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滑县人民*王庄*一件返还彩礼的案件因为被告方给法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网 2024-09-08 22: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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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滑县人民*王庄*一件返还彩礼的案件因为被告方给法
2,滑县人民*春节后什么时候上班呀知道的请告诉我谢谢啦
3,滑县*局和滑县人民*哪个好

4,滑县人民*坐几路车可以到
驾车路线:全程约7.1公里,暂无公交查询。 起点:人民路 1.从起点向正东方向出发,沿S222行驶1.1公里,左转进入文明大道 2.沿文明大道行驶5.6公里,左转进入中州大道 3.沿中州大道行驶230米,调头进入中州大道 4.沿中州大道行驶50米,到达终点(在道路右侧) 终点:滑县汽车站
5,*这样送达诉讼判决书有效吗
你好! 民事诉讼法律文书的送达是有法律规定的.由于诉讼文书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与义务,所以送达诉讼文书的工作应十分慎重,送达时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证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将此作为送达凭证,以备查核。某*对你判决书的送达,采用邮寄方式,民诉法规定,也是可以的,但是“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民诉法第80条)。由于你外出不在家,邮递员把邮件退回*,这样,尚未具备送达必须具备的条件:受送达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应当说,这样的送达是无效的。 至于*说你“拒收”,理由也欠充分。你的住所地与*同在一个市区,按理说,实在没有必要采用邮寄方式送达。邮件被退回,也即送达无效,它与“拒收”是两码事。法律规定,如果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证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你所说情况如属实,则不属“拒收”,你的上诉期限应从正式送达之日起算。你可向*说明情况,*会尊重你的上诉权利。休庭后我因故搬家,由于疏忽大意没有把新的送达地址及时告诉办案法官,结果邮寄的判决书被退回,等我知道判决结果时已经超过了上诉期一个多月。请问:没有收到邮寄的判决书也会超过上诉期吗?张利平 答:《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而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按下列方式处理:(一)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因交通不便或者其他原因要求邮寄送达裁判文书的,人民*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人民*根据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的,邮件回执上注明收到或者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邮件回执上注明收到或者退回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你虽然没有收到*邮寄的判决书,但该邮寄送达地址是由你自己提供的,你搬家后因疏忽大意没有将新的送达地址告诉*,导致超过了上诉期,根据上述规定,该后果只能由你自己承担。不过虽然你超过了上诉期,但如果你有证据证明原判决确有错误,可以在判决生效后向上一级*提起申请再审,*会及时作出审查处理的。河南省滑县人民*程永杰李自宽第1页共1页
6,临时监护人应当担责吗
裁判要旨
监护人基于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将监护职责委托他人行使,被监护人人身受到伤害,临时监护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情
原告王晓坤和睢晨露同是第一实验小学的一年级学生,她们的父母将她们送到了县城的阳光午托。该午托实行全封闭管理,受托学生吃住都由阳光午托托管,每个周日下午午托中心将学生从家中接来,周五下午再将他们送回家中,周一至周五这些全托学生的上学和放学接送都由该中心的老师负责。2004年11月的一天下午5时左右,王晓坤和同学们放学后,阳光午托的老师刘某一人来到第一实验小学校内迎接。接惯例刘某让所有学生排好队后,准备将他们领回阳光午托,在尚未离开校园时,睢晨露不小心绊倒在地,排在其后的王晓坤又绊住睢晨露的腿摔倒在地,经诊断王晓坤右肱骨髁骨折。为此王晓坤住院治疗9天,花去医疗费2453.9元。经司法鉴定,王晓坤的损伤构成九级伤残。
裁判
河南省滑县人民*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晓坤与被告睢晨露在损害发生时均系6岁的学生,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睢晨露无意中绊倒,王晓坤又绊住睢晨露的腿摔倒在地并致损伤,王、睢二人均无过错,其父母不应承担责任。被告第一实验小学既是教育部门,同时也是教学管理机构,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的义务。虽然原告的损害结果发生在放学之后,但原告尚未离开学校,还在学校的管理和控制之中,因而,学校还应继续承担管理学生的义务和责任。由于学校疏于管理,没有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进行妥善安置,即未完全尽到责任,所以其应对原告的损害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承担的损失额以40%为宜;被告阳光午托受学生家长的委托监护和管理学生,在接多名学生放学时仅有一名老师进行管理,其监护管理不力,对造成原告损害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其应负担原告损失份额的60%。
一审宣判后,被告第一实验小学不服,提起上诉。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经审理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虽无有关保护学生人身安全之书面协议,但学校接受的对象多是未成年人,其身心发育尚不完全成熟,学校应尽注意之义务,不能以无事先约定而免除过错责任。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也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本案当中,王晓坤和睢晨露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教育教学机构的第一实验小学对王晓坤他们不仅负有教书育人的责任,同时有义务保证他们的人身不受伤害。王晓坤在离开学校之前身体受到伤害,可以认定为第一实验小学在管理中存有疏漏,没有尽到自己的注意义务,因此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监护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履行监护职责,即监护权的转移。所谓监护权的转移,是指监护人基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行使,并由他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行为。对于监护权的转移,我国民法通则未作规定,但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肯定了监护权的转移。本案中,王晓坤等人的父母和阳光午托约定从周日至周五下午,由阳光午托负责受托学生上学和放学的接送,进行封闭式管理。这样,王晓坤的监护人就和阳光午托之间形成了委托监护关系,通过这种委托关系,王晓坤的父母将本应由其承担的部分监护责任在一定的时段转移给了阳光午托。阳光午托作为王晓坤的临时监护人,便负有保护王晓坤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的责任和义务,确保王晓坤人身不受侵害。因阳光午托的老师在接到王晓坤后没有尽到充分的保护义务,造成王晓坤的身体受到伤害,属于监护管理不力,因此,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并无不当。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案号为:(2006)安民一终字第456号
案例编写人:河南省滑县人民* 程永杰 孙红霞
100+30分,爽啊,我要。
首先说下你哥应该告的对象:第一被告是他们就读的小学,因为他们负有监护职能。第二被告是阳光午托(应该是托管所吧),也是因为他们有监护职能。这里为什么不把睢晨露和她家长也列入被告呢,因为睢晨露是小学一年级学生,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是睢晨露先无意摔倒,你侄女再拌在其身上摔倒,睢晨露并无过错,故她和他的父母不应承担责任。
在法律问题上:学生未离开学校,在学校受伤,学校应该承担责任。那个午托也应该负责任,但是是次要的,问题是你的侄女是被睢晨露主要原因摔伤,但是睢晨露如果未满18周岁。应该由她的监护人承担责任,这是应该履行的责任,这是法律上明确规定的。他家里应该给适当的医疗费。
你如果想私下解决,恐怕都会推脱。你可以选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去找律师,大概花费2000元。打这场官司。如果不这样。她们谁都不会支付给你一分钱。现在的人就是这样!
真心祝福你的侄女早日康复~
根据法律规定 只要是监护人 都要承担责任 所以设置了 临时监护人
法律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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