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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何为案外人案外人与利害关系人的区别

“案外人”,是指与某一具体的案子无关的人。 “利害关系人”,是指与某一具体的案子有一定利益关系的人。
搜一下:何为“案外人”?“案外人”与“利害关系人”的区别

2,案外人属于被告还是原告

案外人即不属于原告,又不是被告。有时可能是证人。
案外人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当案外人觉得自己的利益被损害了,想提起诉讼才可以成为原告
只要有证据可以证明,那么*是不会理财被告的。北京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吴滨律师

3,案外人可以申请履行

如果在判决书中触及就能够申请履行。
离婚判决生效后,双方申请履行,其中触及对第3人的债务*能将债务1并履行吗
不能,至能有直接人申请
第3人的债务应当另案提起,不能与离婚诉讼合并.
根据你的描写,是不能的

4,执行程序利害关系人与案外人的区别

利害关系人一般认为是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直接当事人。“法律上利害关系”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与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的一种因果关系,所以,从合法权益、行政行为及其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三个维度来探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构成是较合乎逻辑的研究进路。案外人,不是泛指除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一切人,而是专指除当事人以外,其法律上的权益因执行行为而可能受到侵害的人,即与执行标的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此类人不参与案件,但是是与案件的判决有利益关系的第三人。不同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不同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为这两种人都是即参与案件审理又有利害关系的人,而案外人就属于没有参与案件审理,但有利害关系的那一类人。
就是案件的相关人员,除了原被告的第三人,而案外人则是跟案件一点关系都没有的人

5,人和第三人之称请问什么是案外人什

1、两者的本质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本质是新诉,是对第三人实体权益的救济并且是第一次救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属于再审制度,是特别救济程序。2、两者适格主体范围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主体是“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并且第三人必须是原审诉讼案件外的第三人。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主体,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主体主要是指物权人但不限于物权中的所有权人。3、适用的程序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一审程序,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案外人是与案件无关的人,但法律上其实并无这样的称谓。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前者是对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提出请求;后者是与案件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可依职权追加或者依申请追加参加诉讼,可以对案件结果提出上诉,但不能反诉。

6,案外人异议之诉如何处理

执行中遇到案外人提出异议之诉,该怎么处理?以下是华律网小编收集的相关介绍,仅供参考。所谓案外人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就执行标的物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之权利者,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执行*对执行申请人(必要时以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提起的旨在排除对执行标的物之强制执行的诉讼。新民诉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一、案外人提出异议之诉,其目的在于明确自身对执行标的物享有实体权利和排除*对特定标的物的执行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向执行*提起异议诉讼,其目的是通过诉讼以阻止*对争议标的物的强制执行,最终实现对自身民事实体权利的保护。这与普通民事诉讼中请求*判决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判决改变或消灭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目的不同。案外人提出异议之诉,具有请求*确认其对执行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其他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实体权利和排除强制执行的双重功能。二、案外人提出异议之诉,必须以执行*的异议审查为前置程序根据新民诉法,在执行程序中,对案外人进行救济主要有三种途径:一是异议声明制度;二是异议之诉制度;三是执行回转制度。异议声明制度是指案外人认为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违法情节,向执行*提出书面异议,声明不服执行*的相关决定,要求对相关法律文书予以撤销、更正,以排除对特定标的物强制执行的制度。从民诉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看,案外人提出异议之诉,首先必须向执行*提出异议声明,由*对该异议进行审查。案外人对审查结果不服,并认为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方可提起异议之诉。三、案外人异议之诉,应由执行*的审判业务部门按照普通诉讼程序予以审理案外人异议之诉,应该由执行*管辖,这样可以兼顾执行效率和诉讼公正,便于执行工作和诉讼工作的衔接。对于委托执行的案件,为避免异议之诉的判决与原判决在事实认定上出现相矛盾的情况,应由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负责异议之诉的审理。进而,从审执分立的规律来看,应当由审判庭而非执行庭组成合议庭审理异议之诉。案外人异议之诉在性质上已构成独立的诉,应当按照普通诉讼程序予以审理。四、应由适格原告对适格被告提起异议之诉案外人异议之诉的适格原告,应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之外,执行依据效力所不及的第三人,包括财产所有权人或对该财产享有管理权和处分权的人,执行标的物的共有人亦不失为适格原告。同时,应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主张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因为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直接目的之一在于排除对标的物的强制执行,其与被执行人没有直接联系,只有在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的主张时才有必要将其列为共同被告。五、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提出时间民诉法第二百零四条对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提起时间界定为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收到*异议审查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延伸阅读:案外人执行异议书关于案外人撤销之诉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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