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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超生二胎的罚金是根据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来算的. 不同县的罚款就不一样.收入高的就罚款就多.规定是这样规定的,实际操作中,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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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2,渝计划生育法规

还将会更加符合
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参见: http://www.govyi.com/zhengcefagui/difangfagui/chongqingshifagui/200707/21998.shtml

渝计划生育法规

3,重庆晚婚晚育产假规定是怎样的

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8条规定,晚育的职工,增加产假20个工作日。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7个工作日,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另,一般性产假是《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明确的:产假90天,难产(剖腹)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二十四周岁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职工实行晚婚的,在法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婚假二十天;实行晚育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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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重庆晚婚晚育产假多少天

当事人合法生育二孩或一孩子女的,可以享有国家规定98天产假基础上,再次享有重庆市规定的30天产假奖励。《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前款夫妻在子女出生前到夫妻一方户籍地或者女方现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进行生育登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办理。第二十六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三十日。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照不低于休假前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但不得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护理假十五日,护理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5,未婚先孕 重庆给孩子上户口

广东胡律师:未婚先孕上户口得先去计生委缴纳了社会抚养费拿到了准生证,然后带上孩子的出生证明就可以去孩子父亲或母亲任一一方落户。未婚先孕的社会抚养费有的地方是1倍上一年人均收入,有的是两倍,各地标准不同,所以你最好是打个电话到你们重庆计生委去了解一下情况,让他们出示相关罚款条例。
1、他们属于未婚生育,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也就是通常说的罚款。2、“医生说没有结婚证不能给出生证明”:没有结婚证可以不发准生证,但不能不给出生证。3、“请问现在给那个孩子上户口改怎么办?”:到计生委去给孩子缴纳罚款,拿到罚款收据后,带上父或母的户口本、双方的结婚证、罚款收据、孩子的出生证明等,到父或母户口所在地派出申请上户口。4、“需要交纳多少罚款”: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缴纳各3000元:“未婚生育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征收三千元社会抚养费。”5、“还要出示些什么样的证明呢?”:请咨询父母双方户口所在地计生委。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五十三条 未婚生育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征收三千元社会抚养费。 这可是国家牌价“男女双方分别征收三千元”,即一共6000元,如果多收就是乱收费。现在我们大竹林都是罚款6000元

6,重庆二胎新政策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有一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或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   (二)第一个子女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第一个子女患有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经医学干预后,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可以生育正常婴儿的;   (四)夫妻一方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不能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五)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一个子女或者丧偶再婚前一方依法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六)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烈士独生子女、二等甲级以上伤残退役军人或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七)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或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八)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居住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聚居区,一方为少数民族的;   (九)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部分山区农村的独生女户、少数民族户或边远高寒大山区的独生子女户;   (十)其他特殊情形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认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一条 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女方不满二十八周岁的,申请再生育时间应当间隔三周年以上。   依据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其中一方应当在符合再生育条件地区居住五年以上。   农村居民被用人单位聘用、在城镇经商、办企业或者在城镇居住,满三年的,适用城镇居民再生育的规定。
你好,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生二胎,谢谢,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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