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管辖,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对有共同管辖权的案件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网 2024-10-19 15: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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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对有共同管辖权的案件是如何规定的
2,什么叫共同地域管辖
3,行政诉讼共同被告如何确定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管辖。
4,地域管辖分类
地域管辖可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合并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又可称“普通管辖”或“一般管辖”,它是以诉讼当事人住所所在地为标准来确定管辖的。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民事案件以作为诉讼的特定法律关系或者标的物所在地为标准而确定的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某些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由特定的人民*管辖。
协议管辖是指当事人可就第一审民事案件,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通过协议,选择在某一人民*进行诉讼而产生的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关于一般地域管辖的第3款中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管区内,各该人民*均有管辖权,第23条至33条在特殊地域管辖中常给有关案件规定了两个甚至两个以上的有管辖权的人民*。这样一来,就往往发生对同一案件,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情况,民事诉讼法规定,遇有这种情况,原告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人民*起诉。如原告同时向两个有管辖权的人民*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行使管辖权。这就是所谓的选择管辖。
共同管辖是指两个以上的*对同一个诉讼案件都有合法的管辖权的情况。
合并管辖,又称牵连管辖,是指对某个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可以一并审理与该案有牵连的其他案件。合并管辖是因为对某个案件有管辖权的*,基于另外案件与该案件存在某种牵连关系,有必要进行合并审理而获得对该另外案件管辖权的管辖。例如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时,人民*应当适用合并管辖。
5,治安案件的管辖分工如何确定
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l)关于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根据*机关的管理区域,确定其查处治安案件的地域范围,是横向划分同级*机关之间在各自管辖区内查处治安案件的权限分工。确定治安案件由哪个地方的*机关管辖,也就是各地*机关之间对治安案件的管辖分工,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第20条和《*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9条第1款的规定执行,即,治安案件由违反行为发生地的*机关管辖;就同一*机关所辖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派出所而言,治安案件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地的*派出所管辖。 (2)关于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根据*机关的级别,确定其查处治安案件的范围,是纵向划分不同级别*机关之间在各自管辖范围内查处治安案件的权限分工。确定治安案件由哪一级*机关管辖,也就是上下级*机关之间对治安案件的管辖分工,应当按照本法第91条的规定执行,即治安案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管辖。这里的县级人民政府*机关, 是指县、自治县、县级市、旗人民政府下设的*局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下设的*局派驻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分局,含直辖市和省级市辖区的*分局,并非县处级*机关。 (3)关于共同管辖。共同管辖,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关对同一治安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确定具体由哪一个*机关管辖的制度。对此,应当按照《*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0条的规定执行,即几个*机关都有权管辖的治安案件,由最初受理的*机关管辖。 (4)关于管辖争议。管辖争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关对同一治安案件都认为属于自己管辖或者都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发生的冲突。对此,应当由有关*机关协商确定管辖,如协商不成,则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第21条和《*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1条的规定执行,即: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机关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就是上级*机关以决定的方式指定下一级*机关对某一治安案件行使管辖权。 (5)关于转移管辖。转移管辖,是指根据上级*机关的指定或者经上级*机关同意,将治安案件的管辖权由原来有管辖权的*机关转移到无管辖权的*机关,使该*机关因此获得管辖权。转移管辖是对级别管辖的变通和调整,通常在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机关之间进行。对此,《*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2条规定:上级*机关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依法查处下级*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下级*机关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机关查处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机关查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申请移送的案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审查决定,并通知其办理移交手续或者由其继续办理。
6,民事案件地域管辖的类型
在起诉的时候,案件根据地域确定是否有管辖权就叫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土地管辖”。同级人民*之间,按照各自辖区对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审理的分工。地域管辖是在级别管辖基础上,从横的方面来确定案件由哪个*来受理。那么民事案件地域管辖的类型有哪些呢民事案件地域管辖的类型:(一)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是指除法律特别列举以外,其他所有行政案件的地域管辖制度。一般地域管辖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在原告应被告原则基础上,作出的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管辖的规定。这样规定的主要原因地:其一,遵循了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原则。其二,基于上述情况,当然也就便于通知、调查取证与执行。其三,适应了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区域性特点。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在管辖上有两种结果:一是如果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仍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管辖;二是如果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则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管辖,即出现共同管辖。(二)特殊地域管辖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法律针对特别案件所列举规定的特别管辖。我们要分析特殊地域管辖的两种形式:其一,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管辖。其二,因不动产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这也是特殊地域管辖之一种,它排斥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的标准,而由该不动产所在地*负责管辖。所谓不动产,是指形体上不可移动或者移动就会损失其经济价值的财产,如土地、建筑物、水流、山林、草原等,法律之所以要规定不动产的诉讼要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可以说是诉讼管辖制度中的一个惯例。是纠纷或争议的内容包含了主体所拥有的不动产物的物权。因此,它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的案件:一是因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发生纠纷而起诉的行政案件;二是因建筑物的拆除、翻修、改建、扩建等而起诉的行政案件;三是因污染不动产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等等,总之,作为所争议的内容必须包含不动产的物权。(三)共同管辖行政诉讼的共同管辖,是指两个以上的*对同一个诉讼案件都有合法的管辖权,共同管辖可以发生在两种不同的条件下:其一,法律所规定的管辖标准各异,因而导致几个*都有管辖权;其二,法律规定的管辖标准是同一的,但由于当事人的复合因素而导致的共同管辖。出现共同管辖局面时,各管辖*在法律上都有对本案的管辖权。尽管有两个以上的*都有管辖权,但是实际只能由一个*来行使这种管辖权,行使管辖权的*须属于这些有管辖权*中的*。最终确定由哪个*管辖本案,只能根据原告当事人的意志而定。如果原告两个以上的有管辖*同时起诉的,则依客观标准确定管辖*,即由最先收到起诉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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