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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词解释执行回转

执行回转又称再执行,是指在案件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执行机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重新采取执行措施,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前的一种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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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回转在生活中有很多种运用,其中最常用的就是在分手后重头来过或者离婚后复婚的一种极其科学的社会现象!

名词解释执行回转

2,民事诉讼中的执行回转是什么意思

执行回转是指民事案件执行完毕后,由于法定原因使已经被执行的财产的一部或全部返还给被执行人,恢复至执行程序开始前的状况。执行回转的原因有: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撤销;法律规定由人民*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该法律文书被有关机关依法撤销。执行回转应由人民*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财产。

3,民诉法233条规定的执行回转与民诉法司法解释483条规定的执行回转

您好,有区别,两者针对的方面不同。《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 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不予支持。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有的

4,如何向人民*申请执行执行回转应符合什么

执行回转是指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裁判申请执行并执行完毕后,生效判决被再审改判,被执行人不应履行金钱债务或减少履行金钱债务。这时,原被执行人就向执行*申请执行回转,将执行给申请执行人的款项,全部或部分执行回来。执行回转的条件是生效判决被再审改判、已经执行、原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回转。
执行回转是指人民*在执行结束后,由于出现法定的特殊原因,将被申请人的财产和权利采取措施恢复到执行开始前的状况的行为。执行回转是在执行完毕后因发现案件处理错误,执行根据被撤销而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执行回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执行回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已经执行完毕;(2)具有否定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新法律文书;(3)取得财产的原债权人拒绝返还财产。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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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回转制主要基于什么方面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一条是关于行政强制执行回转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回转是指在行政决定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已被执行的财产重新采取执行措施,使财产权利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前的状态的一项补救制度。《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回转的目的在于规范行政机关因执行错误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补救,以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做到有错必究,实现公平正义。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回转具有4个特点:第一,执行回转的时间必须是行政强制执行正在进行中或者已经执行完毕。行政强制执行尚未开始的,不发生执行回转的问题。第二,执行回转的原因是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一旦执行根据有错误,依法定程序被撤销或者变更,执行根据中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即失去了其合法根据。为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必须让其利益回复到原有状态。第三,执行回转的标的只能是财物。对人身自由的强制是无法执行回转的,只能适用国家赔偿的相关规定。第四,执行回转的方式是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执行回转的根本目的在于使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权利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前的状态。如果能够恢复原状或返还财物的,就应当予以恢复原状或者返还财物;如果原物因行政机关保管不善而遭毁损、灭失或者被第三人以拍卖方式善意取得,而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相应的金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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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执行回转应注意什么问题

执行回转是执行程序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对应的是审判监督程序,是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救济措施,然而,执行回转措施的采取应该是谨慎的,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笔者结合执行工作实践,就执行回转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以便更好地适用这个程序,保护被执行人合法权益。  一、关于执行回转的提起,规定可由当事人申请,也可由人民*依职权进行。依职权进行是新增加的规定。之所以规定可以依职权提起,是因为这种执行的错误后果是由作出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机构裁判错误造成的,应当强调主动纠正因裁判错误而造成的执行不当。什么情况下依职权进行,我认为与中止执行后恢复执行的情况差不多,移送执行的案件应当依职权执行回转。因为在这种执行中人民*是主动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其他法律文书被有关机关撤销的,应适用当事人申请原则,而不应由人民*依职权裁定执行回转。  二、执行回转时所制作的裁定,其内容应当严格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制作。在一般情况下,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在撤销  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同时,就作出了新的法律文书。新的生效法律文书内容可能完全否定原法律文书,也可能部分推翻原法律文书的内容,而部分维持原来的内容,所以执行回转的范围应限制在被新的法律文书撤销或推翻的内容,而不是对所有已执行的财产一律执行回转。此外,应明确执行回转的裁定与执行程序中人民*作出的其他裁定一样,具有当然的执行力。  三、《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责令返还财产的对象,与民事诉讼法的用语不一致,把民事诉讼法所说的“取得财产的人”明确解释为“原申请执行人”。对此不应理解为其他任何取得财产的人。这主要是针对这样一种情况:执行给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又把该财产转让给了他人,或者执行中把财产拍卖变卖给了第三人,申请执行人只是取得了价款,或者申请执行人因欠他人债务而由其债权人直接从原被执行人处将该财产执行走了。如果从字面上理解,从申请执行人处受让财产的人,或者执行程序中由拍卖变卖而取得财产的人,或者因对被执行人按到期债权执行的  其他债权人也是取得财产的人。但不能把申请执行人以外的人也作为执行回转的对象。取得原被执行人财产的人,在法律意义上只能理解为原申请执行人,而不应是其他事实上取得已执行财产的人。执行回转时不能从通过拍卖程序取得财产、通过从被执行人处受让取得财产的人手中返还财产(当然如果其他人不拥有财产所有权,只是代替原申请执行人占有该财产的除外)。因为其他人如果是从原申请执行人处买受取得,则从原被执行人处取得财产的人仍然是原申请执行人如果是经过拍卖变卖程序买受的,则买受人只能推定其完全是善意的,因为他不可能知道*拍卖程序还有问题,原来的法律文书后来还会被推翻。这是为维护*拍卖程序的权威性和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必须的选择;案外人如果对原申请人有胜诉的法律文书,在执行中通过执行原申请人到期债权的方式,从原被执行人处执行得到标的物,在原申请人与原被执行人之间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情况下,也不能直接从案外人处直接执行回转。因为案外人取得原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基于原申请人与原被执行人有经  过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原被执行人向案外人履行实质上是清偿其对原申请人的债务,应当视为是原申请人取得了原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回转时只能向原申请人请求返还标的物。原申请人如果事实上能够从案外人处赎回标的物(但法律上并无赎回的权利),则可以返还原物;如果不能赎回,则只能折价赔偿。  四、《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所说的执行回转重新立案,是新的规定。执行回转的实质是再执行,与原来的执行相比较属于新的执行,是在原来的执行程序之外又提起一个执行程序,是一个新的案件,因为原来的执行程序已经结束,所以应当重新立案。这与审判监督程序中的再审类似。再审案件要重新组成合议庭,视为一个新的案件。当然执行回转不一定要由新的承办人办理。该款所谓“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就是指从立案到执行通知、采取执行措施以及执行程序的其他操作规程,都与一般执行案件一样,遵守执行程序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
应该执行回转,这不仅仅是执行的根据被撤销的问题,双方虽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但引起判决被撤销的应是第三人利益被侵害或判决的内容可能是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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