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关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费用负担问题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网 2024-08-18 12: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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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费用负担问题
最终是由债务人来承担的,首先,从法律效力上来说,法律高于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对法律具体实施和应用的细化,不得同法律相抵触,其次,代位权诉讼的当事人双方是债权人和次债务人,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由次债务人承担是合理也是公平的,最后,在次债务人承担费用之后,再向债务人进行追偿。因此最终的费用承担者是债务人。二者应该不矛盾,必要费用中包括诉讼费但是不仅仅是诉讼费,例如交通费,住宿费,所以此债务人只负担诉讼费,除此之外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我国法律对什么是代位权诉讼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律达网为您解答:代位权诉讼作为一种有效的债的保全措施,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之诉为民事诉讼,故须具备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所规定的起诉条件;同时,代位权之诉还须具备自身的特殊要件。《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所谓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的结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在本案中,甲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直接起诉丙,要求其支付50万元,是本案的原告,而丙则是被告。虽然诉讼的结果必然会影响到乙的债务的处理,但却不能对甲丙的诉讼标的50万元提出自己独立的请求,他只能选择辅助其中一方对抗另外一方,不能像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样,行使原告的权利。所以,乙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3,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代位权纠纷诉讼注意哪些问题
1、《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2、需注意的是,上述第(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例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金、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均不得由债权人代位行使。3、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所谓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的结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在本案中,甲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直接起诉丙,要求其支付50万元,是本案的原告,而丙则是被告。虽然诉讼的结果必然会影响到乙的债务的处理,但却不能对甲丙的诉讼标的50万元提出自己独立的请求,他只能选择辅助其中一方对抗另外一方,不能像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样,行使原告的权利。所以,乙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4,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如何解决
1、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的管辖不能吸收代位权诉讼的管辖,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与代位权诉讼的管辖为同一*的,则发生管辖竞合,由同一*另案受理。2、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又向同一*或者不同*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应当根据上述解释的规定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3、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15条、第二款“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效力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之规定,在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与代位权诉讼并存的情况下,不论哪一个诉讼先提起,受理代位权诉讼的*都应当中止代位权诉讼的审理,因为本诉是否成立,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是否得到*的确认以及确认的数额、范围等直接决定着代位权诉讼的结果,所以,在以债务人为被告的诉讼裁决发生效力之前,代位权诉讼应当中止。4、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22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另行起诉。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之规定,有管辖权的*可能是另一个*,也可能是与代位权诉讼的管辖*为同一*,(如果是同一*则发生管辖竞合),无论竞合与否,人民*受理债务人的起诉后在代位权诉讼终结以前应当依法中止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诉讼。
5,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力有哪些方面
行使代位权的效力有如下几个方面: 其一,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以后,债务人对其权利不得处分,否则债权人可以主张该处分无效。 其二,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直接向该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当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可以合并审理,财产不足的,依据各自债权数额的大小按照比例分配。 其三,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不予支持。 其四,债权人可以代位债务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无论债务人是否参加诉讼,人民*的判决均对其产生效力;如果其他债权人参加诉讼,该判决也对其产生效力,反之则否。 其五,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权人已着手实行代位权并在通知债务人之后,次债务人才取得的对债务人的抗辩是否可以对抗债权人要视情况而定:如因债务人的处分行为而对债务人所取得的抗辩,不得以之对抗债权人;如因其他事由取得的抗辩可以对抗债权人,例如对债务人的清偿等。 其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其七,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6,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注意事项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注意事项: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该规定符合《民事诉讼法》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和关于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需要注意的是,除依照法律规定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由特定的人民*专属管辖外,代位权诉讼一概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而不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或者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合同是否约定有协议管辖的内容。另外,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或者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合同订有有效仲裁条款的情况下,次债务人以仲裁协议为由提起的管辖异议同样不成立。债权人向人民*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如果该人民*也是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如果该人民*不是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另行起诉。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中止代位权诉讼。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另行起诉。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债务人的加入有助于人民*查明案件事实。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可以合并审理。以上就是关于“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注意事项”的内容,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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