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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地人在中山怎样入户

现在有积分入户,很简单的,你可以阅读一下条款,看看自己有多少分,也可以花钱买一些职称或者专利,就可以入户了。

2,怎样办理中山市户口

途径:积分入户,必要条件如下:1、在中山办理居住证一年以上;2、单位出具的在中山工作一年以上证明;3、中山市社保交纳证明(近三个月有缴纳记录);4、购房合同或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5、居住地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这项是难点,也是重点,很费精力,很多人因此放弃的)。具体细则可查询:中山市流动人口信息网。 去年各区积分准入线不同:门槛较高的为:港口镇:188.5分;东升镇为:178分;火炬开发区:155分;石歧区:138分。

怎样办理中山市户口

3,中山现在要怎么入户

你老公如果是本地户口,你可以采用投靠入户的方式【投靠入户】满足以下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入户:共同在中山市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亲属间相互投靠(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投靠)。夫妻投靠不受婚龄限制,父母投靠子女不受年龄、身边无其他子女照顾的限制,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放宽至成年在校就读未婚学生。
2016年度积分办理已经结束,2017年度的会从2016年10月左右开始直至2017年4月30日,详细办法可查阅中山市流动人口信息网积分专栏内的《积分制管理须知》。

中山现在要怎么入户

4,中山落户条件

1、申请人应在《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入户通知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向我市*机关提出入户申请; 2、申请人应于最近在我市连续购买社保满1年(含)以上,或于最近在我市办理《居住证》满1年(含)以上; 3、申请人申请入户地址应与申请积分制管理时所报房产地址相一致,且该房产中无登记其他人员户口(申请人父母除外)。申请人在我市无房产的,户口落到单位的集体户或镇区指定的社区集体户,其直系亲属暂缓随迁落户。 4、申请人提出积分入户家庭户申请时,其直系亲属可依据《中山市户籍迁移若干规定》(中府〔2006〕25号)中的相关投靠政策申请随迁落户。 5、申请人取得积分入户通知书,在我市有房产但未能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在提供原有的积分入户申请材料、证明基础上,提供已缴纳总房款五成(含)以上的发票、贷款银行证明以及经市国土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备案合同登记表)申请积分入户。此类申请人的户口入家庭户,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一并随迁。

5,怎么样才能入中山市户口

按最新的政策可积分入户:   《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暂行规定》及相关实施细则昨公布   2009-12-11 10:37   (记者姜永涛 通讯员 李有林)流动人口达到一定积分后想要入中山户籍,还必须满足另外一项条件:房子。昨日,《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暂行规定》及相关实施细则正式公布,流动人口即日起可向所在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纳入积分制管理,入户者必须满足自己、配偶或者直系亲属在中山有房产的条件,且房产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10平方米。   入户:夫妻或直系亲属有房   根据昨日公布的最新规定和相关实施细则,在中山市连续居住或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流动人口可申请参加积分制管理。   流动人员想通过积分制入户中山者,其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必须在中山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即有自购房或自建房且居住,而且其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能低于中山市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10平方米的标准。   全市每年根据各镇区公共资源的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数量的流动人员迁入中山市户籍,申请者必须在4月底前提出申请,5月底前各镇区按积分排名先后入户。   读公办学校:   仅安排小学和初中一年级   《规定》中明确,申请享受子女入读公办学校待遇的,只安排入读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其他年级及转校的不纳入该管理范畴。流动人员按积分排名享受子女入读公办学校待遇,只取父母一方的积分。   全市根据各镇区教育资源的分布情况,每年提供一定数量的公办学校学位,用于安排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流动人员子女入读镇区公办学校,教育局在每年初拟定当年入学指标数报市批准,并于3月底前统一向全市公布。   有需要享受义务教育阶段子女入读公办学校待遇的流动人员,可于上一年9月开始至当年2月底前提出申请,4月底各镇区按申请人所得积分高低进行排名,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入读。   积分标准   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由基础分、附加分和扣减分三部分组成,流动人员所得积分为上述分值的累计得分。具体如下:   一、基础分   学历水平:高中(中技、中专)15分;进修大专40分;全日制大专55分;本科80分;硕士研究生及以上100分。   技能水平:技术员初级职称10分;具备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初级职称或职业资格达到五级者15分;中级职称或职业资格达到四级者55分;高级职称或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者90分。   社会保险:参加中山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每满1年加2分,最高20分。   劳动合同:在中山连续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工作时间每满1年加2分,最高10分。   固定住所:在中山市拥有合法固定自有住房者,即有自购房或自建房且居住者为10分。   居住年限:连续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下同),暂住时间每满1年增加2分,最高20分。   二、附加分   年龄:16周岁以上至35周岁以下人员为5分。   婚姻状况:未婚者为5分。   急需人才:属于中山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紧缺人才或特殊岗位人才加50分。   专利创新:近5年内获得国家专利者加30分。多项专利可累计积分。   奖励荣誉:近10年内获得市(厅)级荣誉称号或奖励者加10分;省(部)级加20分;国家级加30分;获评镇(区)级“见义勇为”称号加10分;市级加20分;省级加30分;国家级加50分。   慈善公益:   1.在中山参加义工、青年志愿者等工作每满1年加1分,最高分限10分。   2.在中山个人捐赠每满1万元加2分,最高10分。   3.在中山无偿献血200cc,每次加1分,最高5分。   4.在中山捐献骨髓(造血干细胞)每次加2分,最高10分。   投资纳税:   1.个人投资10万元起计分,投资每满10万元加1分。   2.个人年纳税每满1万元加1分。   计划生育: 申请人在户籍地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婚育证明》,在居住地计生部门接受行政管理并及时换证加2分;按照政策自觉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加3分;每年参加居住地计生部门组织的孕情检查不少于3次加1分。   卫生*: 子女自觉参加计划免疫加1分;自觉参加妇幼保健加1分;婚前参加婚检加1分;按岗位要求办理从业健康证加1分。   登记管理:到流动人口管理部门办理子女登记手续并领取《十六周岁以下儿童随行卡》加1分。   个人信用:个人信用良好加5分。   三、扣减分   曾被判处管制的,按照管制期限(月)乘以3减分,最少减40分。   曾被判处拘役的,按照拘役期限(月)乘以12减分,最少减60分。   曾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按照有期徒刑期限(月)乘以12减分。   曾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每次扣5分。   曾被劳动教养的,按照劳动教养的期限(月)乘以2减分。   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每次减200分,可累计减分。   感染结核病等传染病不服从*部门管理减2分。   热点答复   围绕《规定》和《细则》的种种问题,记者采访了中山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相关负责人。   问:如果今年没轮上入户或者入学指标,是否次年优先考虑?   答:不是。如果今年没轮上相关指标,明年会重新计算积分再次排名轮候。所以,可能会出现有些人连续几年都轮不上的情况。   问:通过积分制入户后,亲属随迁投靠有无特别限制?   答:申请人入户后,其家属随迁、投靠入户同样和户籍人口一样实行轮候管理,具体办法由中山市*局另行制定。   问:如果出现积分相同的情况,怎样确定排名?   答:在总积分相同、排名并列的情况下,根据个人素质、工作经验、居住情况的所得分数依次分别排名,如排名依然并列,则按提出入户申请的时间先后确定积分排位。   问:怎样才算是急需(紧缺适用)人才?   答:需要提供中山市人事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开具的紧缺适用人才或特殊岗位人才的证明。每年中山市政府公布确认紧缺人才或特殊岗位人才目录,由市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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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怎样办理中山户口迁入

办理市内户口迁入,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1)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市内户口迁移证;(2)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3)新立户的要有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或房屋产权证明;(4)迁入人符合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条件的,每人交本人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已满16周岁,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每人交照片一张;(5)因结婚迁入的要持结婚证;(6)迁入农村地区的农业人口要有迁入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同意迁入的证明;(7)迁入非直系亲属户内的,应征得迁入地派出所同意后,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扩展资料按照目前的相关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入学办理户口迁移遵循的是自愿原则。考生凭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到所在中学(报名点)领取考生档案,办理党团员组织关系转移和自愿办理户口迁移等手续,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长沙市*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支队户口审批科相关负责人介绍,考取高校、职业院校的新生,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将户口迁入就读学校学生集体户。自2017年起,*部在全国推行实施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业务的举措。长沙市*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支队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在长沙,需要换发、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全国各地居民;可在“96111便民服务桥”微信公众号预约,并到就近的身份证办理点进行业务办理;同时,可免费办理身份证挂失业务。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户口迁移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迁移须知 2006-09-28 16:59:28 一、户口在学校的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户口由学校迁移到工作单位所在地。工作单位所在地*机关凭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及学校所在地*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办理入户手续。 二、户口不在学校的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的,凭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就可将户口由原籍直接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户口迁出地*机关凭《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直接办理《户口迁移证》,工作单位所在地*机关不需发《准予迁入证明》。 三、户口在学校的毕业生,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的,*机关凭毕业生本人的毕业证和《户口迁移证》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离开学校时,还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暂缓2年就业。暂缓就业毕业生的户口可继续保留在学校2年。毕业生在暂缓就业期间落实工作单位的,*机关凭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暂缓就业毕业生,在暂缓期满后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将户口迁回原户口迁出地。 五、户口在学校的原农业户口性质毕业生,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并要求恢复农业户口性质的,可予办理。为妥善处理好“非转农”后出现的问题,事先应征求申请“农业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或村委会意见。 六、入学时未将户口办理“农转非”手续的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后,在办理户口迁出时,户口迁出地*机关在为其办理“农转非”手续后,以“非农业”户口性质迁出。 七、户口在学校的本省生源毕业生,未落实工作,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其父母户口已迁移到本省其他地区的,可直接将户口迁至其父母户口所在地;如果父母一方还在原籍居住的,该毕业生的户口仍应迁回原籍。 八、已领取《迁移证》将户口迁回原籍的毕业生,因故一直未办理落户手续,迁入地*机关问明情况后,凭原《迁移证》恢复户口;已领取《迁移证》将户口迁往异地,因故一直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按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九、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后,人事部门不再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报到证》。*机关凭下列毕业生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1、被机关录用的,提供地级以上市政府人事部门签发的《录用通知书》。 2、被事业单位(不含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不要财政拨付任何经费的事业单位)聘(录)用的,提供政府人事部门签发的《事业单位聘(录)用毕业生通知书》。 3、被企业(含各种所有制企业)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不要财政拨付任何经费的事业单位接收的,提供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签发的《毕业生就业通知书》。
市外户口迁入中山市的主要渠道有: 一是通过投靠夫妻、子女、父母等拥有海口户籍的直系亲属申请落户; 二是通过公务员调动、工人调动、人才流动申请落户; 三是通过公务员录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或有户口名额的企业公司申请落户。 四是引进人才落户。 五是大中专院校生落户。 六是随军家属落户,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安置落户,军队文职人员落户。 七是华侨、港澳居民、台湾同胞定居落户,离退休人员回原籍落户。办理外省市迁入户口,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1)迁出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2)外省市*机关开具的户口准迁证; (3)因大、中专院校招生、毕业分配等原因迁出户口应出示相应的证明。 办理市外户口迁入,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1)迁出人的居民户口簿; (2)农业人口迁出要有迁入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同意入户的证明。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内资企业投资者可申请入户本市: (一)在我市兴办生产型或科技型私营企业,固定投资额达50万元(含本数,下同),年缴税额达1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1人入户;连续3年累计上缴税额25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100万元的,可申请2人入户; (二)其他类型私营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年缴税额达15万元的,可申请1人入户;连续3年累计上缴税额4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2人入户; 入户申请者可以是投资者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也可以是其企业聘用的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含大专学历,下同)的管理人员或生产骨干。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资企业投资者可获得入户本市的名额: (一)实际到位资金达50万美元或400万元人民币,凭我市税务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可申请1人入户; (二)实际到位资金超过180万美元或1500万元人民币,凭我市税务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可申请3人入户; 入户申请人可以是投资者在国内的亲属,也可以是投资者所办企业聘用的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管理人员或生产骨干。 第六条 夫妻投靠入户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在本市与配偶实际共同生活,且配偶有本市常住户口和合法固定住所,可申请夫妻投靠入户,申请人不受婚龄限制; (二)与军人、港澳台同胞、华侨结婚的,如果在原户口所在地生活、工作,要求不迁移户口的,允许予以保留,要求到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生活和工作,且其配偶父母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申请将本人户口迁入配偶父母户口地(父母属投靠其他子女入户的除外)。 第七条 子女投靠父母入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且在1998年7月22日以前(不含当日,下同)出生的小孩,如已随母入户、不满16周岁(含本数)并已到城镇随父亲共同生活,要求投靠父亲迁往城镇落户的,可申请子女投靠父亲入户;未成年子女如属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其父母接受计生部门处理后方可投靠入户; (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且在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尚未落户的未成年人,应办理随母入户手续;确实已随父共同生活的,可申请办理随父入户;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须在母亲户籍所在地办理随母入户手续,并经计生部门处理之后,方可在本市办理随父入户手续; (三)有本市常住户口和合法固定住所的老人,如得到户籍在外地的成年子女照顾,且该子女确实与老人共同居住生活两年(凭暂住证)以上的,准许该子女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办理投靠入户手续。 第八条 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如身边无子女照顾,其子女属本市常住户口并有合法固定住所,可申请父母投靠子女入户。 第九条 小孩出生入户登记,凭小孩《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户口簿,按以下规定办理入户手续: (一)在1998年7月22日(含当日,下同)以后出生的小孩,如果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市且小孩尚未入户的,可选择小孩随父或随母入户;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的小孩,随母入户; (二)取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收养证》的被收养小孩,可随养父或养母入户; (三)小孩父亲或母亲原是本市常住户口,其父或其母因故死亡后,小孩要求来我市投靠祖父母(包括外祖父母,下同)或仍居住在小孩父母于本市拥有的合法固定住所(包括继承的合法房屋和租赁市房管部门的公房)的,且能提供齐全、合法的证明材料,可申请入户; (四)小孩父母原属本市常住户口,其中一方因服刑且另一方失踪或再婚的(需派出所出具失踪证明、小孩归属抚养的双方协议书或*判决书),其祖父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随祖父母入户; (五)父母双方或一方原属本市常住户口,因双方前往港澳或国外定居生活,其尚未办理入户手续的未成年子女,其祖父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随祖父母入户。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内资企业投资者可申请入户本市: (一)在我市兴办生产型或科技型私营企业,固定投资额达50万元(含本数,下同),年缴税额达1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1人入户;连续3年累计上缴税额25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100万元的,可申请2人入户; (二)其他类型私营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年缴税额达15万元的,可申请1人入户;连续3年累计上缴税额4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2人入户; 入户申请者可以是投资者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也可以是其企业聘用的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含大专学历,下同)的管理人员或生产骨干。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资企业投资者可获得入户本市的名额: (一)实际到位资金达50万美元或400万元人民币,凭我市税务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可申请1人入户; (二)实际到位资金超过180万美元或1500万元人民币,凭我市税务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可申请3人入户; 入户申请人可以是投资者在国内的亲属,也可以是投资者所办企业聘用的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管理人员或生产骨干。 第六条 夫妻投靠入户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在本市与配偶实际共同生活,且配偶有本市常住户口和合法固定住所,可申请夫妻投靠入户,申请人不受婚龄限制; (二)与军人、港澳台同胞、华侨结婚的,如果在原户口所在地生活、工作,要求不迁移户口的,允许予以保留,要求到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生活和工作,且其配偶父母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申请将本人户口迁入配偶父母户口地(父母属投靠其他子女入户的除外)。 第七条 子女投靠父母入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且在1998年7月22日以前(不含当日,下同)出生的小孩,如已随母入户、不满16周岁(含本数)并已到城镇随父亲共同生活,要求投靠父亲迁往城镇落户的,可申请子女投靠父亲入户;未成年子女如属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其父母接受计生部门处理后方可投靠入户; (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且在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尚未落户的未成年人,应办理随母入户手续;确实已随父共同生活的,可申请办理随父入户;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须在母亲户籍所在地办理随母入户手续,并经计生部门处理之后,方可在本市办理随父入户手续; (三)有本市常住户口和合法固定住所的老人,如得到户籍在外地的成年子女照顾,且该子女确实与老人共同居住生活两年(凭暂住证)以上的,准许该子女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办理投靠入户手续。 第八条 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如身边无子女照顾,其子女属本市常住户口并有合法固定住所,可申请父母投靠子女入户。 第九条 小孩出生入户登记,凭小孩《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户口簿,按以下规定办理入户手续: (一)在1998年7月22日(含当日,下同)以后出生的小孩,如果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市且小孩尚未入户的,可选择小孩随父或随母入户;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的小孩,随母入户; (二)取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收养证》的被收养小孩,可随养父或养母入户; (三)小孩父亲或母亲原是本市常住户口,其父或其母因故死亡后,小孩要求来我市投靠祖父母(包括外祖父母,下同)或仍居住在小孩父母于本市拥有的合法固定住所(包括继承的合法房屋和租赁市房管部门的公房)的,且能提供齐全、合法的证明材料,可申请入户; (四)小孩父母原属本市常住户口,其中一方因服刑且另一方失踪或再婚的(需派出所出具失踪证明、小孩归属抚养的双方协议书或*判决书),其祖父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随祖父母入户; (五)父母双方或一方原属本市常住户口,因双方前往港澳或国外定居生活,其尚未办理入户手续的未成年子女,其祖父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随祖父母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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