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1,如何理解合同法二百二十条 赔偿

第二百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释】本条是关于出租人的维修义务的规定。  出租人的维修义务是出租人对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中派生的义务。维修义务是指在租赁物出现不符合约定的使用状态时,出租人须对该租赁物进行修理和维护,以保证承租人能够正常使用该租赁物。维修义务也包括对租赁物的正常保养。
你看懂他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如何理解合同法二百二十条 赔偿

2,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不明白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提醒对方注意免除其责任的条款是格式条款提供方的义务。根据第40条的规定,当出现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该条款无效。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不明白

3,如果乘坐无牌的小四轮出了车祸要能得到赔偿吗有什么法律依据

可以 形成运输合同 《合同法》第290条承运人应当再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 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根据具体案情来计算交通事故赔偿,如交警认定责任书内容、伤残等级鉴定等,建议委托律师了解具体案情并提供法律帮助。 应赔偿:受害人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需要结合受害人的户籍,年龄,收入等来计算.

如果乘坐无牌的小四轮出了车祸要能得到赔偿吗有什么法律依据

4,公交车司机在行驶途中拖拉剩客做成剩客受伤是否要赔偿损失

《合同法》  第290条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302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你首先要衡量一下应该向谁主张,怎么主张对你比较有利。首先你与公交车公司有个客运合同关系,非因你过错受伤,公交车公司违约,承担赔偿责任。其次,肇事车辆对你造成了损失,这是个侵权责任,同样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两种方式只能选其中之一进行主张,违约跟侵权的赔偿计算方法与项目是不一样的,起诉的主体也不一样。除了考虑证据对哪方更有利,赔偿数额哪一样更多,我觉得更多的应该考虑哪一方更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详细的赔偿不是一个简单的事情,也不是三言两语可以解决,需要充分了解案情结合法律作出的综合意见,建议你聘请律师。

5,y合同法第九十三九十四九十五九十六条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你说呢...

6,四川航空延误20分钟可以申请非自愿

可以的没有问题
律师解答:  《合同法》第288条明确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合同法》第290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因而,航班延误是一种典型的违约行为。但因造成航班延误的原因多种多样,航空公司是否需承担法律责任还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不同原因导致的航班延误产生的法律责任:  (一)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航班延误的,承运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126条规定,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航班延误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一般认为,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等原因应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  (二)非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航班延误的,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  这里所称的非不可抗力主要指因承运人、旅客或机场等原因。《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由于机务维护、航班调配、商务、机组等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承运人应当向旅客提供餐食或住宿等服务。  二、航空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  航空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与一般的合同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一致,主要包括赔偿损失、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等。  (一)赔偿损失  1.经济补偿。  关于因航班延误的损失赔偿目前我国尚未出台明确的赔偿标准,一般按照乘客的实际损失赔偿。《民航总局对国内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给予旅客经济补偿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除按照《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做好航班不正常情况下的服务工作之外,还应根据航班延误4小时(含)以上不超过8小时、延误8小时(含)以上不同延误时间的实际情况,对旅客进行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可以采用多种方式。航空公司应根据并尊重旅客本人的意愿和选择,通过现金、购票折扣和里程等方式予以兑现。具体的补偿方法和方案由各航空公司在此框架下根据各自的情况制定。但因《民航总局对国内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给予旅客经济补偿的指导意见(试行)》并非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也非民航总局颁布的部门规章,只能作为一般的指导意见供实践中参考。  2. 提供膳宿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55条规定:“由于机务维护、航班调配、商务、机组等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承运人应当向旅客提供餐食或住宿等服务”。该规则第57条规定,航班在经停地延误和取消,无论何种原因,承运人均应负责向经停旅客提供膳宿服务。

7,合同法分则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释义】本条规定了定作人中途变更工作要求的法律责任。承揽工作的性质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进行工作,提供符合定作人特殊需要的工作成果。定作人对承揽工作的要求通过提供图纸、技术要求或者通过对承揽工作数量、质量的特别约定,在合同中体现自己对承揽工作的要求。承揽人只有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工作要求完成工作,才能满足定作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如果定作人在承揽人工作期间认为按照原先的要求,不能满足自己的需要,定作人是可以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这也是承揽工作的性质决定的,承揽工作的目的就是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如果承揽工作的成果不能满足定作人的需要,承揽合同就不会实现定作人订立合同时所期望的利益,因此,定作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随时变更对合同的要求。这里的变更与一般合同的变更不同,一般情况下,合同的变更需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一方提出变更要求,如果对方不同意,则不发生变更,当事人仍然按照原合同履行。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如果定作人中途变更对承揽工作要求的,如修改设计图纸,提出新的质量要求等,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新要求工作。承揽人认为定作人提出的新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定作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答复承揽人并提出修改意见。定作人不予修改的,承揽人不应当按照原要求履行,否则会导致损失的扩大,在此情况下,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本条规定,定作人可以中途变更承揽工作要求,但根据公平原则,定作人中途变更对承揽工作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承揽人的损失。承揽人按照原要求完成部分工作的,定作人应当支付该部分工作的报酬。由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支付完成该部分工作所耗费的材料的价款和保管费。按照新要求,需增加材料的,由定作人负担费用。新要求使原承揽工作质量、难度提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增加报酬。因定作人中途变更合同,使工期顺延,因此造成承揽人误工损失的,由定作人赔偿损失。
第二百五十八条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第二百五十八条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百五十八条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  第二百五十一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二百五十二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第二百五十三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五十四条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第二百五十五条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第二百五十六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第二百五十七条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百五十八条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文章TAG:合同法290条合同  合同法  如何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