您好,看到您的问题将要被新提的问题从问题列表中挤出,问题无人回答过期后会被扣分并且悬赏分也将被没收!所以我给你提几条建议:一,您可以选择在正确的分类下去提问或者到与您问题相关专业网站论坛里去看看,这样知道你问题答案的人才会多一些,回答的人也会多些。二,您可以多认识一些知识丰富的网友,和曾经为你解答过问题的网友经常保持联系,遇到问题时可以直接向这些好友询问,他们会更加真诚热心为你寻找答案的。三,该自己做的事还是必须由自己来做的,有的事还是须由自己的聪明才智来解决的,别人不可能代劳!只有自己做了才是真正属于自己的,别人只能给你提供指导和建议,最终靠自己。您可以不采纳我的答案,但请你一定采纳我的建议哦!虽然我的答案很可能不能解决你的问题,但一定可以使你更好地使用问问哦~~~

6,电子商务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法

电子商务区别于传统商务活动的最基本点在于其交易形式的"无纸化"(),即在电子商务中,交易伙伴之间只是通过计算机进行数据电文的交换,交换的信息储存于计算机内或仅仅显示在计算机屏幕上,并不存在任何传统意义上的书面形式.因此,传统的建立在纸面文件上的法律制度无疑会对电子商务的应用构成较大的法律障碍.为消除这些障碍,联合国贸法会1996年通过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及大多数国家的电子商务国内立法采用了一种可称之为"功能等同法"(—)的基本解决方法.本文拟结合贸法会的《示范法》,某些国家的电子商务立法及电子数据交换协议0的相关条文,对"功能等同法"及其在具体问题中的应用作些探讨.一,"功能等同法"的含义与特点所谓"功能等同法",是指通过将数据电文的效用与纸面形式的功能进行类比,从而摆脱传统书面这一单一媒介条件下产生的僵硬规范的束缚,为电子商务创造一个富于弹性的,开放的规范体系,以利于多媒体,多元化技术方案的应用.其具体操作是将传统书面规范体系分层剖析,从中抽象出功能标准,再从电子商务交易形式中找出具有相应效果的手段,以确定其效力.具体而言,纸面文件可实现以下功能:文件可被所有人阅读;可被长期按原貌保存;可以复制,令[收稿日期】2002—02—06[作者简介】吕国民(1968一),男,湖南新宁县人,岳学博士,研究方向是国际私法厦电子商务法.丰文系广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研究》(批准号:0180003)之阶段成果.①所谓"数据电文"(),亦可张译为"数据信息"或"数据讯息".根据联旨国贸易法委员台1996年通过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第2枭之规定,数据电文是指经由电子(咖)手段,光学(.)-段或类似()手段生(-),发送(),接收(.)或储()的信息,这些手疑包括但又币限干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②所谓电子数据交换协议(锄朗协),亦称贸易伙伴协议(一盯锄印协)或通讯协("),是指当事人所签订或选用的旨在确定他们在通过电子数据交换方式进行交易时应予遵循的行动守则和数据交拱标准的一种(示范)合同文件.108?国际瞪2002年4月鞠■瞳目醯■圈各方当事人持有相同内容的副本;可通过签名的方法对内容进行鉴别.电子商务中的数据电文可以提供与上述纸面文件一样的功能与安全程度,甚至在许多情况下,只要采用了一定的技术手段并符合法律的要求,还能产生比纸面文件的可靠性和速度更高的效果,特别在辨别发送方的身份和数据电文的内容方面,更是如此."功能等同法"通过对传统的纸面要求的功能与目的的分析.以确定如何通过电子商务技术,来实现其功能与目的.从表面上看,

7,目前电子商务安全法律制度主要有哪些

1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通常是指是在全球各地广泛的商业贸易活动中,在因特网开放的网络环境下,基于浏览器/服务器应用方式,买卖双方不谋面地进行各种商贸活动,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以及各种商务活动、交易活动、金融活动和相关的综合服务活动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2所谓的客户关系管理就是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管理视角;赋予企业更完善的客户交流能力,最大化客户的收益率。3网络营销(On-line Marketing或E-Marketing)就是以国际互联网络为基础,利用数字化的信息和网络媒体的交互性来辅助营销目标实现的一种新型的市场营销方式。4电子商务产生发展的条件:电子商务的出现,打破了以往传统商务模式下的时间和空间的界限,改变了原有企业的格局、原有的价值体系、原有的经营模式,甚至改变了企业的形式。电子商务对商品的价格也带来了深刻的影响。主要包括:电子商务降低采购成本;电子商务实现无库存生产;电子商务实现营销成本下降;电子商务降低企业组织管理费用以及电子商务降低交易费用。5简述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一、中立原则电子商务法的基本目标,归结起来就是要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建立公平的交易规则。这是商法的交易安全原则在电子商务法上的必然反映。电子商务既是一种新的交易手段,同时又是一个新兴产业。面对其中所蕴涵的,深不可测的巨大利益的诱惑,可以说没有哪个企业是无动于衷的。各种利益集团、各种技术,以及各个利益主体都想参与其中,在这个无比广阔的舞台上施展才华,谋取便利。其具体参与者有硬件制造商、软件开发商、信息提供商、消费者、商家等等,不一而足。而要达到各方利益的平衡,实现公平的目标,就有必要做到如下几点:(1)技术中立。电子商务法对传统的口令法、以及非对称性公开密钥法,以及生物鉴别法等认证方法,都不可厚此薄彼,产生任何歧视性要求。同时,还要给未来技术的发展留下法律空间,而不能停止于现状,以至闭塞贤路。譬如新计算机的问世、新一代高速网络的出现等,都将考验电子商务法的技术中立性。这是在总结了传统书面法律要求的经验教训,而得出的方针。当然,该原则在具体实施时,会遇到许多困难。而克服这些具体困难的过程,也就是技术中立原则实现的过程。(2)媒介中立。媒介中立与技术中立紧密联系,二者都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并且一定的传输技术,与相应的媒介之间是互为前提的。媒介中立,是中立原则在各种通讯媒体上的具体表现,所不同的是,技术中立侧重于讯息的控制和利用手段:而媒介中立则着重于讯息依赖的载体。后者更接近于材料科学。从传统的通讯行业划分来看,不同的媒体可能分属于不同的产业部门,如无线通讯、有线通讯、电视、广播、增殖网络等。而电子商务法,则应以中立的原则来对待这些媒介体,允许各种媒介根据技术和市场的发展规律而相互融合,互相促进。只有这样,才能使各种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从而避免人为的行业垄断,活媒介垄断。开放性因特网的出现,正好为各种媒介发挥其作用提供了理想的环境,达到兴利除弊,共生共荣。(3)实施中立。是指在电子商务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实施上,不可偏废;在本国电子商务活动与跨国际性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待遇上,应一视同仁。特别是不能将传统书面环境下的法律规范(如书面、签名、原件等法律要求)的效力,放置于电子商务法之上,而应中立对待,根据具体环境特征的需求,来决定法律的实施。如果说前述技术中立和媒介中立,反映了电子商务法对技术方案和媒介方式的规范,具有较强的客观性。而对电子商务法的中立实施,则更偏重于主观性。电子商务法如同其他规范一样,其适用离不开当事人的遵守与司法机关的适用。(4)同等保护。此点是实施中立原则在电子商务交易主体上的延伸。电子商务法对商家与消费者,国内当事人与国外当事人等,都应尽量做到同等保护。因为电子商务市场本身是国际性的,在现代通讯技术条件下,割裂的、封闭的电子商务市场是无法生存生存的。一言以蔽之,电子商务法上的中立原则,着重反映了商事交易的公平理念。其具体实施将全面展现在当事人所依托于开放性、兼容性、国际性的网络与协议,而进行的商事交易之中。二、自治原则允许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订立其间的交易规则,是交易法的基本属性。因而,在电子商务法的立法与司法过程中,都要以自治原则为指导,为当事人全面表达与实现自己的意愿,预留充分的空间,并提供确实的保障。譬如以《示范法》第四条为例,就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协议变更的条款。其内在含义是:除了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外,其余条款均可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制定。其实,《示范法》中的强行规范不仅从数量上很少,仅四条之多,而且其目的也仅在于消除传统法律为电子商务发展所造成的障碍,为当事人在电子商务领域里充分行使其意思自治而创造条件。换言之,《示范法》的任意性条款,从正面确定权利,以鼓励其意思自治,而强制性条款,则从反面摧毁传统法律羁绊,使法律适应电子商务活动的特征,更好的保障其自治意思的实现。可以说是一正、一反,殊途同归。三、安全原则保障电子商务的安全进行,既是电子商务法的重要任务,又是其基本原则之一。电子商务以其高效、快捷的特性,在各种商事交易形式中脱颖而出,具有强大的生命力。而这种高效、快捷的交易工具。必须以安全为其前提,它不仅需要技术上的安全措施,同时,也离不开法律上的安全规范。譬如,电子商务法确认强化(安全)电子签名的标准 ,规定认证机构的资格及其职责等具体的制度,都是为了在电子商务条件下,形成一个较为安全的环境,至少其安全程度应与传统纸面形式相同。电子商务法从对数据电讯效力的承认,以消除电子商务运行方式的法律上的不确定性,以至于根据电子商务活动中现代电子技术方案应用的成熟经验,而建立起反映其特点的操作性规范,其中都贯穿了安全原则和理念。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已经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因为(1)中国有近3亿网民,(2)网上零售已达到100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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