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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民法三杰是谁

谢怀栻,男,汉族。湖北省枣阳县(现为市)人。佟柔,教授。满族。辽宁北镇人。史尚宽先生,安徽桐城人

中国民法三杰是谁

2,佟柔中国民法是哪个出版社出的

1990年版是法律出版社出版的。
你好!法律专著都是由人民*出版社出版的。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3,什么是产权出典

1、典权是中国固有的一种物权,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所谓典权,是指承典人支付典价而占有、使用、收益出典人的财产,出典人在一定期间内有权回赎的一种民事权利。(佟柔主编《中国民法》,第278页,法律出版社,1990年11月第1版) 2、典权是典权人支付典价,对他人的不动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他具有以下的特征:(1)典权是不动产物权;(2)典权是以支付典价而成立的物权;(3)典权是占有、使用、收益他人不动产的物权。(钱明星著《物权法原理》,第307-308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1月第1版) 3、典权是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限制物权。在典权关系中,支付典价而占有他人不动产者,为典权人;其相对人,即取得典价而以自己的不动产供典权人用益者为出典人。该项不动产称为典物。典权人交付于出典人的价金叫作典价。(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第416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7月第1次修订版) 4、典权,是指支付典价而占有他人不动产并为使用收益的权利。其法律特征为:(1)典权为不动产物权,在动产或其他权利上不能设定典权;(2)典权以对典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3)典权以权利人占有典物为要件;(4)典权因支付典价而成立。(温世扬著《物权法要论》,第153页,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9月第1版) 5、所谓典权,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权利。(1)典权为习惯法上的物权;(2)典权为不动产物权;(3)典权为他物权;(4)典权为定限物权;(5)典权为用益物权;(6)典权为有期限物权。(梁慧星、陈华彬编著《物权法》,第284-285页,法律出版社,1997年9月第1版) 6、典权制度是我国特有的法律制度。典权一词有两种含义。广义的典权的标的不限于不动产,也包括动产。民间所用的典当、典质即是从广义上来理解典权的。狭义的典权,其标的仅限于不动产,其含义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而占有出典人的不动产、并进行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从我国建国以来政府和司法部门颁布的有关政策、法规及司法解释来看,我国法律和政策所认可的典权指狭义的典权。(王利明著《物权法论》,第659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4月第1版) 7、称典权者,谓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之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之权。(1)典权系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之物权;(2)典权系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之物权;(3)典权系支付典价而成立之物权。(谢在全著《民法物权论》(上册),第453—456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 8、所谓典权,是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之不动产,而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在典权关系中,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享有使用收益权利的一方,称为典权人;收取典价而将自己的不动产交给典权人使用收益的一方,称为出典人;作为典权客体的不动产,称为典物。(郭明瑞、唐广良、房绍坤著《民商法原理(二)——物权法 知识产权法》,第212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2月第1版) 9、典权是以支付典价为对价,占有他人之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他物权。(1)典权是在他人的不动产上设定的有期限的用益物权;(2)典权以支付典价,占有典物为要件;(3)典权是得以回赎的限制物权。(彭万林主编《民法学》,第287-288页,法律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 10、典权是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权利。前款所称不动产,仅指建筑物。(王利明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第83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4月第1版)
承典人支付房屋典价而占有、使用出典人的房屋,出典人于典期届满时,返还典价赎回房屋或者不回赎而丧失房屋所有权
出典一般是房屋出典,是指承典人支付房屋典价而占有、使用出典人的房屋,出典人于典期届满时,返还典价赎回房屋或者不回赎而丧失房屋所有权的法律制度。房屋出典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房屋出典是“房不计租、钱不计息”的互利、有偿法律关系。在房屋出典中,承典人占有使用出典的房屋而不交纳租金;出典人取得、使用承典人的金钱,而不支付利息。但出典人交付房屋须以承典人支付典价为前提,因而双方这种法律关系又是双务、有偿的。 2、房屋出典受典期限制,典期届满前出典人并不丧失房屋所有权,承典人只能取得房屋典权(用益物权)。房屋出典后,在典期以内,出典人仍然享有房屋所有权,但已不能直接占有、使用房屋;承租人虽取得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权,但并不能任意进行处分。典期届满的一般法律后果是,出典人如不返还典价款即丧失房屋所有权,承典人则因此而取得房屋所有权。
是指产权所有人将房屋、生产资料等的产权,在一定的时期内典当给他人使用,而取得资金的一种融资业务。这种业务大多发生在出典人急需用款,但又想保留产权回赎权的情况。承典人向出典人交付一定的典价之后,在质典期内即获抵押物品的支配权,并可转典。

什么是产权出典

4,法律名词解释

1、所谓形成权,即依权利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可以导致某种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后果的权利。 2、缔约过失是其使用欺诈行为的后果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人故意或过失地违反先合同义务而给缔约相对人造成了损失,缔约人因此而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造成此情况即包括其使用“欺诈行为”。(当然不仅于此)
1、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仅凭自己的行为(如追认行为、受权行为、撤销行为、弃权行为)即能引起某种民事权利产生、变更、消灭的那种权利。——佟柔主编《民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83年6月第1版 第34-35页2、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又有人称之为能为权、变动权等。形成权的主要特征在于:权利人可以以自己的意思表示行使形成权,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终止。形成权按其作用有三种:有能使法律关系发生的形成权,如本人对无权代理人代理行为的承认权;有能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的形成权,如选择之债的选择权;有能使法律关系终止的形成权,如撤销权、抵销权。——王利明、郭明瑞、方流芳《民法新论》(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130-131页3、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单方的行为,使某一法律关系效力发生变化的权利。包括追认权(如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的追认)、选择权(如选择某一标的使选择之债变为特定之债的权利)、撤销权(撤销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权利)等。——郭明瑞《民法学概论》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4月第1版 第31页4、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如追认权、撤销权、抵销权等。——佟柔主编《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 第39页5、形成权是依照权利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形成权的特征,在于因单方意思表示,就足以使既存法律关系生效、变更或者终止,从而突破了双方法律关系,非经协议或者其他法律上的原因不得变更的市民法古老法原则。——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第85页6、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仅凭自己单方行为就能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如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只要委托人撤销委托就可使委托关系消灭。——柳经纬主编《中国民法》厦门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第45页7、形成权是指根据权利人一方的行为就能够引起某项民事权利设立、变更、终止的那种民事权利。例如,追认权、抛弃权、撤销权、免除全、解除权、抵销权等。——马原主编《中国民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1月第1版 第82页8、形成权,是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等。形成权之主要功能,在于权利人得依其单方之意思表示,使已成立之法律关系之效力发生、变更或消灭。但须注意,形成权与请求权亦有密切关系,即形成权之行使常是主张债权(或物权)请求权之前提条件。形成权赋予一方当事人得依其单方意思干预他人之法律关系,如何保护相对人亦很重要,故关于各个法定形成权法律设有不同的构成要件,并在若干特殊情形,使权利人负损害赔偿责人,且形成权之行使,原则上不得附条件与期限,以避免置相对人于不确定之法律状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8月第1版 第66页9、形成权(Gestaltungsrecht)者,因一方之行为是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之权利也。形成权名称,始于Seckel,已渐为一般学者所承认。但有称为能为权(Recht der rechtlichen Konnens)者,亦有称为变更权(Recht auf Rechtaenderung)者,本书则从通说,用形成权之名称。形成权有在发生权利者,例如对于无权代理之承认是。有在变更权利者,例如选择选择之债之选择权是。有在消灭权利者,例如撤销权、抵销权、解除权及继承抛弃权是。——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第40页10、形成权是指依照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权利,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抵销权等。——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上)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第83页11、在形成权,权利人得利用其法律所赋予之权力,以单独行为,使权利发生变动(即权利之发生、变更及消灭)。如承认权、选择权、撤销权、终止权及解除权等均属之。考形成权与支配权之区别,既在形成权人之意思表示,无须他人之协助,依法可发生一定之效力,而支配权之行使,无须有赖他人之行为,始克奏效也。——梅衷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第36页12、形成权者,依权利者一方之意思表示,使得权利发生、变更、消灭或生其他法律上效果之权利也。非如支配权,权利人只得为特定之行为,乃依特定之行为,更使其发生法律上特定之效果,属于前述能权,乃自其作用之方面观之,而命名如此耳。法律有时使权利人依诉之形式始行使形成权,以判决形成法律关系,谓之形成判决,其诉谓之形成之诉。债权人撤销权、婚生子否认权、离婚权、终止收养关系权等均属之。——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第25-26页13、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追认权、撤销权、抵销权等——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第46页14、得依权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内容变更或消灭而称为形成权。······形成权系赋予权利人得依其意思而形成一定法律效果的法律之力,相对人并不负有相对应的义务,只是受到拘束,须容忍此项形成及其法律效果。——王泽鉴《民法总则》(增订版)2000年作者自版 第105页15、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或与他人共同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包括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称形成权。————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第143页

5,民事主体的与权利能力

民事主体与权利能力(抽象人格):历史之初,人类生活在朴素平等的自然状态中,很少注意到彼此间的差异。商品经济出现以后,人与人之间的差距逐渐扩大,人们必须找到解决社会不平等矛盾的基本方法。因此,哲学家和法学家发现了这样的思路:从各种不平等的多样性的主体——具体人格中抽象出最一般的法律人格,这种一般的法律人格就是近代意义上的权利能力。这种权利能力纯粹是一种理念,是机会平等、资格平等的理念。而人与人的差别性和结果不平等性都被这一抽象理念面纱所遮掩。抽象人格既是一个哲学概念,又是一个法学概念。在法学上,抽象人格,是抽象的法律人格的简称,又称之为一般的法律人格、一般人格,是指人们平等普遍和独立自由且终身享有的不可变更与不可转让的民事权利能力。相对于具体人格,它具有以下特性:其一,抽象人格具有抽象性、平等性和独立性。其二,抽象人格具有终身性、不可变更性、不可转让性。近现代民法都无一例外地将抽象人格赋予每一个有生命的人(甚至胎儿)、法人、其他组织终生享有,且非因死亡或终止而不可剥夺,不可让渡或继承。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0条明文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这表明,中国现行的民事主体制度建立在抽象人格论的基础上。但是,这部民法通则的产生受到时代的局限,不可避免地受到计划经济和传统社会主义民法的影响。在民事主体制度上,虽然确立了抽象人格制度,但在其具体规定上又以具体人格为标准赋予其不同的利益机会、划定不同的起跑线.所以,时下中国实行的是带有明显具体色彩的抽象人格制度。当然,这种带有具体色彩的抽象人格论不同于以抽象人格为主、兼顾具体人格的西方现代抽象人格论,是不同的。现代西方的具体人格表现为,在不同的民事行为能力主体之间,对其中弱者具体人格进行特殊保护;而现代中国的具体人格表现为,在相同的民事行为能力主体之间,对其中公法上的某些特殊主体进行特殊保护。权利能力与权利主体是属于不同层面的各自独立的概念。法律上所确认的权利主体即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之所以能成为权利主体,就其实质而言,并非因其为人,而是因人具有权利能力。从这个意义上说,权利能力是属于动的功能,权利主体属于静的功能,权利能力(抽象人格)是作为民事主体具有独立人格的标志。我国基本上形成了民事主体制度体系。但是,如果用自然法观点和抽象人格论标准审视之,又存在着许多缺陷。首先,自然人不能称为“公民”。总之,规定民法上的人是公民,这不是对民法人格的最一般的抽象,从严格意义上说,仍然属于具体人格。只有将民法上的人规定为自然人,才符合抽象人格论的要求。 但是,将民事权利能力这一抽象人格平等地赋予所有的自然人,也不能一劳永逸。因为每个人的行为能力、经济能力、身体状况等都有一定的差异,所以这种平等的法律可能会导致不平等的结果。这就要求在立法执法中还要兼顾诸如消费者、未成年人、残疾人、劳动者等具体人格。其次,法人人格抽象化是建立我国抽象人格制度的重要步骤。法人是抽象的产物,法人人格的本质是抽象人格。只有认定法人本质是抽象人格,才能实现法人之间的地位平等,才能实现法人与自然人地位的平等。法人的人格就是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而我国长期以来普遍认为,法人民事权利能力要受到法人目的的限制。法人目的即法人的经营范围、业务范围。佟柔先生主编的《中国民法》教材认为,法人因各自经营范围、业务范围不同,其权利能力的具体内容各有区别,并且称法人的权利能力是特殊的权利能力。可见,我国法人的权利能力,即法人人格是各不相同的、有差异的,因而也是具体的。我国有关法人的具体人格观点,不符合法人抽象人格的本质特征。再次,其他组织应当成为第三民事主体。市场主体由自然人单一主体发展到自然人、合伙、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等多元主体。与之相适应,民法上的民事主体制度也从承认单一主体到承认多元主体。权利能力与人格对于权利能力的本质,德国学者有不同看法:Gierke认为权利能力为人格权(一种权利),Holder认为权利能力为享有权利之资格。[9]另有学者认为,由于权利能力是据以充当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提民事义务的法律地位或者资格,其为人格的另一种表达。但由此便面临理论上的一个难题:如果说权利能力等于人格,则由于自然人的人格一律平等,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就应当一律平等(得享有同等范围之权利)。但是,自然人的权利能力范围实际上有大有小,如结婚权利能力,并非人皆有之。为解决这一问题,有学者便将权利能力分为一般权利能力与特别权利能力。前者为就一般权利得为其主体之资格,后者为就特定之权利,得为其主体之资格。但是,此种学说并未解决权利能力(即便是所谓特别权利能力)的差异与人格之无差异之间的矛盾。权利能力有大小之分,而人格则仅存在有无之分。同时也有国内学者指出:“人格学说并不能等同于权利能力学说,虽然二者有密切联系。人格和权利能力不是一个概念,虽然在自然人的人格和权利能力上,其概念已经近乎重叠。”“现代民法学也把权利能力视为一种资格,但它和人格概念中的资格,其内在含义是大不相同的。人格是指可以成为民事权利主体的资格。前者指条件,即具备了什么条件才能成为主体,后者指范围,即民事主体可以享受的权利范围。前者指前提,是主体可以享受权利的前提,没有主体资格,一切权利义务无从谈起,后者指内涵,是主体可以享受权利的内涵”。[12]尹田教授认为,从严格意义上讲,法律人格与权利能力并不相同。较之权利能力,人格具有更高的抽象性,其描述的是人的一般法律地位、一般意义的主体资格,其并不考虑和表达主体得具体享有之权利的范围。因此,享有具体权利的范围之大小、成为某种具体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之有无,与有无人格完全不同。人格的概念当然包含了享受权利的资格,故若无权利能力,人格无从表现。但享有具体权利的资格并不等于人格。“权利能力”得被赋予不同含义:一为抽象意义上的权利能力,指“享受权利,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在此意义上,权利能力等同于法律人格;一为具体意义上的权利能力,指“享受某一特定权利,成为某类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在此意义上,权利能力与法律人格不能等同。

6,怎样区别用益物权中的地上权地役权典权

地上权、地役权两者同属于用益物权。1地上权是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家或集体土地的权利;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2产生的原因不同:前者因土地划拨,乡村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而产生;后者则是基于供役地的存在,一般是设定地役权的合同,也有根据遗嘱的单独行为的。3消灭事由不同,前者是基于年限的规定;后者则是由于土地灭失,目的事实不能,抛弃,存续期间届满或其他预定事项的发生。4权力不同,前者可以进行转让,抵押,出租等权利处分;后者则仅具有使用和为附属行为的权利5义务不同,地役权人在供役地上建设的设施可供供役地人使用。地上权人则无此义务。关于典权1、典权是中国固有的一种物权,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所谓典权,是指承典人支付典价而占有、使用、收益出典人的财产,出典人在一定期间内有权回赎的一种民事权利。(佟柔主编《中国民法》,第278页,法律出版社,1990年11月第1版)2、典权是典权人支付典价,对他人的不动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他具有以下的特征:(1)典权是不动产物权;(2)典权是以支付典价而成立的物权;(3)典权是占有、使用、收益他人不动产的物权。(钱明星著《物权法原理》,第307-308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1月第1版)3、典权是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限制物权。在典权关系中,支付典价而占有他人不动产者,为典权人;其相对人,即取得典价而以自己的不动产供典权人用益者为出典人。该项不动产称为典物。典权人交付于出典人的价金叫作典价。(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第416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7月第1次修订版)4、典权,是指支付典价而占有他人不动产并为使用收益的权利。其法律特征为:(1)典权为不动产物权,在动产或其他权利上不能设定典权;(2)典权以对典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3)典权以权利人占有典物为要件;(4)典权因支付典价而成立。(温世扬著《物权法要论》,第153页,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9月第1版)5、所谓典权,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权利。(1)典权为习惯法上的物权;(2)典权为不动产物权;(3)典权为他物权;(4)典权为定限物权;(5)典权为用益物权;(6)典权为有期限物权。(梁慧星、陈华彬编著《物权法》,第284-285页,法律出版社,1997年9月第1版)6、典权制度是我国特有的法律制度。典权一词有两种含义。广义的典权的标的不限于不动产,也包括动产。民间所用的典当、典质即是从广义上来理解典权的。狭义的典权,其标的仅限于不动产,其含义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而占有出典人的不动产、并进行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从我国建国以来政府和司法部门颁布的有关政策、法规及司法解释来看,我国法律和政策所认可的典权指狭义的典权。(王利明著《物权法论》,第659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4月第1版)7、称典权者,谓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之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之权。(1)典权系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之物权;(2)典权系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之物权;(3)典权系支付典价而成立之物权。(谢在全著《民法物权论》(上册),第453—456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8、所谓典权,是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之不动产,而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在典权关系中,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享有使用收益权利的一方,称为典权人;收取典价而将自己的不动产交给典权人使用收益的一方,称为出典人;作为典权客体的不动产,称为典物。(郭明瑞、唐广良、房绍坤著《民商法原理(二)——物权法 知识产权法》,第212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2月第1版)9、典权是以支付典价为对价,占有他人之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他物权。(1)典权是在他人的不动产上设定的有期限的用益物权;(2)典权以支付典价,占有典物为要件;(3)典权是得以回赎的限制物权。(彭万林主编《民法学》,第287-288页,法律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10、典权是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权利。前款所称不动产,仅指建筑物。(王利明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第83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4月第1版)
地上权、地役权两者同属于用益物权。1地上权是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家或集体土地的权利;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2产生的原因不同:前者因土地划拨,乡村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而产生;后者则是基于供役地的存在,一般是设定地役权的合同,也有根据遗嘱的单独行为的。3消灭事由不同,前者是基于年限的规定;后者则是由于土地灭失,目的事实不能,抛弃,存续期间届满或其他预定事项的发生。4权力不同,前者可以进行转让,抵押,出租等权利处分;后者则仅具有使用和为附属行为的权利5义务不同,地役权人在供役地上建设的设施可供供役地人使用。地上权人则无此义务。关于典权参考下吧。1、典权是中国固有的一种物权,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所谓典权,是指承典人支付典价而占有、使用、收益出典人的财产,出典人在一定期间内有权回赎的一种民事权利。(佟柔主编《中国民法》,第278页,法律出版社,1990年11月第1版)2、典权是典权人支付典价,对他人的不动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他具有以下的特征:(1)典权是不动产物权;(2)典权是以支付典价而成立的物权;(3)典权是占有、使用、收益他人不动产的物权。(钱明星著《物权法原理》,第307-308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1月第1版)3、典权是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限制物权。在典权关系中,支付典价而占有他人不动产者,为典权人;其相对人,即取得典价而以自己的不动产供典权人用益者为出典人。该项不动产称为典物。典权人交付于出典人的价金叫作典价。(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第416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7月第1次修订版)4、典权,是指支付典价而占有他人不动产并为使用收益的权利。其法律特征为:(1)典权为不动产物权,在动产或其他权利上不能设定典权;(2)典权以对典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3)典权以权利人占有典物为要件;(4)典权因支付典价而成立。(温世扬著《物权法要论》,第153页,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9月第1版)5、所谓典权,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权利。(1)典权为习惯法上的物权;(2)典权为不动产物权;(3)典权为他物权;(4)典权为定限物权;(5)典权为用益物权;(6)典权为有期限物权。(梁慧星、陈华彬编著《物权法》,第284-285页,法律出版社,1997年9月第1版)6、典权制度是我国特有的法律制度。典权一词有两种含义。广义的典权的标的不限于不动产,也包括动产。民间所用的典当、典质即是从广义上来理解典权的。狭义的典权,其标的仅限于不动产,其含义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而占有出典人的不动产、并进行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从我国建国以来政府和司法部门颁布的有关政策、法规及司法解释来看,我国法律和政策所认可的典权指狭义的典权。(王利明著《物权法论》,第659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4月第1版)7、称典权者,谓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之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之权。(1)典权系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之物权;(2)典权系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之物权;(3)典权系支付典价而成立之物权。(谢在全著《民法物权论》(上册),第453—456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8、所谓典权,是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之不动产,而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在典权关系中,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享有使用收益权利的一方,称为典权人;收取典价而将自己的不动产交给典权人使用收益的一方,称为出典人;作为典权客体的不动产,称为典物。(郭明瑞、唐广良、房绍坤著《民商法原理(二)——物权法 知识产权法》,第212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2月第1版)9、典权是以支付典价为对价,占有他人之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他物权。(1)典权是在他人的不动产上设定的有期限的用益物权;(2)典权以支付典价,占有典物为要件;(3)典权是得以回赎的限制物权。(彭万林主编《民法学》,第287-288页,法律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10、典权是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权利。前款所称不动产,仅指建筑物。(王利明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第83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4月第1版)
中国民间,一直流传着龙生九子不成龙的说法,也就是说龙的九种子嗣都不是龙,而是九种不同的动物。这个传说有很多个版本,各不统一,不过基本上都是九种动物排名的差异,对于九种动物本身基本都是一样的。 李东阳《怀麓堂集》中记载:“龙生九子不成龙,各有所好。囚牛,平生好音乐,今胡琴头上刻兽是其遗像;睚眦(音:牙字),平生好杀,今刀柄上龙吞口是其遗像;嘲凤,平生好险,今殿角走兽是其遗像;蒲牢,平生好鸣,今钟上兽钮是其遗像;狻猊(音:酸尼),平生好坐,今佛座狮子是其遗像;霸下,平生好负重,今碑座兽是其遗像;狴犴(音:毕案),平生好讼,今狱门上狮子头是其遗像;赑屃(音:毕戏),平生好文,今碑两旁文龙是其遗像;鸱吻,平生好吞,今殿脊兽头是其遗像。 《中国吉祥图说》中描述为:九子之老大叫囚牛,喜音乐,蹲立于琴头;老二叫睚眦(ya zi),嗜杀喜斗,刻镂于刀环、剑柄吞口;老三叫嘲风,平生好险,今殿角走兽是其遗像;四子蒲牢,受击就大声吼叫,充作洪钟提梁的兽钮,助其鸣声远扬;五子狻猊(suan ni),形如狮,喜烟好坐,倚立于香炉足上,随之吞烟吐雾;六子霸下,又名XX(bi xi),似龟有齿,喜欢负重,碑下龟是也;七子狴犴(bi gan),形似虎好讼,狱门或官衙正堂两侧有其像;八子负质,身似龙,雅好斯文,盘绕在石碑头顶;老九螭(chi)吻,又名鸱尾或鸱(chi)吻,口润嗓粗而好吞,遂成殿脊两端的吞脊兽,取其灭火消灾。 在《大千传统图案网》中解释比较详尽: 龙生九子之一·囚牛 囚牛,是龙生九子中的老大,平生爱好音乐,它常常蹲在琴头上欣赏弹拨弦拉的音乐,因此琴头上便刻上它的遗像。这个装饰现在一直沿用下来,一些贵重的胡琴头部至今仍刻有龙头的形象,称其为“龙头胡琴”。 龙生九子之二·睚眦 睚眦,是老二,平生好斗喜杀,刀环、刀柄、龙吞口便是它的遗像。这些武器装饰了龙的形象后,更增添了慑人的力量。它不仅装饰在沙场名将的兵器上,更大量地用在仪仗和宫殿守卫者武器上,从而更显得威严庄重。 龙生九子之三·嘲风 嘲风,形似兽,是老三,平生好险又好望,殿台角上的走兽是它的遗像。这些走兽排列着单行队,挺立在垂脊的前端,走兽的领头是一位骑禽的“仙人”,后面依次为:龙、凤、狮子、天马、海马、狻猊、押鱼、獬豸、斗牛、和行什。它们的安放有严格的等级制度,只有北京故宫的太和殿才能十样俱全,次要的殿堂则要相应减少。嘲风,不仅象征着吉祥、美观和威严,而且还具有威慑妖魔、清除灾祸的含义。嘲风的安置,使整个宫殿的造型既规格严整又富于变化,达到庄重与生动的和谐,宏伟与精巧的统一,它使高耸的殿堂平添一层神秘气氛。 龙生九子之四·蒲牢 蒲牢,形似盘曲的龙,排行第四,平生好鸣好吼,洪钟上的龙形兽钮是它的遗像。原来蒲牢居住在海边,虽为龙子,却一向害怕庞然大物的鲸鱼。当鲸鱼一发起攻击,它就吓得大声吼叫。人们报据其“性好鸣”的特点,“凡钟欲令声大音”,即把蒲牢铸为钟纽,而把敲钟的木杵作成鲸鱼形状。敲钟时,让鲸鱼一下又一下撞击蒲牢,使之“响入云霄”且“专声独远”。 龙生九子之五·狻猊 狻猊,形似狮子,排行第五,平生喜静不喜动,好坐,又喜欢烟火,囚此佛座上和香炉上的脚部装饰就是它的遗像。相传这种佛座上装饰的狻猊是随着佛教在汉代由印度人传入中国的,至南北朝时期,我国的佛教艺术上已普遍使用,这种造型经过我国民间艺人的创造,使其具有中国的传统气派,后来成了龙子的老五,它布置的地方多是在结跏趺坐或交脚而坐的佛菩萨像前。明清之际的石狮或铜狮颈下项圈中间的龙形装饰物也是狻猊的形象,它使守卫大门的中国传统门狮更为睁崃威武。 龙生九子之六·霸下 霸下,又名赑屃,形似龟,是老六,平生好负重,力大无穷,碑座下的龟趺是其遗像。传说霸下上古时代常驮着三山五岳,在江河湖海里兴风作浪。后来大禹治水时收服了它,它服从大禹的指挥,推山挖沟,疏遍河道,为治水作出了贡献。洪水治服了,大禹担心霸下又到处撒野,便搬来顶天立地的特大石碑,上面刻上霸下治水的功迹,叫霸下驮着,沉重的石碑压得它不能随便行走。霸下和龟十分相似,但细看却有差异,霸下有一排牙齿,而龟类却没有,霸下和龟类在背甲上甲片的数目和形状也有差异。霸下又称石龟,是长寿和吉祥的象征。它总是吃力地向前昂着头,四只脚拼命地撑着,挣扎着向前走,但总是移不开步。我国一些显赫石碑的基座都由霸下驮着,在碑林和一些古迹胜地中都可以看到。 龙生九子之七·狴犴 狴犴,又名宪章,形似虎,是老七。它平生好讼,却又有威力,狱门上部那虎头形的装饰便是其遗像。传说狴犴不仅急公好义,仗义执言,而且能明辨是非,秉公而断,再加上它的形象威风凛凛,囚此除装饰在狱门上外,还匐伏在官衙的大堂两侧。每当衙门长官坐堂,行政长官衔牌和肃静回避牌的上端,便有它的形象,它虎视眈眈,环视察看,维护公堂的肃穆正气。 龙生九子之八·负屃 负屃,似龙形,排行老八,平生好文,石碑两旁的文龙是其遗像。我国碑碣的历史久远,内容丰富,它们有的造型古朴,碑体细滑、明亮,光可鉴人;有的刻制精致,字字有姿,笔笔生动;也有的是名家诗文石刻,脍灸人口,千古称绝。而负屃十分爱好这种闪耀着艺术光彩的碑文,它甘愿化做图案文龙去衬托这些传世的文学珍品,把碑座装饰得更为典雅秀美。它们互相盘绕着,看去似在慢慢蠕动,和底座的霸下相配在一起,更觉壮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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