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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重大情形有哪些

1、房屋与土地分开转让,合同无效 2、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 3.商品房预售违法,合同无效 4.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 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6.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7.房屋买卖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8.买卖权属有争议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9.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重大情形有哪些

2,合同法哪些条件可以认定合同不成立

这要看你是站在哪个角度来看了。从法院的角度来看,合同是有效的,但仍然有可能认定为赠与;从税务局的角度看,合同是无效的;从双方当事人角度看,合同是不成立的,因为没有真实的意思表示。
第一,当事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与之行为不相符的合同;第二,合同中没有对价;第三,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或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四,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第五,合同必须是当事人双方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反当事人意愿的行为。 如果存在以上任意一种情形,都可以认定合同不成立。

合同法哪些条件可以认定合同不成立

3,买卖合同不成立后果是什么

买卖合同不成立,是指买卖合同不符合合同成立的基本要素,即主体适格,意思表示一致,有合同标的,符合法律要求的法定形式。买卖合同不成立,故不存在履行合同的责任,更不存在违约责任。买卖合同不成立可能会引起几种法律后果:一是合同不成立,当事人也未实际开始履行,尚未造成财产后果的,当事人可以继续磋商订立合同,也可以停止订立合同。二是合同不成立,当事人已开始实际履行,当事人既可以继续弥补订立合同手续,也可以停止订立合同。对于停止订立合同的,一方或双方因接受履行而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因为此时当事人取得的财产无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依据,此外造成合同不成立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买卖合同不成立后果是什么

4,房屋买卖的居间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以下两种情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无效: (1)居间人弄虚作假 居间人在订立合同时,如果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此时,居间合同无效。此时,居间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①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②应当向委托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居间人违反保密义务 如果委托人提出,居间人不得将委托人的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买卖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在签订居间合同时,这个要求应当明确纳入合同的内容中。这种情况下,居间人就负有对委托人信息保密的义务。同时,居间人在买卖双方订立合同之中,或者之后都应履行保密的义务。 如果居间人违反了保密义务,从而使委托人遭受损害的,居间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

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其实房屋买卖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所有当事人必须具备法定条件,按照法律规定签订的合同才能具有法律效力。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1、房地产分离出卖,买卖合同无效。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或随房屋转移。如果出卖人将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分别卖与不同的买受人,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受人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2、产权主体有问题,买卖合同无效。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非所有权人出卖他人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一般无效。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的,必须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卖。出卖共有房屋时,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一般认定无效。3、侵犯优先购买权,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时侵犯共有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4、非法转让,买卖合同无效。主要包括转让(含买卖)下列房地产:①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②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③权属有争议的;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6,合同不成立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可知合同的定义为“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不成立的情形如下:1、一人自行订立合同;2、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不一致,未形成要约、承诺的合致;3、合同的客体不确定;4、要物合同未履行物的给付;5、须经批准、登记方能成立的合同未履行批准、登记手续;6、法律规定或者是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合同且未履行的。参考案例:(2019)苏0402民初6227号 (2015)西民商初字第00261号
一、合同成立需要具备要件:1、须有两方以上订立合同的当事人;2、对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等内容经协商一致,达成合意。二、合同不成立的情形:1、一人自行订立合同;2、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不一致,未形成要约、承诺的合致;3、合同的客体不确定;4、要物合同未履行物的给付;5、须经批准、登记方能成立的合同未履行批准、登记手续;6、法律规定或者是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合同且未履行的。
合同不具备成立的要件,即不成立。合同的不成立,有以下几种情形:  1、一人自行订立合同;  2、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不一致,未形成要约、承诺的合致;  3、合同的客体不确定;  4、要物合同未履行物的给付;  5、须经批准、登记方能成立的合同未履行批准、登记手续;  6、法律规定或者是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合同且未履行的。

7,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情形有哪些

以下为七种无效的房屋买卖合同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行为,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买卖均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签订合同,他们不能独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否则,属无效合同。  (2)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他们进行房屋买卖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订合同或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没有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限制行为能力人自己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3)以欺诈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这是指一方当事人以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致使对方当事人发生错误认识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4)以胁迫的手段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指一方当事人以使对方财产、肉体或精神上受损害相威胁,迫使其产生恐怖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5)乘人之危签订的经济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或利用对方的迫切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明显不利的条件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6)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故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7)当事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又无据可查的,亦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 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是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是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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