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合同法案例分析抗辩权,请经济法大师帮我举一个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例子简要表述一下就好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3-08 2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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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经济法大师帮我举一个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例子简要表述一下就好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合同法的一个概念 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另一方可拒绝履行相对义务 如购销合同约定见货付款,在一方没有提供货物时 另一方就可以拒绝付款
2,经济法简单案例分析题
第一题1答:该行为的性质为承诺。2答:甲乙公司的合同存在如下的无效部分:第一,定金为合同总额的50%,超过了法律规定的20%的上限,超过部分无效。第二,甲乙约定了双方迟延履行之时的违约金,又单独约定了违约金条款。若遇到迟延履行之时,除了支付迟延履行产生的违约金外还要支付20万的违约金,此约定可能导致违约金额过高,因此,可以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若超过了法定的违约金比例,超过部分无效。3.答:甲应向乙主张违约责任,因为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理以及《合同法》第121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那么根据合同的约定,乙违约,应适用违约金条款,支付20万元违约金。 第二题1答:乙对甲的抗辩权属于先履行抗辩权,根据合同法原理及《合同法》第67条之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又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2答:不可以。根据合同法原理及《合同法》第67条之规定: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三题答:1. 可以向侵权人乙主张,其依据为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2.可以向公交公司主张违赔偿责任,因为甲与公交公司之间存在客运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302条之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题1答:不应得到支持,因为根据现行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除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服务期约定或者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外,劳动者在辞职时不应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答:不可以,因为根据现行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劳动者押金,若收取的,应退回。因此单位于法无据。 3答:(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因此,本案中的试用期最长为6个月,试用期超过4个月是可以的。(2)试用期工资为不得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经济法合同案例分析
1.有法律依据,是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行为。2.(1).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2).丧失债务履行能力;(3).严重丧失商业信誉3.解除合同合同有效,采购员将合同交给经理后,经理并没有反对。而是提出延期交货。也就是经理本身也承认合同的效力。此合同是有效合同,双方应严格依照合同履行义务。
4,经济法中的抗辩权是什么意思
经济法抗辩权一共分为三类,即三大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同时履行抗辩权只适用于双务合同,单务合同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成立条件:1、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相对待给付义务。2、双方债务均已后清偿期。3、对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4、对方的债务可能履行。独立抗辩权是指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自己不必有主债权存在,只是在另一方行使债权请求权时,有对请求权予以抗辩的权利。比如时效完成抗辩权、先诉抗辩权。而从属抗辩权则是指有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自己必须有请求对待给付的债权,此抗辩权只是从属于自己的债权而存在,本质上起担保作用,因而此债权一旦消灭,则其抗辩权也随即消灭。比如同时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是。从属抗辩权只是就有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的债权而言具有从属性,但就另一方的债权而言则没有从属性。二、不安抗辩权的不安抗辩权的: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丧失商业信誉,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有权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有权解除合同。虽然《合同法》第68条并没有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那样将“当事人互负债务”作为抗辩权适用的条件之一,但从不安抗辩权的内容看它必须适用双务合同,且可适用于各类双务合同。成立的条件:1、必须是互为对价的双务合同当事人各自债务的旅行又先后顺序,而且先履行一方没有履行。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还有一个非实质要件,债务人没有提供担保)。法定抗辩权指法律明确规定的当事人对抗请求权的权利。比如台湾地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时效完成抗辩权、我国《合同法》第66条规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第六十八条规定的不安抗辩权、《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等。而约定抗辩权则是指当事人之间基于契约自由原则而约定的对抗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依法律规定而产生,没有任何疑问。值得研究的是,抗辩权是否可以依当事人之间约定而产生。笔者认为,只要当事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基于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抗辩权。比如甲与乙在无偿委托合同中约定,如果委托人甲不向受托人乙提供处理委托事务的必要经费时,乙有权拒绝甲的完成委托事务的请求。这一约定,无疑应被允许。三、后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得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得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的权利。债务人行使的抗辩权包括:先诉抗辩权、合同撤销的抗辩权、债权已履行完毕的抗辩权、债权无效的抗辩权、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权等。债务人可以行使这些抗辩权对抗债权人的请求权。权利让与后,债务人还可能因某项事实产生新的抗辩权,比如,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权利转让后,合同规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提出终止合同的抗辩。成立条件:1、必须是互为对价的双务合同当事人各自的债务履行有先后顺序。2、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者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在日常生活中大家在合同的履行上面要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希望以上的对大家有所帮助,
5,经济法合同法案例分析急急急
这是民法领域的知识1、(1)订购芒果---属于代理,是基于委托合同的有权代理(2)订购荔枝----属于越权代理,但是由于被代理人的追认(默认方式)而有效,最终仍是有权代理。2、订购火龙果--属于越权代理,与订购荔枝不同,被代理人既无事前肯定,又无事后追认,故属于越权代理,即无权代理行为。3、钱某可以拒绝支付。理由:虽然代理行为的后果归于北大丽人,但是由于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存在过错,未尽到代理人的义务,滥用代理权的行为给被代理人造成了损害,故应由孙某自行承担。
6,合同法之不安抗辩权案例解析
因蔡某离婚诉讼,属于民法上的不安辩的理由,法院会支持王的起诉请求。就是在一个双务合同中,义务的履行是有顺序的,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就是先履行方。举个例子,现在甲乙之间有一个汽车买卖合同,甲在1月1号把汽车交付给乙,乙于3月1号付款。在这里,甲乙的义务的履行就是有顺序的,甲先履行交付汽车的义务,乙后履行付款义务。甲就是先履行方,乙就是后履行方。当出现特殊情况,甲有理由相信乙无法履行他的义务,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拒绝交付汽车,乙提供担保后就可以要求甲履行义务。
7,经济法合同的案例求大神详细分析哈100分求速度
看在100分的面子上,我也分析一下! 本人认为这个主要看当初的合同是否有关于对黄金纯度的约定,如果有约定按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按国家规定,没有国家规定按行业标准。 如果有约定的话,对方提供的黄金不达标,明显属于违约,对于合同违约的,针对这个案子可以要求对方按照足额纯度的黄金履行,并赔偿损失或者支付违约金,对方拒不履行,可以直接单方面解除合同。 B因为迫于无奈接受合同,且黄金纯度低,这个合同明显属于显失公平,对于显失公平的合同是可以撤销的。其次也可以说是对方违反合同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也可以要求撤销合同,赔偿损失。你好!有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处理。无合同,如有确实约定或可记录查询的口头协议,可以作为审理证据提供给法院。你这个案子,估计是个烂案子,建议撤诉。打字不易,采纳哦!
8,关于合同法的案例分析先履行抗辩权的问题需要详细一些谢谢
(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合法的,因为其结清余款的前提是乙方所交付的木材通过验收。(2)甲方拒付余款行为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3)甲公司行使的是后履行抗辩权。行使后履行抗辩权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同一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在履行上存在关联性,形成对价关系。不是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债务,不能形成后履行抗辩权。如果在同一合同中不能形成对价关系,也不能产生后履行抗辩权。 (2)合同履行有先后顺序。多数双务合同的履行是有先后顺序的。有的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有的是由法律规定的。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法律没有规定可以按照交易习惯来确定先后顺序。有先后顺序的双务合同,先履行的一方应首先履行。如果没有先后顺序,就形不成后履行抗辩权。 (3)必须是应当先履行的一方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才能行使后履行抗辩权。如果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已经履行或者已经适当履行,就失去了抗辩事由,后履行抗辩权就不成立。
9,经济法案例分析5
(1)甲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虽然甲乙双方没有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但甲公司已将70台精密仪器交付了乙公司,乙公司也接受并付款,所以合同成立。(2)甲公司8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形,可以中止履行合同。(3)乙公司9月5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4)丙公司对货物毁损应向甲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类问题属合同法的基本知识,如果提问者只是应付考试就算了,如果以后从事与合同有关的业务,还是要认真学习合同法,掌握基本原理,对工作、个人都有好处。1、合同成立。双方签订合同不以是否在合同书上签字为准,而是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准。本案中双方均有订约、履约的意思表示,形成了合意,故合同成立。2、甲公司行为合法。基于乙公司的财务困难可能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甲公司产生不安履行抗辩权,可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符合合同法规定。3、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合法。甲公司虽然于8月26日开始交付仪器,但因交通事故导致仪器毁损,无法完成交货。因交通事故是加以注意可以避免的,不属不可抗力免责的情况,所以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4、丙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丙公司作为承运人,有义务安全、及时将货物运达指定地点,因丙公司过失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货物毁损,因此,丙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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