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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察院对*的执行该如何监督

检察院对*的执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的事后监督。若发现*执行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的程序,应该向*提交书面纠正意见。
检察机关、人民*是我国的司法机关。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人民*行使审判权。检察院是我国的检察机关,他对*机关和*的工作有监督权利。

2,执行监督裁定书的格式是什么规定是什么

执行裁定书是指人民*为了保证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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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什么叫决策执行监督职责适当分开和相互协调

行政决策是指国家行政组织依据既定政策和法律,就行政管理中需要解决的问题,设计并选择解决方案的活动。决策机制是企业在享有充分的法人财产权的情况下,对生产、经营等经济活动作出抉择的机制。这种机制包括决策主体的确立、决策权划分、决策组织和决策方式等方面。 行政执行就是把行政决策方案付诸实施的过程。执行既贯彻施行,实际履行,执行命令。 行政监督是指政党、国家权利机关、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等多种社会力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监督机制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执行力将决定企业的兴衰成败。科学完善的规章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是企业高效运行的基础,加强监督管理是保证企业执行力有效推行的重要手段。因此,企业要强化监督,健全规章制度,提升企业执行力。 决策、执行、监督三项职责在运行过程中分别赋予不同的行为主体,各司其职,适当分开,有利于理清职权关系;三项职责又必须相互协调,形成相互制约的体系机制。希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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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何设置决策执行和监督三者的关系

一、准确把握决策、执行、监督三者的概念及关系“决策”一词通常指从多种可能中做出选择和决定。决策是一个过程,它包含情报活动、设计活动、抉择活动和审查活动。因此,确立公共资源项目的过程才是决策的过程。谁来决策,或通过什么途径做最后的抉择,才是项目决策的关键。我们强调的“三权”分离中的决策权,应是这层含义,而非它指。“执行”,仅字面意义就是指贯彻战略意图,完成预定目标,达到决策效果的操作过程,是明显与“决策”分离的操作层面的含义。在管理领域,“执行”的字面意义主要有两种,其一是与“规划”相对应,指的是对规划的实施,其前提是已经有了规划;其二指的是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它不以已有的规划为前提。“监督”是具有特定职能的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和代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对特定的个人、机构或事件进行的监察、督促。由于公共资源的特殊属性,决定了交易的决策、执行的属性应是公共性,交易的最终结果必须是公平、公正的,唯有来自“第三方”而非“体内”的监督,才能体现监督的客观公正性,也才能确保监督的到位和监督的公信力。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机构和运行机制,健全组织法制和程序规则,保证政府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好职责是关键和目的。那么,如何配置这三种权力呢?无论从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还是从预防腐败出发,就需要政府内部的职权配置形式和相互关系要做到科学、合理。本届政府正在进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整合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体制,希望通过相关职能及其机构的整合,合理配置和规范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解决某些方面权力过于集中且缺乏有效监督、以及执行不力等问题。简单讲,政府对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应授权由不同政府部门分别行使,而不宜由同一个部门的不同内设机构或下设机构来行使。二、牢牢抓住决策、执行、监督三权中的项目监督权众所周知,对权力最好的制约就是监督。让监督贯穿始终,让监督来自四面八方,让监督手段更加先进有效,让监督接受再监督,是实践中确保监督到位的有力保障。为达到真正、有效监督的目的,应将公共资源项目原来分布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权中的关键环节、重点部位——交易环节的监督权,“割舍”出来,集中授权给“第三方”(这个“第三方”应是独立于任何行业行政监督的。实践证明,来自项目“体外”第三方的监督,可以避免内部监督乏力的尴尬。目前业内定义这个“第三方”机构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机构。近年来,全国在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体制改革中各地政府成立的公共资源交易集中统一监督管理机构的成功案例已说明这点。这些地方,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授权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机构,对交易环节的监督管理和违法惩处。同时,明确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共资源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管理,侧重在行业标准规范制订、检查监督执行上。这样的组织机构和运行模式,既确保了公共资源交易的行政监督来自“体外”,又不失其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有的法律地位和责任。这种权责对等,决策、执行、监督分离,并互相制衡的运行机制和组织形式应是公共资源交易监督体制改革发展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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