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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争议处理实务 案例分析

首先如果他在7月28日向公司提出了书面辞职,同时公司有收到这份东西只要这个事实城里了那么他8月30号离职是容许的但是如果他在8月30号离职的时候,因为没有交接清楚自己的工作并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起诉并带民事赔偿的权利有了这个思路就能处理这个事情了

2,劳资纠纷案例

扣你工资不合理, 而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列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不跟你签合同 你可以要求给付双倍工资你可以反要你们公司一口,去劳动局申请仲裁,咨询电话0755-33962513

3,关于劳动纠纷的案例急求多谢了

岗位是不能随便调动的,调动岗位是需要经员工同意的.如果职工不同意调动,厂方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给员工补偿金,只要你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他们是不能只发你50%工资的.详细的情节,建议你咨询当地的劳动局.他们的这个约定是不合法的.
问题一:性价比太低,质量不到位啊问题二:1、使我国的彩电行业基本形成了完整的,具有相当规模和实力的工业体系。2、长虹通过多次的降价活动,将家电行业带动成为我国最具市场经济特征的行业之一。3、使国内彩电企业成功地完成了由低端市场向高端市场的转型。4、使家电行业成为国内最早实现产业集中化的行业。问题三:定价策略如何与其他营销组合策略协调配合:(1)定价策略和产品策略配合使用,主要体现在产品的价格和产品的市场定位,质量,形式,包装和品牌形象相一致。(2)定价策略与分销策略的配合使用,主要体现在应结合企业采用的分销渠道类型和分销地点的需求特性进行定价。(3)定价策略与促销策略的配合使用,主要体现在应结合企业采用的促销手段进行定价记得采纳!

4,劳动纠纷案例

1、可以肯定的是小工的死肯定不是工亡,因此你姨妈无需承担赔偿责任。2、小工是你姨家帮工,又死在你姨家可在力所能及的范围给予人道帮助。3、从对方态度来看,显然有些过分,这种情况建议不谈妥先不要给钱,并向其明确如果耍赖将一分钱的人道帮助都没有。4、走司法程序你方多半无需赔偿,但该途径耗时费力,且放个死人在家也是很难受的,故建议私了优先。
生活中劳动纠纷案例确实很多,现在*裁判文书上网,只要不涉及隐私裁判文书都要上网,从案例中劳动纠纷可谓五花八门。  举一个例子:医院护士是聘用的,工作五年,单位没上各种险,这位护士怕解聘,敢怒不敢言,等到有一天终于被解聘,才敢出一口气,经过劳动仲裁,医院给这个护士补齐了该交的所有费用。  这个案例提示劳动者,一定要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不能因为某种原因忍气吞声工作。
走法律程序对方要找证据比较难··
按照法律规定,工伤的认定标准为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或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对于您姨妈所雇用的小工的死亡不应该工伤。对于他的死亡您姨妈是没有责任的。本着公平人道的原则,可以给予一定的补偿。
1、根据《工伤保险条列》第十五条(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不构成工伤;2、你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5,劳动争议案例分析

你可向当地12333劳动热线电话咨询具体做法。
在本案例中,企业可以调整李某的工作岗位。李某不同意调整,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单位约定一年的试用期因违法而无效,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所以,单位要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应当适用《劳动法》第26条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 《劳动法》相关规定: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2008年1月1日实施《劳动合同法》其中关于培训费的规定是这样的,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2008年1月所产生的专项培训费用,应按照上述条文解决,还要看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相关协议。2008年之前的专项培训费用,还是要看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有没有协议。没有协议的话,劳动者无需返还。有协议的话应以《劳动合同法》标准执行。上述所言为专项培训费。专项培训是指为提高劳动者专项劳动技能进行的培训,岗前培训、日常业务培训不包含在内。单位的作法是违法的。《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1、张某等人如果没到曾经约定的服务期就辞职,那应该向单位缴纳培训费。2、单位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位不得扣押任何证件。
案例:  2005年9月1日,张某研究生毕业后进入了一家外资公司,并与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公司为了提高张某的工作技能,2008年2月1日,把张某送到日本接受技术培训2个月,共花费各项培训费用共计5万元,并与张某签订了培训协议。协议约定,在张某接受培训后,必须再为公司服务4年,在这4年里张某如果要离开该公司,必须向公司支付4万元人民币作为违约金。除此之外,公司与张某并没有重新修改劳动合同的期限。2010年8月31日,张某与该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张某提出双方终止劳动合同,而该公司却认为双方签订了培训协议,张某的服务期还未满,张某应继续为该公司工作。如果张某一定要离开该公司,就应该按照培训协议的约定向公司支付4万元违约金。问:  1)张某应该为该公司工作到什么时候? 2)如果张某需要支付违约金,应该支付多少?  分析:  1、工作到服务期满,2012年4月1日;  2、违约金按比例支付,剩余服务期为二年零五个月,约为24167元(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

6,有没有劳动合同纠纷案例

1、首先,你需要证明你的劳动关系存在及其期限;2、在证明第一项内容后,企业不能仅以其与其他员工签订的3年期6个月试用期的合同来证明你也是期限3年试用期6个月的合同。单位必须提供与你签订的合同,证明他签署了合同并且期限是3年,且6个月试用期。3、单位在证明了与你签订了合同,期限3年,使用6个月的情况,还应当举证证明你不合格。4、社保应当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交纳,不区分试用期或者非试用期;5、双倍工资是单位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1个月期满之次日起计算双倍工资。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白辰宇有关劳动合同纠纷案例  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以劳动合同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势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这是由于劳动过程是非常复杂的也是千变万化的,不同行业,不同单位合同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各不相同,国家法律法规只能对共性问题做出规定,不可能对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做出规定,这就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今天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劳动合同纠纷相关案例。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劳动争议案例关键词:解除劳动合同纠纷经济赔偿金纠纷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继续提供劳动,公司补发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的能否认定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与北京某地产公司劳动争议案评析【劳动争议案例争议焦点】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继续提供劳动,公司补发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的能否认定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争议案例关键词】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纠纷协商一致违法解除申诉人:王某被申诉人:北京某地产公司一、劳动争议案例基本案情王某系北京某地产公司(以下简称“地产公司”)员工,王某自2005年2月28日起与地产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任销售部管理人员,双方签订了期限为
你好:  给你提供了一个关于”劳动合同期满未办理终止手续应视为续订合同“的案例。  [案情简介]  孙某,某联合企业有限公司(中外合作企业)职工。1990年12月孙某与该公司签订了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在合同内容不变的情况下,公司发表格,由孙某提出申请,公司批准,双方每两年续签一次合同。1996年6月,孙某因劳动强度过大递交了辞职申请,但公司未予批准,并极力挽留。为此,孙某又收回了辞职申请。1996年12月,又到了续签劳动合同的时间,但公司并未提出终止或续签合同的要求,孙某也未再过问。1997年3月,公司因孙某曾提出辞职为由终止了孙某的劳动合同。并从4月份起,公司停发了孙某的工资。孙某力争无果,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与该公司补签劳动合同,由公司补发其被停止工作期间的全部工资。  [处理结果]  1、公司应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与孙某续订劳动合同。  2、公司补发孙某1997年4、5、6三个月基本工资,共计1380元整。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终止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争议的焦点是企业终止孙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7条的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可见,是否续签劳动合同,应当由双方平等协商。本案中,公司在双方合同期满时并未与孙某办理终止劳动手续,而是在双方事实劳动关系存续一段时间后,才提出终止以前的劳动合同,这种作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也缺乏平等协商的程序。按照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4条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公司与孙某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期间终止其劳动合同的做法不当,停发孙某的工资也是错误的。此外,公司以发表格的形式,要求孙某申请后由公司批准,这种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也是不规范的,违反了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希望满意并采纳。
1、如果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理由,则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是: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赔偿金的计算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3、公司收回已签订的劳动合同本身就是违法的,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但是你放心,仲裁时公司肯定会拿出来的,否则你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索取双倍工资,他不是更吃亏了。但不管怎样,入职一个月后至前劳动合同时这段时间必须支付双倍工资。 4、这段时间就算没签劳动合同,要证明劳动关系,可按照“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5、如果单位不按上述要求履行责任,不支付有关费用,你只有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不收费,不用律师),通过劳动仲裁下达的裁决书,向公司索赔,如果还不赔,并可申请*强制执行。 6、通过仲裁解决还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等,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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