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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依据合同的成立或生效是否交付标的物或完

所谓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实践合同的对称。指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合同。诺成合同自当事人诺成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而与合同的成立无关。 而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区分之意义在于确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标的物风险转移时间。 因此,本题所说的合同是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答案选A。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依据合同的成立或生效是否交付标的物或完

2,合同成立的法条规定有什么

法律分析:当中规定的关于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要素是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各方当事人对合同当中的这些主要条款已经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而且在签合同之前有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成立后,要同时满足其他条件才正式发生法律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百八十三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第四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成立的法条规定有什么

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

据CISG中关于要约与承诺的相关规定,合同成立。理由如下:1、7-10乙公司的复函改变了甲公司原要约中的价格条款,则属于改变主要条款的一个新的要约;2、由于复函中附的期限“7月31日前”,则乙公司的复函属于附期限的,则不可撤销;3、所以乙公司后来表示撤销函件,不能产生撤销的效力;又由于复函先于撤销函件到达了对方,复函已生效,也不存在销回的问题。4、甲公司于7-26确定且于当日到达对方,这一承诺已在规定时间内到达对方生效。终上,原要约因新要约的产生而失效,新要约又不可撤销,承诺到达且生效,则合同已成立,内容以乙方复函内容为准。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

4,买卖合同以交付为成立条件吗

法律分析:买卖合同以交付为生效条件,而不是成立条件。换言之,实践合同没有交付标的物的,合同仍然成立,但不生效。合同的成立纯属事实判断,是否成立,以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协商一致为准。实践性合同也是合同,也应遵循此评价标准。交付标的物只能视为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 合同成立时间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四百九十条 合同成立时间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第四百九十一条 信件、数据电文形式合同和网络合同成立时间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定义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条款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5,合同成立时间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最普遍的介绍:合同问题特点是什么:时效举例说明应用场景:劳动合同法其它含义:双方签字之日生效举例说明应用场景:具有法律效力
关于电子合同成立时间:在双方没有相反约定的情况下,某个电子信息进入某个输送人无法控制的信息系统就视为该信息已经被发送,如果信息先后进入了多个信息系统,则信息发送的时间以最先进入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器,在发送到接收人的计算机系统,那么该信息被发送的时间就是先进入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器的时间。在判断信息接收时间方面,如果电子信息的接收人指定了一个信息接收系统,则电子信息进入该系统的时间即为信息接收的时间。地点:采用电子意思表示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要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要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6,买卖合同成立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1、提出相关证据,证明转让的事实存在,证明转让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你只是没有申请变更登记,2008年2月1日实施的新《土地登记办法》中规定,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但是,没有规定申请的期限。变更登记时政府要收一部分收益金,改变用途的要经过批准,按照实际用途进行地价评估,补交出让金。
1、如何认定:开发商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将房屋预售给购房人。后购房人主张开发商未告知其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即认为开发商隐瞒了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 2、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42条第2项规定,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该两类行为均属于违反情报提供义务的行为。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有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在进行房屋预售时负有将具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告知买受人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情形。故意隐瞒系欺诈行为一种的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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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关于合同成立的时间有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 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 第二十七条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 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第二十八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 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 ,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 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第三十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 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 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一条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 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 诺的内容为准。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 同成立。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 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 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 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 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 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8,合同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合同的成立需要的条件主要有: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所谓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订约主体与合同主体是不同的,合同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是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 2、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 所谓“依法”签订合同,是指订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由于合同约定的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权利和义务是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和承担的,所以订立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如果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认和保护,这样,当事人达成协议的目的就不能实现,订立合同也有失去了意义。 3、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 即合同必须是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所谓协商一致,就是指经过谈判、讨价还价后达成的相同的、没有分歧的看法。 4、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要约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 如果合同没有经过承诺,而只是停留在要约阶段,则合同未成立。 合同是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交涉开始,由合同要约和对此的承诺达成一致而成立。 以上只是合同的一般成立条件。 实际上由于合同的性质和内容不同,许多合同都具有其特有的成立要件。
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建立了合同关系。合同生效,则指具备有效要件的合同按其意思表示的内容产生了法律效力。在大多数的情况下,合同成立时具备了生效的要件,因而其成立和生时间是一致的。  一般认为,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是:  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这实质上是法律对合同主体资格作出的一种规定。主体不合格,所订立的合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合同主体,无非是自然人和非自然人两类。非自然人作为合同主体,主要的行为能力。自然人作为合同主体,其合同行为能力的有无,应根据其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来确定。  2、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这是合同有效的另一个要件。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所作的要约和承诺都是自己独立且真实意志的表现。在正常情况下,行为人的意志,就是与其外在的表现相符的。但是,由于某些主观上或客观上,也可能发生两者不相符的情形。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合同生产要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合同欠缺合法性,没有补救的余地,只能归于完全地效。合同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其所指包括合同的目的和内容两个方面,即合同的目的和内容都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这里所说的“法律”,既包括现行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中的强制性也包括国家政策的禁止性规定和命令性规定。

9,合同订立时需要注意的哪些法律问题

订立合同时应注意哪些问题:(1)担保问题。①保证。在各种经济合同中,保证是经常使用的一种担保方式。在使用保证方式时,应当注意:第一,选择的保证人必须有担保能力。第二,订立保证合同,必须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如果仅提供保证人的情况,或者保证人仅口头同意保证,这都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保证。第三,明确保证的范围。保证人具体保证什么,要由三方协商一致,并在合同中写明。实践中,有些合同的保证范围含糊其辞,如“借款人到期不还,由我单位负责”,这种情况,容易引起纠纷。②抵押。订立抵押条款,一般应注意以下问题:第一,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但必须是对抵押物享有财产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的人;第二,抵押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但必须是依法可以流转的财产;第三,抵押成立后,抵押权人即对该抵押物享有担保特权,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③定金。一般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第一,定金使用要慎重,并不是所有合同都要使用定金;第二,定金数额应不超过合同标的的百分之二十;第三,支付定金一方违约,定金不予返还;接受定金一方违约,定金双倍返还。(2)预付款问题。预付款是一方当事人按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后预先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预付款不起担保作用。合同履行后,预付款可以折抵货款或酬金;如果合同不履行,预收货款的一方应如数退回预收的货款及利息,应特别注意诈骗分子通过收取预付款进行诈骗,所以,支付预付款要谨慎从事。(3)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问题。①是选择仲裁解决还是诉讼解决。如果在合同中订立了有效的仲裁条款,那么发生纠纷时只能申请仲裁,不得向法院起诉;②如果在合同中订立了法院管辖条款时,应注意选择的管辖法院必须是合同履行地、签订地、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及标的物所在地法院,并不得违背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4)合同的签字盖章及有关手续问题。①合同的签字盖章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第一,在签字盖章前,应对合同文本进行最后的审查把关。发现不合理之处,及时与对方协商修改,待修改后再签字盖章。第二,合同签字人应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其代表人签字。第三,合同的盖章可以是单位公章,也可以是合同专用章,但不能加盖单位的内部职能科室的印章。②合同的公证和鉴证。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要办理公证或鉴证手续后合同才生效,那么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到公证机关办理合同公证或到鉴证部门办理合同鉴证。(5)合同的形式和内容问题。①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形式主要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在合同形式方面应注意,有的合同只有签订书面合同才有效。②合同的内容。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签订买卖合同是日常市场交易中最常见的一种活动,对于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一些细节和条款,我们要慎之又慎,以防合同欺诈,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纠纷。一、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核确认主体是否具备订立合同的资格,同时核实签约方是否具有实际履行能力。1、主体是法人组织的:①在订立合同时要求对方提供资格证明如营业执照的原件,同时注意其证件复印件等非原件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防止造假。②注意审查营业执照是否有瑕疵,比如被吊销、被暂扣等情况。③可以通过当地的工商管理部门审查对方实际注册资本和资金,确保其有合同实际履行能力。④确认买卖方必须是标的物的所有人或者有权处分该物的组织。2、主体是个人的,对其进行履约能力的审查可以通过对其单位及其同事、家庭、朋友、邻居等进行调查,以获取相关信息,最后综合判断其是否具有履约能力和信用程度。二、 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如果主体是法人组织的应以营业执照名称为准,如果自然人以居民身份证上的名字为准。三、标的物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商、产地、数量及价款1、合同标的物应全称具体,不能简写,注意标的物不得为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物。2、品种、规格、型号、等级、花色等要写具体注明,必要时可通过附件说明标的的实际情况。3、数量、价款要明确,包括数额的计量单位,大多数事项应由双方协定,同时需要标出标的物的单价、总价,币种、支付方式及程序等,各项须明确填写,不得含糊。四、质量要求方面产品质量应按照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按照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也可以协商确定。买卖合同应对货物质量重点加以约定,以便于验收,避免纠纷。卖方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标准交付标的物,如果交付的标的物附有说明书的,交付的标的物应符合说明书上的质量要求。五、产品的包装标准货物的包装方式对于货物的完好至关重要,包装不到位就可能发生货损,引起纠纷。对于包装方式可以按约定的包装,无约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六、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1、履行期限可按照年度、季度、月、旬、日计算,得准确、具体、合理,不能用模棱两可的词语。2、履行地点指的是交货地点,要写清楚、具体、准确。3、履行方式指的是双方应约定交货、提货、运输方式和结算方式,要写得具体明确。七、交货的时间、地点、方式。交货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是合同的关键内容,它涉及双方的利益实现和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承担问题。一般情况下,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风险承担随之转移。因此对交付的相关内容一定要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八、检验标准、时间、方法。合同中应当约定检验的时间、地点、标准和方法、买方发现质量问题提出异议的时间及卖方答复的时间、发生质量争议的鉴定机构。买方收到标的物后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对标的物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在检验期内通知卖方,买方怠于通知的,视为所交货物符合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方应及时检验,并在发现问题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卖方。九、结算方式。结算方式,应该具体、明确。对用支票进行支付应按规定程序检查,以免被套走标的物。针对虚开支票欺诈的,我们可以通过两种途径防范,一种是款到交货,根据支票转账所需时间,要求买方款到卖方账面后才交货,但这种方法一般很难使买方接受除非货物供不需求。另一种是直接到出票人开户银行去持票入账,马上就能知道支票能否兑现,如能兑现可以即行转账,如被拒付可以立即停止发货,从而避免损失。十、违约责任方面违约责任的约定,应该具体可行。如果双方违反了应尽的义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行为的惩处,合同双方应在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中加以详细描述。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解决争议的方法,要明确具体。此外,对于约定的争议处理机构和起诉法院不得超出地域管辖权。十二、其他注意事项1、合同主体名称和签订人名字首尾须保持一致。出卖方应该注意买受方合同尾部的单位名称须与合同首部的单位名称一致、所加盖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上的单位名称须与书写的单位名称一致,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名字是否与真实名字一致,不能有错字、别字、漏字或简称。2、对代理人签订合同的应对其代理权进行审查。对于对方业务员或经营管理人员代表其单位订立的合同,应注意了解对方的授权情况,包括授权范围、授权期限、介绍信的真实性,对非法定代表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如副总经理、副董事长等,应了解其是否具有代表权。才能避免无权代理的情形。3、防范合同恶意履行。合同恶意履行的情况比较复杂,但在订立合同时如能进行积极的事前防范将极大的减少合同风险。对对方资信有质疑的可以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另外在合同履行中保留相关证据,出现纠纷时,积极行使诉权通过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权利,以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蒙受损失。4、合同订立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使用比较标准的合同范本。尽管我国《合同法》允许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等各种形式,但非书面形式在发生纠纷时不好确定双方责任,容易被人利用进行欺诈。因此,订立合同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同时,订立合同时应尽量参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布有标准的合同范本,并结合具体交易情况可以适当调整合同部分条款内容,内容应尽量详尽、明确。如果有疑问的还可以咨询有经验的专业律师或工商局。保证买卖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权利、风险与孳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交付时起发生所有权转移。标的物的风险责任承担标的物风险责任负担,是指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在买卖合同中,对于债务不履行或不协助履行,标的物的风险通常由有过失的一方负担。在标的物非因双方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发生意外毁损灭失的情况下,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风险负担按交付原则确定。具体来说,即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不动产或船舶、航空器等以登记为权利变动公示的,风险由所有人负担。对于各种不同交付方式,合同法确定的风险负担原则是:(1)买受人亲自提取标的物的,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约定或法定地点时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2)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起,在途风险由买受人承担。(3)对于需要运输的标的物,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的,自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4)买受人受领迟延的,自迟延成立时起负担标的物风险。根据合同法规定,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如果不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孳息归属标的物交付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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