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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叫机构

答;机构组建,是指在对现有机构职能职责进行整合的基础上组织建立的机构。 参考资料: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6号)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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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机构

2,机构编制五不准规定指的是什么

“五不准”:一是不准超编进人;二是不准擅自设立内设机构和提高内设机构的级别;三是不准违反领导职数配备的有关规定;四是不准越权审批机构编制;五是不准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的机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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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编制五不准规定指的是什么

3,关于地方行政机构的设置的一道题

选A C内设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不是一回事情。内设机构是政府职能部门的办事机构,比方说司、科、处、办公室这样的。议事协调机构是专门处理某些问题而设立的机构,比方说防汛抗旱指挥部、抗争救灾指挥部这样的。内设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都是由本级政府批准设立。
c 试题分析:主要考查秦朝地方行政机构的隶属关系:郡直属于中央,郡下设县,道与县同级,设置于少数民族聚居地,因此abd错误,c正确,故选c;县级以下设乡、里两级地方行政机构。点评:秦朝统一全国后,为了巩固统一,加强对地方的控制,在地方上实行郡县制。官员由中央任命,可以随时替换,从而加强了中央集权,地缘政治代替了血缘政治。郡以下设县,在少数民族地区设道,和县同级,加强了对少数民族边远地区的统治。

4,人员编制管理制度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资料图书馆人员编制管理制度二零一三年十二月总则第一条概念:本制度所指的人员编制指的是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人员数量的定额和职务的分配,也就是“定岗定编”。第二条目的:为科学配置人力资源,优化队伍结构,建立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人才队伍,提高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同时严控人力资源成本,特制订本规范。第三条依据:以公司中长期战略规划和公司年度经营目标为依据。第四条原则:实行总量控制,按比例选拔,最少岗位,规范化严控成本的原则。根据业务期间企业的经营目标,本着精简机构,节约用人,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进行配备,做到各类人员的比例要协调走专业化道路。第五条确定方式:员工总数量按价值量(如人均毛利、人均产值、人均利润等)确定。其中:普工类可按价值量或产值确定;职能人员和管理人员按比例确定,即骨干按本单位人数3:1的比例进行确定;主管按单位人数的5:1进行确定;3人及以下的单位根据工作职能的需要只设一个主管级负责人,4人及以上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职级负责人,5人级以上的单位可设正职级负责人。第六条定编时间确定员工级人员每月进行一次;骨干和主管级的选拔时间为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份;副职及以上级别的选拔时间为每年的第十条

5,什么是事业单位编制事业编种类分为什么

1.编制的分类  编制通常是指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人员数量的定额和职务的分配,由财政拨款的编制数额由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确定,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根据编制调配人员,财政部门据此拨款。编制通常分为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都是行政编制。  一般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大体分为编制人员和非编制人员(非编制人员就是本单位自行外聘的人员,就象企业聘用一样,由单位自行规定其待遇,付给其工资,与地方财政没有关系)。所以,非编制人员的待遇不一定比编制人员差。  2.事业编制  为国家创造或改善生产条件、增进社会福利,满足人民文化、教育、卫生等需要,其经费一般由国家事业经费开支的单位所使用的人员编制。适用单位主要有:科研单位、教育单位、文化单位,新闻、广播、出版单位,卫生单位,体育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农业、林业、水利和气象单位,社会福利单位,环境保护单位、交通、城市公用等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列入事业编制的单位,其工作人员的工资和活动经费的开支渠道除一般由国家事业费开支的外,还有部分事业单位的经费,采取自收自支,差额补贴等办法。事业单位考试,一般指以增进社会福利,满足社会文化、教育、科学、卫生等方面需要,提供各种事业单位不以盈利为直接目的,其工作成果与价值不直接表现或主要不表现为可以估量的物质形态或货币形态。事业单位是相对于企业单位而言的首先事业单位包括一些有公务员工作的单位,是国家机构的分支。  事业单位考试,又称事业编制考试,这项工作由各用人单位的人事部门委托省级和地级市的人事厅局所属人事考试中心命题和组织报名、考试并交用人单位成绩名单,部分单位自行命题组织实施。目前尚无全国和全省统一招考,最多市、县级各个单位统一招考,一般规模大的采取网络报名,人数少则现场报名。招考公告发布在各级人事、人才网站上,笔试和面试基本上各占一半,分数有的4/6开,一般无最低分数线。  2、事业单位简介  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2、411号令),事业单位不属于政府机构,一般情况下国家会对这些事业单位予以财政补助,分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还有一种是自主事业单位,是国家不拨款的事业单位。  (1)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也称为全供事业单位,也就是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是其所需的事业经费全部由国家预算拨款的一种管理形式。这种管理形式,一般适用于没有收入或收入不稳定的事业单位,如学校、科研单位、卫生*、工商管理等事业单位,即人员费用、公用费用都要由国家财政提供  (2)差额拨款事业单位  按差额比例,财政承担部分,由财政列入预算;单位承担部分,由单位在税前列支,如医院等。差额拨款单位的人员费用由国家财政拨款,其他费用自筹。这些单位的人员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为60%,非固定部分为4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差额拨款单位要根据经费自主程度,实行工资总额包干或其他符合自身特点的管理办法,促使其逐步减少国家财政拨款,向经费自收自支过渡。  (3)自主事业单位  又称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是国家不拨款的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作为事业单位的一种主要形式,由于不需要地方财政直接拨款,因而一些地方往往放松对它的管理,造成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有不断膨胀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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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编制的主要作用是什么什么是编制有没有编制的区别是什么 搜

虽然各省市的规定都不是完全一样的,但都是大同小异。所以给你山东省的参考一下吧! 山东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纳入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范围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坚持政事分开和精简、效能、节约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与分类管理。 第五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体制。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统一负责全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市、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机构编制部门)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日常工作,并接受上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 第六条设立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有明确的职责任务; (二)有明确的举办主体; (三)有合法、稳定的资金来源; (四)有必要的工作场所; (五)有资质要求的,应先取得相应资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设立事业单位,由其举办主体按照管理权限向机构编制部门提交立项申请。立项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律法规依据、必要性及发展规划; (二)机构名称、类型、职责任务、基本规模、经费来源、内设机构、岗位设置和编制数额、领导职位设置及职数。 第八条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分财政拨款、财政补贴和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经费来源在事业单位设立时根据其性质、类型和职责任务确定,并可随情况的变化进行调整。 第九条事业单位名称一般称院、校、所、台、站、馆、社、中心等,可冠地域名称或举办主体名称。 第十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申请变更: (一)机构名称、类型、职责任务、举办主体、基本规模、经费来源等需要变化的; (二)合并或分设的。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30日内申请撤销: (一)依照法律、法规应当予以撤销的; (二)举办主体决定撤销的; (三)职责任务消失的; (四)性质改变的; (五)合并或分立的; (六)其他事由需要撤销的。 第十二条变更、撤销事业单位,由其举办主体或拟变更、撤销单位向批准设立的机关提交变更、撤销方案。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变更、撤销的理由和依据; (二)变更、撤销后职责任务的增减、转移、消失情况; (三)变更、撤销后资产处置及清算情况; (四)变更、撤销后人员安置意见。 第十三条应当撤销的事业单位,逾期未申请的,由批准设立机关直接行文予以撤销。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撤销后,应当及时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人员编制的核定、调整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包括编制数额、人员结构比例、领导职位设置及职数等。人员编制依据编制标准核定;无编制标准的,根据发展规模、职责任务等,参照同类事业单位的同等情况核定;规模较大的事业单位,可分期核定编制。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是配备人员的依据,不得超编、超职数、超比例配备人员。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核定后,因职责任务变化需要调整的,由其举办主体或事业单位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提交调整方案。调整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调整编制的理由和依据; (二)编制数额、岗位设置及人员结构。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不得与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人员编制混合使用,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不得占用事业单位人员编制。 第四章审批权限与程序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撤销和人员编制的核定、调整,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省属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撤销和人员编制、领导职数核定或调整,由其举办主体报省机构编制部门按有关程序审核或审批; (二)设区的市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撤销和人员编制、领导职数核定或调整,由其举办主体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按有关程序审核或审批; (三)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撤销和人员编制、领导职数核定或调整,由其举办主体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按有关程序审核或审批; (四)按照国家规定,需报上一级审批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设立事业单位、增加事业编制、调整结构布局等重要事项,由其举办主体于每年的第四季度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申请立项。机构编制部门结合财政预算、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统筹安排,于下一年第一季度确定立项计划。未列入立项计划的,除法律法规和上级专门规定的外,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年度立项计划,需报经上一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准后,按审批权限予以审核或审批。 第二十二条立项计划确定后,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将列入立项计划或未列入立项计划事项及时通知举办主体。第二十三条审核、审批事业机构编制,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调查研究和论证。新设立事业单位和机构编制重要调整事项应当经过专家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设立、变更、撤销事业单位或调整事业编制的批复内容应当包括:机构名称、类型、职责任务、举办主体、基本规模、经费来源、内部机构、编制数额、人员结构比例、领导职位设置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第五章监 督 管 理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行专题报批制度,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干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 第二十六条政府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举办主体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提高事业单位的运行效能和服务水平。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应当结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编制统计和年度考核工作,对事业单位运行情况、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服务质量进行年度检验评估。检验评估结果作为调整其机构编制和经费来源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机构编制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员和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在申报事业机构编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擅自调整经批准设立的内部机构的; (三)擅自变更职责范围的; (四)擅自变更机构名称或增挂牌子的; (五)超编制使用工作人员或超职数配备领导人员的; (六)擅自拨付超编人员经费、挤占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和经费、转移事业单位职责任务的; (七)干预下级业务部门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 (八)应当撤销的事业单位,逾期不申请的; (九)违反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对下级机构编制部门不按规定设立、变更、撤销事业单位机构及调整人员编制的,可宣布其决定无效或责令其按规定重新办理。 第二十九条从事事业机构编制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依法办事,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对违反工作纪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莱芜市人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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