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能同时考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和估价师吗高手赐教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4-01-23 18: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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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能同时考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和估价师吗高手赐教
可以,两者皆属中国房地产与经纪人学会管理存档.你可以考两张证,但其中一个只能是兼职的.
2,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长期有效吗如何进行再教育
资格证书是长期有效的,注册证书有效期三年。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由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负责组织。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即三年内,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为120学时,其中,必修课和选修课第一注册有效期各为60学时。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由学会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3,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不够需要延续注册该怎么办就差一次
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缺北京,地方30学时9月9号注册到期,申请延续,变更注册都不可以,怎么办。没办法,只有学完才能办续期,快点看看最近有没有继续教育培训,如果证过期半年,续期就有些麻烦了,还要提供社保和档案证明。赶紧去参加各地的继续教育和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经纪人学会的继续教育,都在建设工程教育网网上呢:http://www.jianshe99.com 不过在参加继续教育之前先和房地产估价师与经纪人学会联系一下。只能参加网上继续教育了,不过延期注册都要提供社保和档案证明材料的。
4,求助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协会沈阳办公地点在哪啊电
沈阳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成立于2003年8月30日。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沈阳市房产局和沈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具有非营利性的独立社团法人资格。宗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社会公德,制定并监督执行专业守则和估价标准,实行房地产估价行业自律,成为行业与政府沟通及信息传递的纽带,促进沈阳地区房地产估价行业健康发展,维护国家、法人、个人的合法权益。 本会自成立以来,加强自身建设,建立杜绝同业恶性竞争的机制,维护了开放透明、公平有序的房地产估价市场环境。2004年11月沈阳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成立了专家鉴定委员会,为房地产估价纠纷的调处、裁决提供专业鉴定意见。业务范围:1、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2、开展调研为政府主管部门决策提供依据。3、开展市内外同行业交流协作、考察学习,推动发展沈阳市房地产估价行业。4、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各项培训工作。5、受政府主管部门和其他社会团体委托,开展各项有益活动。 沈阳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机构设置为:理事会、秘书处、专家鉴定委员会、学术交流组、培训教育组、纪律考核组。 会 长:张绿波 秘 书 长:刘 健 办公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237号金园大厦2-20-9 邮编:1-1-0-0-1-4 电话:(0-2-4)2-2-9-4-4-9-3-12007年房地产估价师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房地产经营、房地产经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下同)中等专业学历,具有8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5年; 2、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大专学历,具有6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4年; 3、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具有4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3年; 4、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2年; 5、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博士学位; 6、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审计、会计、统计专业助理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10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6年,成绩特别突出。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滚动考试,滚动周期为两年。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执业资格 估价师和经纪人都要考4门,其中《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是一样的。其余的3门我感觉估价师要比经纪人难考。 首先不知道你的工作经历够不够,但你从事的工作是明显不符合规定的,不过目前很多省市对报名资格审查的不是非常严格,如果单位可以出证明的话,还是可以报考的。我个人感觉你先考经纪人较好,与你的工作较吻合,是否报考房地产估价师就看你个人的职业规划了,至于经纪人考试与估价师考试没有必然联系,只规定了“已经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者,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可免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
5,房产经纪人资格证 的培训材料每年都一样吗去哪能买到
工商管理大学,2009年10月18日有考试。报名的时候会发书的。1、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的途径是什么? 答:通过全国统一的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 2、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答: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已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3年。 (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2年。 (三)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四)取得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五)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3、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有哪些科目? 答: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共有四科:《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房地产经纪概论》、《房地产经纪实务》和《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 4、2010年房地产经纪人全国统一考试在什么时间? 答:2010年房地产经纪人全国统一考试时间定在2010年10月20日和21日 。 5、各地考生在何时、何地报名? 答:各地拟准备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考试的考生,请您留意自己所在省、市、自治区建设和人事主管部门的有关通知(各地考试部门可在本网站的“考试中心”栏目处查询),按通知要求的时间、地点报名。 6、考生如何获得考试报名表? 答:请考生到您所在省、市、自治区考试报名地点咨询,并索取有关表格。 7、怎样购买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大纲和考试辅导教材? 答:(1)考生可以在考试报名点购买考试大纲和考试辅导教材。 (2)考生也可以到中国房地产经纪人网站( http://www.agents.org.cn/)查询各地的购书方式。(3)考生还可以通过邮局寄款到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邮购教材。 请考生购买正版教材,正版教材的版权页是用印有学会标志图案的水印防伪纸印制的。 8、房地产经纪人考试辅导教材有哪几本? 答: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一套共四册(含《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房地产经纪概论》、《房地产经纪实务》和《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以及一本考试大纲。 9、考生是否需要参加各地举办的房地产经纪人考试辅导班? 答:考生是否参加各地举办的房地产经纪人考试辅导班,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水平和需要自行决定。 10、房地产经纪人考试有哪些题型? 答:四科考试题型均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综合分析题。 11、考生在考试前要做哪些准备? 答:考生在报名后应该认真复习房地产经纪人考试辅导教材,并通过书中的复习思考题检验自己的掌握情况。在考试前,请考生及时领取准考证、查看考场,准备考试用具(2b铅笔、计算器、钢笔等)。 12、进入考场,考生可以携带那些考试用具? 答:2b铅笔、橡皮及钢笔或圆珠笔。 13、考生进入考场不能携带哪些物品? 答:考生进入考场不得携带电子记事本、寻呼机、移动电话等通讯设备;已带入考场的要切断电源,并与其他物品一同存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带至座位。 14、填写答题卡应注意什么? 答:请考生仔细阅读涂卡说明,填写清楚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注意数字和方框的填涂位置要相互对应。请不要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要保持卡面清洁,不要折叠答题卡。一定要用2b铅笔把需填涂的方格填满,填涂时不要出格,也不要以三角、圆圈、圆点等形式代替填涂方格。 15、填写考卷上的考生信息应注意什么? 答:请考生看清楚考卷上所要求填写的考生信息,并对应填写,不要将文字写到所要求的填写范围之外。 16、全国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办公室值班电话是多少? 答:考试期间,全国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办公室值班电话为(010)88083150/51。 17、考试结束后,考生如何查询考试成绩? 答:考生可以在本网站查询考试成绩或按准考证上公布的查询电话查询成绩,或直接打电话到当地的人事考试主管部门查询成绩。 18、房地产经纪人考试成绩几年有效? 答:房地产经纪人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例如,某考生2002年报名参加4门考试,其中有一门成绩不合格。该考生在2003年只需报名参加未合格的那一门考试。 ( http://www.agents.org.cn/)
6,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不断提高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 加强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根据《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51号) 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持续执业的必备条件 之一。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义务接受并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所在单位有责任督促本单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按要 求接受继续教育。 第三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当接受120学时的继续教 育。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和选修课各为60学时。 第四条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以下简称中房学) 组织实施各为30学时的必修课和选修课的继续教育。 其余各为30学时的必修课和选修课的继续教育,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选定的单位组织实施, 中房学负责指导。 第五条 必修课学时通过下列方式取得: (一)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二)讲授继续教育培训课程; (三) 参加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主办的估价相关研 讨会、经验交流会; (四)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主办的刊物、 网站、编写的著作上发表估价相关文章、估价报告, 或者参与其组织的估价相关材料的编写; (五)参加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 用书编写以及命题、审题、评卷; (六)其他方式。 上述方式中,第(五)种方式计入全国必修课学时。其余的方式中, 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中房学认可的, 计入全国必修课学时;由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 计入地方必修课学时。 第六条 选修课原则上采取非集中面授方式,学时通过下列方式取得: (一)参加网络继续教育; (二) 完成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立项的估价相关科 研项目; (三) 参加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开展的估价行业调 研、检查、案件查处以及估价报告评审、鉴定; (四) 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提交估价行业发展、 制度建设等建议被采纳或者认可; (五) 参加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主办的座谈会以及 境内外考察、境外培训; (六)在公开刊物上发表房地产估价相关文章, 公开出版房地产估价相关著作; (七)在高等院校房地产估价相关专业进修学习并取得相关证书; (八)其他方式。 上述方式中,第(六)种方式计入全国选修课学时,第(七) 种方式计入地方选修课学时。其余的方式中, 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中房学认可的, 计入全国选修课学时;由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 计入地方选修课学时。 第七条 继续教育学时按照下列标准计算: (一)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网络继续教育的, 按照实际接受培训的时间计算,每45分钟为1学时; 讲授继续教育培训课程的,按照实际授课学时乘以4计算。 (二)参加估价报告评审、鉴定的,评审、 鉴定1次按照10学时计算。 (三)下列方式按照每人每次30学时计算: 1、完成估价相关科研项目(限前10名完成人); 2、参加估价行业调研、检查、案件查处; 3、参加估价相关研讨会、经验交流会、座谈会以及境内外考察、 境外培训; 4、发表估价相关文章、估价报告等(限前3名作者); 5、编写估价相关著作、材料(限前10名编写人员); 6、参加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用书编写以及命题、 审题、评卷; 7、提交估价行业发展、制度建设等建议被采纳或者认可( 限前5名建议人); 8、在高等院校房地产估价相关专业进修学习并取得相关证书。 第八条 学时计算不得重复。 必修课学时修满后超出的学时,可以计入选修课学时, 但选修课学时修满后超出的学时不能计入必修课学时。 办理跨省级变更注册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转出省、自治区、 直辖市取得的继续教育学时,转入省、自治区、 直辖市应当予以认可。 第九条 继续教育实施单位应当根据其负责范围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人 数,合理安排培训班数量,制定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并及时公布, 供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查询和选择参加。 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应当包括每个培训班的时间、地点、学时、 对象范围、主要内容、收费标准等。 第十条 继续教育实施单位应当保证继续教育培训效果和质量, 合理控制培训班规模。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应当具有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主要包括: (一)房地产估价师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 (二)估价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范和指导意见; (三)国内外估价行业发展动态; (四)估价理论、方法、参数研究和应用的新进展; (五)估价实务中的热点、难点和案例剖析; (六)估价的新兴业务; (七)计算机、网络等技术在估价领域的应用; (八)房地产市场调查、分析和研究; (九)估价相关的建筑、规划、不动产登记、会计等知识。 全国必修课的培训内容侧重房地产估价相关法律、全国性法规、 政策、标准规范、指导意见以及行业发展的共性问题等; 地方必修课的培训内容应当结合当地实际,侧重地方性法规、政策、 标准规范、指导意见以及当地行业发展的热点问题等。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实施单位应当加强继续教育教师队伍建设, 形成一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继续教育教师队伍。 继续教育教师一般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取得房地产估价师 资格8年以上,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较高理论水平、 扎实专业知识基础、较丰富实践经验。 继续教育实施单位应当根据每个培训班的培训对象、 培训内容选派有胜任能力的继续教育教师授课, 要求其提供授课讲义或者较详细的授课大纲。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培训应当针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岗位(机构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一般执业人员等) 和执业年限等制定有针对性的培训方案,进行相应的继续教育。 第十四条 继续教育学时取得情况实行网上公布制度。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可以通过中国房地产估价师网(网址: www. cirea.org.cn)查询取得的继续教育学时等信息。 地方继续教育实施单位应当按要求及时将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地方学 时取得情况报中房学,由中房学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下列行为的,取消相应的继续教育学时, 情节严重的,记入其信用档案: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继续教育学时的; (二)由他人代替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 (三)其他严重违反继续教育培训纪律的行为。 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实施单位要严格遵守本办法及继续教育有关规定, 不得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要及时总结培训经验, 不断提高培训效果和质量。 第十七条 省级房地产估价师管理部门应当将每年地方学时继续教育工作总结和 计划报中房学, 中房学将汇总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工作总结和计划报国务院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继续教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本办法及继续教育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二)继续教育教师选聘、培训内容安排、培训收费等; (三)学员考勤记录、培训考核标准、培训效果和质量等。 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继续教育组织实施工作的监督、 检查,对不按照本办法组织继续教育、 不能保证继续教育培训质量或者有其他违规行为的地方继续教育实施 单位,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九条 下列情况下申请注册的, 申请之日前三年内应当达到本办法规定的120学时的继续教育: (一)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超过三年申请初始注册的; (二)被注销注册后具备相应条件,申请初始注册的; (三)逾期申请延续注册的。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估价师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 制定本地区地方必修课和地方选修课继续教育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通知,自2008年9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申请延续注册的,继续教育必须满足60学时(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组织实施的必修课30学时、选修课30学时的继续教育。如果必修课学时多于30学时,多的学时可以认同为选修。2009年1月1日后,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申请延续注册的,继续教育必须满足120学时(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组织实施的必修课30学时、选修课30学时的继续教育;省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必修课30学时、选修课30学时的继续教育)取得继续教育学时,按照《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暂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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