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21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还有效吗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3-03 22: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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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还有效吗
建设部89号令属于部门规章,不出台新的办法废止的话,一直有效。建设部令第89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目前还有效,没有废止。凡是和2012。2。1起生效的国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不一致、冲突的,自动废止。 和2012.5.1实施的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有冲突的,以标准文件为准。
2,关于招投标的一些疑问
1、可以。将这两个项目,做为一个招标项目的两个包,进行招标即可。因为专业不同,则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也应该区别开来。2、不可以,按照最新的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中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在招标人控制价10095范围含95含100下同内的所有
不合法。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限制一个范围,了能导致有的投标人的报价无法进入评标基准值得计算,造成评标的不公正。
4,扣押延期协查时间是否扣除
1、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招标文件中工期时间修改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不属于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以前发出的招标文件修改,只要投标人来得及修改投标文件即可。 3、招标文件关键性的修改不需要开标时间延期15天,而是修改发出的时间应当在开标时间(暨投标截止时间)以前15天。
5,请问可以提前开标吗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所以,招标活动不得提前开标。感觉这个有点属于修改招标文件的范畴,但是投标人应该没这个权力,应该是由招标人进行修改,而且修改招标文件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参考:《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6,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等情形将被视为串通投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出现如下六种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投标人应注意避免出现上述情形,防止被认定为串通投标。需要注意的是,该条第六项规定的同一单位的“账户”,不仅指基本存款账户,还包括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等。你可以先通过电话与招标公司进行沟通 之后可能需要你出一个相应的情况说明 选择一个合适的理由 招标公司是可以给你退钱的 但是你的情况复杂 还要参考招标公司的意见 一般来说 不是从基本账户转的钱 招标公司可以根据你的账户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规定 将你的投标资格取消 在确定投标资格取消后 如果没什么其他要求就可以给你退钱了 而且你转的钱数也不对 可能还涉及财务方面的问题 想要不取消投标资格 并且能退钱 重新递交保证金 那么情况说明的内容及理由很重要
7,招标投标中的哪些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
招标投标活动是投标人之间的竞争,所以不正当竞争主要与投标人有关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四十二条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
" 第六十七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以行贿谋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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