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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去检察院未成年需要监护人陪同吗

需要监护人在场。取证、询问等等都需要的。
需要的 需要家长的监护 因为你还未成年

2,未成年人案件到检查够不上起诉条件该怎么办

一般比照成年人原犯罪行量刑在三年以下(含三年)的。二,如故意伤害等侵权性案件监护人能够积极作出经济赔偿的
你好!检察院会不起诉。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3,检察院对哪些未成年人犯罪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根据刑诉法修正案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应符合以下条件:第一,主体条件,适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第二,罪名条件,必须是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轻微犯罪的犯罪,并且是依法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单处罚金处罚的犯罪。第三,主观条件,是行为人有悔罪表现;第四,程序条件,是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b 本题考查对未成年人给予司法保护。司法保护是指*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以及司法行政部门等通过依法履行职责,对未成年人所实施的一种专门保护。紧扣题干中的“检察院”可解。

4,如何履行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

您好,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中,检察机关的工作涵盖了司法全过程。各级检察机关要充分履行批捕起诉、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诉讼监督等职能,全面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刻认识新形势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职能定位、价值目标和历史使命,更加准确把握未成年人司法规律,明确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基本要求,更加努力做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要坚持全面保护、综合保护原则。既要综合运用惩治、预防、监督、教育等方式,将保护的触角延伸到刑事、民事、行政等各个方面,最大限度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又要主动协调家庭、学校、社会、政府和其他司法机关力量,共同构建社会化综合保护体系,凝聚全社会力量保护未成年人。要坚持双向保护、平等保护原则。既要重视保护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要注重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利益,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努力实现两方面的平衡和协调。要坚持特殊保护、教育为主的原则。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审前分流作用,以是否有利于教育、感化、挽救为标准,坚持少捕、慎诉、少监禁。及时制定切实可行的帮教方案,无论是在案件办理期间还是案件处理后都要进行教育、感化、挽救,既不能简单地不捕不诉,也不能简单地一捕了之、一诉了之。要坚持宽严相济、注重效果的原则。对于实施严重暴力犯罪的未成年人,必须坚决依法惩处,做到宽容不纵容,关爱又严管,有效遏制校园欺凌特别是校园暴力等案事件发生。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就你所述,1、应当负刑事责任;2、把下面的问题加上标点符号。

5,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名词解释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未成年人是指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未成年人实施的危害社会,违反刑法,应予以刑事处罚的行为就是未成年人犯罪。追究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所适用的程序就是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  我国对未成年犯罪刑事诉讼程序没有专门立法,而是分散于刑事诉讼法的有关章节中。如对未成年犯罪不公开审理;对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其法定人代理人到场;对一审的判决和裁定,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有独立的上诉权;未成年人在审判时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为其指定辩护人等。除了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外,1991年《未成年人保护法》、1999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2001年4月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1991年6月《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相互配套的工作体系的通知》及《关于审理少年刑事案件聘请特邀陪审员的联合通知》等其它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中,也对未成人犯罪的刑事诉讼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
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是指*局、人民检察院和人民*在办理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所应当适用的法律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人民*、人民检察院和*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第二百六十七条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人民检察院、*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第二百六十八条 *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6,对未成年人犯罪审理有哪些

因为未成年人心智发育不成熟,对自己行为的理性控制能力不够,因此从法律上规定了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并在审理程序上予以保护其合法权利的明确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  第二百六十七条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人民检察院、*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二百六十八条 *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第二百六十九条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第二百七十条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第二百七十一条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不满十四周岁是无责任能力年龄阶段。因此,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法益侵害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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