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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盗窃罪判刑程序要多久

从*受理案件到宣判,简易程序45天。从*立案侦查开始就不好算了,一般5-6个月
4年

2,*判刑事案件是怎么个程序1

首先领起诉书副本,传票,开庭,宣判,执行。
只要*批准了就会很快的。领人的时候由监护人签一个担保书就可以了。

3,*判刑的程序是怎样

您所谓的被判刑,应该是在审判阶段。开庭审理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如果被告人委托了律师,*是要通知律师到庭的,没有通知家属的规定。如果是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在审判阶段是要通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 您的姐夫一定是成年人了,所以没有通知,也是正常的。法律没有规定必须通知。 在刑事拘留时,要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
就你所述,一般的抢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建议你最好去找一个律师进行咨询.

*判刑的程序是怎样

4,*判缓刑后还有什么程序

缓刑,全称暂缓量刑,是指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缓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考验期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在收到刑事判决书后,如*判处了缓刑,在判决生效后,*会出具执行通知给当事人,当事人携执行通知到司法局报到。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指的司法局是根据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或暂住证所在地而指定的。实践上来说,如果判刑*所在地不是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而当事人又没有在判刑*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办理暂住证。那么,判刑*所在地或当事人的经常居住地司法局是不会接收的。报到后,司法局会出具报道单,当事人再持报到单到具体经办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定期按要求报到即可。矫正结束后,会出具一个解除矫正通知,矫正结束了,相当于刑罚执行完毕。

5,刑事案审判程序

收监后*机关侦查,如没有要求补充侦查的37天之内检查院批捕科做出批捕决定,由*局执行逮捕。批捕后15天内拿权利告知书,拿告知书后7天后由检查院公诉科提审一般30天左右接到起诉书,接到起诉书之日,*就已经在安排开庭日期,一般25天左右开庭,最后过30天左右时间由*将判决书送至看守所,接到判决书之日十天内如不上诉或检查院未抗诉将送往*服刑。一共是四个月左右时间吧。够详细吧台
就你说的情况,该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若构成犯罪,审查起诉的时间也不应超过14日.*审判的时间一般为一个月,最长不超过1个月.起程序是:*机关侦查完毕,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判决.
《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审理公诉案件,应在受理后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超过1个半月。所以它超过期限了。当事人如果不服宣判,可以在法定期限内(10日)以法定程序提请上级*重新审理和裁判该案。抗诉,是检察院的的诉讼权利,不是当事人的权利。

6,判刑要走什么程序

先报案,由*机关或者其他刑事侦查机关侦查案件,由检察院审查起诉,最后由*判刑。借东风*云南辩护律师咨询*网,法律咨询好*网*站
第四编 执 行 第二百零八条 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 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一)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 (二)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三)最高人民*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第二百零九条 第一审人民*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 第二百一十条 最高人民*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由高级人民*报请最高人民*核准。 第二百一十一条 下级人民*接到最高人民*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由最高人民*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依法改判。 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第二百一十三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执行刑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第二百一十四条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 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 第二百一十五条 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第二百一十六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应当及时通知*。 第二百一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由*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 对于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机关予以监督。 第二百一十八条 对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通知本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解除管制或者恢复政治权利。 第二百一十九条 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 第二百二十条 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机关执行。 第二百二十一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审核裁定。 第二百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第二百二十三条 *和其他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处理。 第二百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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