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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是什么意思啊

外商独资就是在华的分支机构。是外国企业的全资子公司。中外合资就是合办的银行。

2,什么是外商独资经营

外商独资经营是指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方投资,外国投资方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它一般以一个全外资企业的形式存在。在现实中,一般是跨国公司在国外设立的子公司或分公司。
港澳台地区的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大陆设立的企业属于外资企业(外资企业包括外商独资企业,外商合资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不属于内资企业。你说的外商独资,内商独资的说法不够确切。

3,办理外商独资企业都需要什么手续

设立流程 1、企业名称预先登记(市工商局办理) 2、立项及可行性报告审批(区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区外经贸局办理) 3、企业合同、章程审批(区外经贸局办理) 4、组织机构代码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5、申领批准证书(市外经贸局办理) 6、申领营业执照(市工商局办理) 7、刻录印章审核及备案(区*局办理) 8、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9、办理外汇登记证和开户通知书(市外汇管理局办理) 10、税务登记(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办理) 11、开立外汇资本金帐户(开户银行办理) 12、国外或港澳地区各汇入资金或进口设备(新办企业) 13、验资(会计师事务所办理) 14、确认实收资本(市工商局办理)
需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办理外商独资企业都需要什么手续

4,办理外商独资企业的规程及手续

1、外国投资者向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交报告。 2、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3、外资企业的职工有权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外资企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等问题时,工会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外资企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与工会充分合作。 4、外资企业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 5、外资企业应当每月按照企业职工实发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 6、外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证并出具报告。外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连同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财政、税务机关,并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7、外资企业终止时,应当进行清算。清算委员会应当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参加。

5,什么叫外商独资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简称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可以是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外资企业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因此不同于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外资企业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在组织形式上,外资企业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实体,具备法人条件的外资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其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不组成法人组织的外资企业,可以采取合伙和个人独资的形式,这里的合伙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外国的法人或自然人共同出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其法律依据类推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个人合伙和企业联营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则是指由一个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外国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
外商独资企业,简称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可以是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外资企业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因此不同于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外资企业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在组织形式上,外资企业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实体,具备法人条件的外资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其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不组成法人组织的外资企业,可以采取合伙和个人独资的形式,这里的合伙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外国的法人或自然人共同出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其法律依据类推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个人合伙和企业联营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则是指由一个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外国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

6,外商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是什么呢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外商独资企业申请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的二、申请(一)提交材料: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企业负责人登记表》、《企业营业场所证明》);2、加盖隶属企业公章的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总公司开业至今的章程以及章程修正案加盖隶属企业公章;4、《指定(委托)书》加盖隶属企业公章;5、《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6、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不具体核定经营项目的,应提交《承诺书》。提请注意: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有难度的 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债登记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外债系指直接从国外筹借并需以外国货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具体内容包括: 1.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会和其他国际性、地区性金融组织提供的贷款; 2外国政府贷款:指外国政府向我国提供的官方发展援助贷款; 3外国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指境外银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及银团组织等提供的贷款; 4.买方信贷:指发放出口信贷的外国银行向我国进口部门或银行提供的,用以购买出口国设备的贷款; 5.外国企业贷款:指境外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 6.发行外币债券:指境内机构在境外资金市场上发行的,以外币表示券面金额的债券; 7.国际金融租赁:指境外租赁机构向境内机构提供的融资性租赁; 8.延期付款:指国外出口商向国内进口部门提供的,在进口货物入境 3个月以后,进口企业才对外支付贷款的融通; 9.补偿贸易中直接以现汇偿还的债务:指补偿贸易合同规定以现汇偿还或经批准因故将商品偿还更改为现汇偿还的债务,包括用出口收汇补偿的服务; 10.其他形式的外债,包括: (1)境内金融机构吸收的境外机构或私人的外币存款; (2)境内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内外资或中外合资银行的借款等。此外,以下情况亦视为外债: ①已在境外注册的机构以各种形式调入境内,需境内机构实际偿还的债务; ②未在境外注册的驻外机构的对外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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