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形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

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形

2,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无效抵押权人对租金有优先受偿权吗

抵押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应该是抵押权人才享有优先受偿权。 根据法律规定,抵押人是指向债权人提供抵押物进行抵押的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权人是接受抵押的债权人,只有债权人才享有优先受偿权,即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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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抵押签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吗

抵押签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具体分析如下:1、抵押合同是为了保障债权能够顺利实现的从合同,因此在债权到期或没有确定债务人是否将不履行债务之前,抵押物的所有权不发生转让效力。即使债权到期了,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也要走法律程序后方可处分(买卖)抵押物。2、依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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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抵押权无效抵押合同有效是什么意思

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合同行为(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时独立的。这就是所谓的区分原则。由于不动产的抵押权需要到相关部门登记才能生效,而抵押合同只要符合意思自治,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可生效,所以由于抵押合同生效后,当事人未登记,从而导致抵押合同生效而抵押权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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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房地产抵押合同无效的应如何处理

房地产抵押合同无效,是指房地产抵押合同因法律规定的原因而不发生创设抵押权效果。房地产抵押合同无效的原因是多样的:  1、主合同无效导致房地产抵押合同无效;  2、因房地产抵押合同自身的原因而无效,这些原因包括:(1)《民法通则》上的无效原因: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合法原因掩盖非法目的等等;(2)《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中无效原因,如抵押人隐瞒抵押的房地产存在共有、产权争议或者被查封、扣押等情况的。  房地产抵押合同无效时,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房地产抵押是由第三人提供的时候,这种无效合同的处理,具体如下:  (1)主合同无效而致房地产抵押合同无效,抵押人无过错的,抵押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抵押人有过错的,抵押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2)主合同有效而房地产抵押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抵押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抵押人有过错的,抵押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6,抵押合同无效如何处理

抵押合同无效,抵押人不应按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是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对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且抵押物价值以赔偿时评估价为限。 在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抵押人所要承担的不再是担保责任,而是缔约过失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民事责任。只有在合同未成立或者虽然已经成立,但因为不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撒销时,缔约人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根据缔约上的过失请求赔偿的范围应为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的损失指一方因信赖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但由于合同的不成立和无效的结果所蒙受的利益损失。信赖利益,必须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债权人请求赔偿的信赖利益损失的范围最高不得超过履行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第五十三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按合同有效成立并履行时,债权人从中所得到的履行利益是债权人可以以抵押人提供抵押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而该履行利益乃是在合同如期履行后当事人所获得的全部利益,也就是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所以抵押合同无效,抵押人应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对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什么是无效抵押权

对于什么是抵押权,我国《物权法》第179条有明确的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根据上述规定,抵押时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是不转移财产的占有的,故既能够担保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又能够使得抵押物的价值得到最大的发挥,因此抵押又有“担保之王”的美称。当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义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就可以优先受偿。
无效抵押是指抵押权的设定无效,它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抵押权人的债权得不到有效的保障。(一)“无权擅抵”行为。抵押人不论是债务人还是第三人,其所提供的抵押物必须是自己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财产,否则,抵押行为就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124条第一款指出:“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财产作抵押物的,应当认定抵押无效。”如实践中,有的当事人为了向银行贷款,自己又无财产可供抵押,就采取欺瞒手段向他人借产权证书或价值高的物品设定抵押。这种“无权擅抵”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而且严重地侵害了财产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应认定抵押行为无效。(二)“共产私抵”行为。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属全体共有人共有,任何人不得私自占有、使用、处分或支配。如果抵押人以共同共有的财产设定抵押权的,必须取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如以按份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权的,仅限于属抵押人所有的那部分财产。这是由于有的共有财产(如房地产、存款单)的产权证书、单据暂由某共有人保管,保管人若利用便利条件,以共有财产作抵押时,就会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这种以共同财产私自抵押的行为即无效。(三)“一物多抵”行为。抵押人以同一抵押物转让他人,或者就抵押物价值已设定抵押的部分再行抵押的行为,在实践中最常发生,这也与经办审查不严有关。如泉州市某一时装公司系合资企业,为了向银行或单位或个人借款,就采用“一物多抵”的方式,在短短的1年内以三处房地产抵押借款11次,数额达435万元;其中仅以一处土地使用权及地面上的未装修建筑物为抵押物,先后持该地的建设用地申;请审批表、规划许可证等证书(并非土地使用权证),向银行贷款达8次,总计395万元,其中向某银行贷出4次达200余万元。这种以一处财产作多头重复抵押的行为显然是无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115条规定:“抵押物如由抵押人自己占用并负责保管,在抵押期间,未经债权人同意,抵押人将同一抵押物转让他人,或者就抵押物价值已设置抵押部分再作抵押的,其行为无效。”但如经抵押权人同意的有效,清偿时按抵押的先后顺序受偿。(四)“多债一抵”行为。在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债务人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因而使该债务人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同时也剥夺了其他债权人的受偿权,即侵犯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应认定该抵押行为无效。
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合同行为(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时独立的。这就是所谓的区分原则。由于不动产的抵押权需要到相关部门登记才能生效,而抵押合同只要符合意思自治,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可生效,所以由于抵押合同生效后,当事人未登记,从而导致抵押合同生效而抵押权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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