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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补充协议有效吗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通过招投标签订的,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补充协议,否则是无效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补充协议有效吗

2,1工程施工补充协议没有盖双方印章是否有效 2仲裁时委托鉴定

看双方在原合同对补充协议的签订是否有约的,一般都约定按照书面方式双方签章确认。如果双方追认的话,协议也有效。仲裁确认的鉴定报告应该是有效的,除非对方有证据反驳。时间不一致以合同约定为准违约金一般按照自治原则,不超过合同总价30%一般不算高。
1、补充协议没有加盖公章,但若有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切实履行了,其实也是有效力的。2、仲裁机构的委托鉴定结论,一般情况下,估计在诉讼时也是有效的,但是不排除法院另有安排。3、10%违约金应该不算高的吧。当然,你若能以新合同法司法解释三中,违约金不超过损失的30%,予以否决该违约金,估计也是有一定法律依据的e

1工程施工补充协议没有盖双方印章是否有效 2仲裁时委托鉴定

3,签订补充协议是否需要公开招标

要看这个补充协议的本质,是不是补充协议。如果是,则不需要。《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一、一般情况下,补充协议不能涉及主合同约定的主要标的物,不能对主合同进行实质性修改。  如果要对主合同进行实质性的修改,其前提是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事由,例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正常的变更或建筑面积等的变化,就可以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签证来进行。  2、特殊情况下,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需要在相关部门备案的合同,以及经过招投标的合同,其条款一般不能在补充协议中随便更改。  但是,现实中由于合同双方在主合同签订后往往需要订立一些与原合同不一致(主要是工程价款方面)的补充协议,按照招投标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这样的补充合同中的内容是具有相应效力的。在补充协议与主合同发生冲突时,视为对主合同的变更或撤消,其效力优于主合同。即补充合同中与主合同相冲突的条款,补充协议的条款优先适用。   3、从理论上说,经过备案的以及经过招投标的合同,涉及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变更签证,应再度进行备案。  至于这种备案是否是强制性的,如何进行备案,目前法律上并无新增的管理规定,可以参考当地备案部门的相关要求来决定。  简言之,如果所谓的补充协议是对主合同进行了实质性的修改,那等于是重新签订合同,那就应当重新招投标。否则,补充协议,顾名思义,是对主合同的进一步完善,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且充分尊重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协议内容合法有效的话,补充协议与主合同的效力是同等的。

签订补充协议是否需要公开招标

4,补充合同的法律效力

双方需要在补充合同中明确补充合同的效力范围.明确补充合同是在原来合同的范围之内生效还是有所变动.如果双方协商补充合同变更原合同,那么按照民法是属于合同变更,以后来变更的合同为准.所以签字之前一定要慎重,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这份补充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经签字盖章,已经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 一、公司辞退你,不能要求双倍工资赔偿。因为双倍工资仅针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才适用。而你不属于这种情况,因此不适用。 二、补充协议里关于八小时以外和法定节假日的工资约定应当是有效的。因为我国全年的法定节假日是固定的,也是可以预见的。那么该工资自然也是可以提前计算。对于八小时以外的加班工资,要根据实际情况和补充协议的具体来看。如果你的实际取得加班工资低于应得加班工资的,那么是可以要求补足加班费的。 三、公司现在要辞退你的,那么是可以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赔偿的。
如果没有特殊约定,遇到冲突时,在后的协议效力优先与原合同。
1\补充合同与正式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与该合同同时生效2\补充合同条款与正式合同有冲突的,则以补充合同为准
一般情况下,补充协议的效力应基于整个合同。补充协议是对原合同的补充或者变更,一般要明确约定,如果补充协议条款与原合同不一致或发生冲突时,应当以补充协议为准,但原合同明示不得变更的条款,补充协议中对该条款发生的变更则不发生法律效力。合同补充协议的约定需要注意几个必备信息,一是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需全面具体。二是说明你定补充协议的原因。三是协议补充的内容或变更的内容。
原则上应该是可以的,而且一般来讲,在签订补充合同时都会注明与原合同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的内容为准之类的话.因为现在的合同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所在只要内容合法有效,都没有太大问题.但这里要提醒你,有些非常特殊的合同特别是需要在相关部门备案的,那就不能在补充合同中随便更改.举个简单的例子,建设工程通过了招投标,那么所签订的建议工程合同是需要送相关部门备案的,但现实中往往双方又会订立一些与原合同不一致(主要是工程价款方面)的补充合同,如果是这种情况,按照招投标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这样的补充合同中的内容是具有相应效力的,也不能推翻原合同.如有不明之处,可进一步发消息询问.

5,后签订的补充协议是否有效

双方补充签订的协议,属于双方的私人行为,原则上不具备法律效力。或者说,充其量只能作为法院参考的依据,不作为判决唯一依据。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即双方协议离婚的,且对于财产分割问题进行协议的,如对该分割协议反悔,认为存在欺诈、胁迫等影响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则可以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出,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对离婚协议变更或者撤销。
问:我在去年购买了一套位于顶层的商品房。当时发展商承诺,在签订购房合同后三个月内,只要我交齐房款,并付清入住费用后即可入住。当时我急需一套房屋,于是当即就落定,与发展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在签订合同后三个月内,发展商将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给我使用,逾期交楼超过180天的,发展商每天按我累计已付款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我一次性付清房款。但交楼期限界满后,发展商却告知,因政府原因,验收手续尚未办妥,要求我再签订一份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发展商将交楼的日期顺延180天,我放弃这段时间违约金,同时在新的交楼期限界满后,如发展商仍未能交楼的,违约金比例调整为按我累计已付款的万分之二点一/天支付违约金。发展商赠送一年的管理费给我,如补充协议与合同有冲突,以补充协议为准。由于我不了解相关的规定,就签订了这份补充协议。可拖到今年,新的交楼期限也界满,发展商还是不能交楼。我想了解一下,补充协议有法律效力吗?我能否要求发展商按合同约定交楼日起至今的违约金?因现在也无法入住,赠送物业管理费更无从谈起,违约金的比例应按哪个标准计算? 答:如林小姐所讲情况属实,林小姐与发展商签订的补...问:我在去年购买了一套位于顶层的商品房。当时发展商承诺,在签订购房合同后三个月内,只要我交齐房款,并付清入住费用后即可入住。当时我急需一套房屋,于是当即就落定,与发展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在签订合同后三个月内,发展商将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给我使用,逾期交楼超过180天的,发展商每天按我累计已付款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我一次性付清房款。但交楼期限界满后,发展商却告知,因政府原因,验收手续尚未办妥,要求我再签订一份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发展商将交楼的日期顺延180天,我放弃这段时间违约金,同时在新的交楼期限界满后,如发展商仍未能交楼的,违约金比例调整为按我累计已付款的万分之二点一/天支付违约金。发展商赠送一年的管理费给我,如补充协议与合同有冲突,以补充协议为准。由于我不了解相关的规定,就签订了这份补充协议。可拖到今年,新的交楼期限也界满,发展商还是不能交楼。我想了解一下,补充协议有法律效力吗?我能否要求发展商按合同约定交楼日起至今的违约金?因现在也无法入住,赠送物业管理费更无从谈起,违约金的比例应按哪个标准计算? 答:如林小姐所讲情况属实,林小姐与发展商签订的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同时也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禁止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均应依据补充协议履行合同义务。林小姐与发展商签订补充协议,实质上是变更原合同条款的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纠纷,应以后一份合同(即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林小姐不能要求发展商支付从合同约定的交楼日起至今的违约金,因为林小姐与发展商在补充协议中已明确,林小姐同意顺延交楼日期180天,故此林小姐只能要求发展商支付从新的交楼日期至今的违约金。同时,因林小姐与发展商在补充协议中变更了违约金比例,只能以补充协议的违约金计算方式来计算违约金。 建议消费者在签订合同后,遇到发展商提出签订补充协议的情况,一定要小心审核合同条款,往往陷阱就藏在这些补充协议中。

6,由于招标方的补充协议太苛刻而无法签订合同的该怎么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2、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规定,“第四十九条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配件或者售后服务量以及其他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第五十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发出,也可以委托其招标代理机构发出。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3、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务部令第18号)》,“第六十四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和“第六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二)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告的;(三)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四)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岐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五)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六)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七)在招标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中标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八)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九)未按本办法规定将应当备案的委托招标协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合同等文件资料提交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的;(十)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4、由于是因为甲方原因导致合同不能签署,中标人可以向有关招标你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2、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规定,“第四十九条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配件或者售后服务量以及其他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第五十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发出,也可以委托其招标代理机构发出。
这个好办的,一切按照当初约定的招标文件办事,合同必须符合招标文件上的内容。如果是甲方故意刁难可以去相关部门举报,最好不要闹的那一步,弄的太僵不怎么好,到最后倒霉的是企业!!可以协商的话双方做个退让,至于苛刻要求,你们也可以和他们谈判,比如提价等等之类的。 具体细节不清楚,只能帮你回答这么多了!客户苛刻以求无非是施工和以后服务之类的,价格一般都是按合同走的。

7,补充合同是否有效

广东胡律师:补充回答:你这个案件的关键是对方门面是兄妹三人拥有所有权,不是由兄长一人拥有,所以补充协议一定得对方三人签了才有效,或者另两个有签订一份委托合同由兄长一人全权处理,所以你现在扯再多也没用。1、补充协议没有双方签字就没有法律效力,对方可以以合同到期不再续签;2、对方要提前中止合同,你可以要求对方支付你因装修而产生的费用;3、这个门面是三人拥有,只有其中一人签了是无效。
履行不能是指由于种种的原因造成双方签订合同后不能履行合同,履行不能可以分为自始不能与嗣后不能全部不能与一部不能等,我国法律对履行不能作出了规定,那么履行不能的合同效力是怎样的?按照《民法总则》和《合同法》规定,合同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1、订约主体应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2、具备法律规定的要约与承诺这两个阶段或过程;3、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此外,对于实践性合同来说还应把实际交付物作为成立要件。如果具备以上条件,合同就能成立。所谓无效合同,其特征为:1、合同已经成立。没有成立的合同当然无法进行讨论是否生效的问题;2、合同无效的效力表现在合同自始无效,也就是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3、合同无效的原因在于其违法性,而且是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主要是指义务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履行不能不是合同无效的必要条件,因此不会必然导致合同无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 意思表示真实;(三)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1、补充协议一般只对相对人有效,有些问题想问清楚,“但只有其兄长在补充合同上签字”究竟是一个兄长还是两个兄长均签了字?“妹妹口头同意并按补充协议谈好的价钱收取了租金”妹妹收取的租金是那个时候的租金?旧合同最后一年的租金还是补充协议新的租赁期的租金?2、关于你所投入的装修费如何分担问题,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综合所述,租赁期限届满,无论你是否经过出租人同意进行装修,你投入的装修费除另有约定外,出租人无支付义务。如果经过出租人同意而进行装修的,租赁期限届满时,对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例如空调)。3、目前解决问题的关键是如何有效主张补充合同已经生效(对兄妹三人均生效),所以就要求楼主回答清楚本人第一点所提的问题。提醒楼主注意以下问题:1、你讲兄妹三人的门面打通,是否经过三人的同意?是否签有协议?假使未经得他们同意(或没证据证明已经他们同意)而对门面进行结构性重大改变,在日后出现纠纷时对楼主十分不利;2、在日后与他们交涉的过程中,我采取录音的手段,力求证明妹妹曾经口头同意按补充协议跟你续约,和实际已收取你相关租金;总得来讲,从楼主陈述的情况来讲,对楼主不是太有利,建议策略还是以协商和解为主,真的到时对簿公堂地步建议带齐所有资料,包括租赁合同、租金收据跟律师当面交流。谢谢!
广东胡律师:补充回答:你这个案件的关键是对方门面是兄妹三人拥有所有权,不是由兄长一人拥有,所以补充协议一定得对方三人签了才有效,或者另两个有签订一份委托合同由兄长一人全权处理,所以你现在扯再多也没用。1、补充协议没有双方签字就没有法律效力,对方可以以合同到期不再续签;2、对方要提前中止合同,你可以要求对方支付你因装修而产生的费用;3、这个门面是三人拥有,只有其中一人签了是无效。
基于你所述情形,我仅作如下答复:一、补充协议有一方虽未签字,但你如能举证其已对该补充协议予以认可的情况下是有效的;二、在原协议中未对你的装修费用进行约定,你要求补偿无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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