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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合同编号问题

一个合同不管是有几份都用同一个编号,因为一个部门保存的合同只有一份,所以也便于管理

有关合同编号问题

2,合同编号怎么编

看自己公司内部的习惯和合同编号管理了,一般是分类然后按照日期编号的。
建议中间用“-”隔开就好了!
自己想怎么编就怎么编 也可以根据公司的合同编号来

合同编号怎么编

3,合同号的的编制

合同编号是为了区别不同合同并为了便于查找等原因而按照一定规则加上的一个字母和数字组成的编号。一般来说每个企业都是按照本单位的编号规则进行合同编号的,以便于登记和查阅。合同编号没有统一的格式,只要能区别不同的合同,符合企业的管理,就行了,通常合同编号由汉字拼音缩写加上年份,例如:广州天地公司2009年发生的第三份销售合同,可以编成TDXS2009-004,呵呵,这个规则都是本单位自己确定的。

合同号的的编制

4,合同编号问题想请教你

1. 双方签订合同时,合同本身没有任何编号,那我方在合同上编写黏贴个编号可以吗?回复:没有任何问题,但是会出现合同双方都要求编号的情况,这种情况我通常按照[甲:工程201408005或者销售201408003,,,,乙:,,,,,,]2. 合同归档需要的话没有想象那么严格了,你要有相应的标记或者便于变速查询的编号即可,不存在将来的法律层面的东西,自己随便看着就行了,书写或者粘贴都行,,,希望能够帮助到你,,,请采纳,,,
编号一般是这样:有个号头,比如h代表“合同”,然后是代表日期的号段,比如2014或20140128(到年还是到天取决于你们合同量,比如一天好几个就到天,一月十几个就到月...),然后是顺序号也就是001,002...刻章的话,2种办法:一种是有一种活动章就是日期可变的章;再一种就是前面是“h2014”然后后面空着手写。

5,合同编号

合同编号是为了区别不同合同而按照一定规则加上的一个字母和数字组成的编号。一般来说每个企业都是按照本单位的编号规则进行合同编号的,以便于登记和查阅。合同编号没有统一的格式,只要能区别不同的合同,符合企业的管理。 方法一: 字母+数字,例如您在旭日公司12年7月28日签订的第一份合同,电子材料合同编号为:XRXS2012072801,意思是旭日公司销售合同X年X月X日签订的第几份合同,年月日加编号。 方法二: 销售合同:XS-********-###(XS代表销售,*代表年月日,#代表这个销售合同在今年发生的是第几份);租赁合同:ZL-********-###(含义同上)。合同要分类分开放。每年要贴印花税。 方法三: 编号以便查询用,你可以使用日期,比如2012102801,意思指2012年10月28日签订的第一份合同,你还可以在数字前加入拼音缩写,像CCTV之类。日期+产品分类+地区分类+序号。 方法四: 企业销售合同的编号方法:按商品+日期、客户(供应商)+日期、合同号+日期或其他顺序编码,主要是从编码上反映老板关注的内容+顺序。法律上没有规定。

6,合同该如何编号

给一点启示,不一定对,但从数据库和查询方面有很多好处: 年月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合同编号 200501 A01 B01 200501A01B01- 00001 200501 A01 B01 200501A01B01- 00002 200501 A02 B01 200501A02B01- 00001 200501 A02 B01 200501A02B01- 00002 200502 A01 B02 200502A01B02- 00001 200502 A01 B02 200502A01B02- 00002 好处: (1)可以在数据库里按“年、月”查询 (2)可以按“施工单位”查 (3)可以按“建设单位”查 以上是大型工程合同。一般的聘用合同,可以按上面的思路来做。至少“年、月”可以放到编号里面、再按1#楼的分类,“年月”前面或后面再加上“PYHT”。 如果可能一个月同时聘用很多人,可以来个200707PYHT001,200707PYHT002.....依次类推.....不知道好不好? 喜欢字母在前的也可以,PYHT200707001,PYHT200707002.....最好不要用连子符“-”,不利于数据库查询。

7,民法通则中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合同法中乘

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当然不正确了!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是无效合同;你应该分清楚,《合同法》调整的是合同行为;《民法通则》除了合同行为外,还调整其他民事行为。《合同法》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民法通则》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如果要评价合同行为只需要看《合同法》怎么规定,要是评价合同行为以外的其他民事行为才需要看《民法通则》。
《合同法》调整的是合同行为;《民法通则》除了合同行为外,还调整其他民事行为。 《合同法》中,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如果当事人自愿接受这种行为的后果,放弃行使合同撤销权或者长期不行使撤销权,人民法院对此应该是“不告不理”,承认合同的效力,以上体现在合同自治原则。 而《民法通则》中构成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要求行为结果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因此,第5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
《民法通则》是我国民法立法过程中的里程碑,同时也是妥协之作。因为,当时的社会经济政治条件不适合进行大的民法典的立法,于是先出来一个通则性质的民事立法,以为救急。《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按照传统的民法体系,都是民法典的组成部分。《民法通则》类似于民法典的总则和各编的总则,是原则性很强的规定,《合同法》相当于民法典债编的合同部分,是很具体的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讲,合同法是合同领域的主要调整法律,现行法条件下,相对于《民法通则》属于特别法,依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只要是合同领域的案件都优先适用合同法,合同法没有规定的,才上溯至民法通则。至于两法的效力位阶,都是一样的,从这个意义上讲,二者效力上没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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