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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参见 http://news.xinhuanet.com/zhengfu/2004-08/25/content_1877914.htm

2,军人抚恤优待实行什么方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  第 413 号  现公布《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现在执行的是该条列。

军人抚恤优待实行什么方针

3,退伍兵有什么优待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优抚对象在与其他群众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救济、贷款、分配住房的优先权
优先就业.福利高.

4,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有哪些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2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的以下人员为抚恤优待对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5,退伍军人身体不好有什么优侍吗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对革命烈士家属在优待方面的规定是:革命烈士家属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因病治疗无力支付医疗费,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对家居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符合当地劳动部门规定的招工条件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安排其中一人就业;革命烈士的子女、弟妹自愿参军并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征兵期间可优先批准一人入伍;革命烈士子女在报考中等学校、高等院校时,录取的文化和身体条件应适当放宽;革命烈士子女考入公立学校的(包括小学、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大专院校等),免交学杂费,优先享受助学金、学生贷款。入公办幼儿园、托儿所的,应优先接收;孤老烈属可由所在县(市、区)光荣院集中供养。 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对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在优待方面有何规定?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因病治疗无力支付医疗费者,当地卫生部门酌情予以减免;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子女、弟妹,自愿参军并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征兵期间可优先批准一人入伍。 4、《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对革命伤残军人在优待方面有何规定?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对革命伤残军人的优待规定是:在乡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在乡三等伤残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的,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因病所需医疗费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酌情补助。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的伤残军人,享受本单位因公(工)伤残职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伤残军人因伤残需配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由民政部门审批并负责解决。伤残军人乘坐国营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国内民航客机,凭《革命伤残军人证》优先购票,并按规定享受票价优待。革命伤残军人报考中等学校、高等院校时,录取的文化和身体条件应适当放宽。 5、《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对办理随军的现役军官和志愿兵家属有哪些规定?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经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志愿兵的家属,驻军所在地的*部门应准予落户;随军前家属有正式工作的,驻军所在地的劳动、人事部门应安排其适当的工作。 6、《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对优抚对象的优先权有哪些规定?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优抚对象在与其他群众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救济、贷款、分配住房的优先权。

6,伤残军人怎么安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1988年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军人主要享有以下待遇: 1.在服现役期间,参战或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办理退休手续,由原征集地或直系亲属的居住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2.退出现役后没有参加工作的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退出现役后参加工作,或者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的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保健金。继续在部队服役的伤残军人,由所在部队发给伤残保健金。 3.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需要集中供养的,由国家设置专门机构供养;分散供养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并按照规定发给护理费。二等、三等伤残军人,家居城镇的,由本人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家居农村的,其所在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疾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4.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三等伤残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因病所需医疗费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 5.复员退伍伤残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因病治疗无力支付医疗费,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 6.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的伤残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职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 7.伤残军人因伤残需要配制的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由民政部门审批并负责解决。 8.伤残军人乘坐国营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国内民航客机,凭《革命伤残军人证》准予优先购票,并按规定享受票价优待。 9.伤残军人在与其他群众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救济、贷款、分配住房的优先权。伤残军人报考中等学校、高等院校,录取的文化和身体条件应适当放宽。 10.享受《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抚恤和补助待遇的伤残军人,生活仍有困难的,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给予优待照顾。 11.因战致残的伤残军人在评残发证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按照革命烈士的抚恤规定,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一年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规定,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因战、因公致残的特等、一等伤残军人因病死亡后,其家属按照病故军人家属的抚恤规定,享受定期抚恤金。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伤残军人死亡时,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丧葬标准,发给其家庭丧葬补助费。 最新规定指出,经区政府同意,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下同)革命伤残军人,属企业和在乡的,纳入我区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险。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医疗待遇按原渠道解决。在企业工作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险费,由所在企业负责缴交。如企业无法承担,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缴交。原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险费,由区财政负责按月拨给区民政局负责缴交。从2004年1月起,新增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险费,由所在镇财政负责缴交。 《通知》规定,在2004年5月20日前,由各单位负责到区社会保险基金局办理本单位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险参保手续(需携带《革命伤残军人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一寸彩色近照2张),缴交医疗保险费后领取医保证件,从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职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做好管理工作,按时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不得无故拖欠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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