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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养法的具体内容

收养法的内容主要是规定了收养关系成立与解除,什么样的儿童可以被收养,什么样的人可以收养儿童,怎样办理收养和落户以及收养人被收养人的权利义务等。详细要看收养法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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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收养法

《收养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就一条第三十一条 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遗弃婴儿的,由*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卖亲生子女的,由*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存在这三种情况的,没责任。只不过收养关系不受国家法律认可和保护,不产生收养法律关系。

收养法

3,收养会涉及到哪些法律问题

我来回答: 收养将涉及到监护权的转移问题、户口问题,还有就是收养当事人的相关资质问题!
收养人是否具备法定条件、送养人是否具备送样条件等
被收养人与亲生父母、及亲属关系消灭,与养父母及其亲属建立法律承认的父母和亲属关系。
请下载参见“收养法”即可。
收养人、被收养人的条件和收养手续等

4,我国收养法对送养人与收养人的条件如何规定

根据收养法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五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zhidao周岁。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是第几条

有专门的收养法,共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规定: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年满三十五周岁。” 第七条规定“年满三十五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199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规定: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199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并没有规定收养关系必须经民政部门登记才成立,而199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也没有规定在此之前的收养关系需补办登记才成立。 因此,即使比照199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及199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梁某仪收养其胞姐梁某某的婚生女儿周某宁,不仅符合我国收养法律规定的收养人资格条件,还属于“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其收养周某宁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受法律保护。

6,谁知道收养法

这个问题不好回答,具体要根据你的条件和被收养人的条件。  我国1991年颁布,1998年修订的《收养法》,1999年颁布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明确规定了被送养人、送养人、收养人的条件以及收养的法定程序。总体来说有四个条件,一是收养人条件;二是送养人条件;三是被收养人条件;四是履行一定的手续,四个条件缺一不可。为照顾中国传统习惯和归国华侨利益,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收养法》同时对收养继子女、孤残儿童、近亲属规定了不同的放宽条件:  一、收养人条件:根据《收养法》第六条(收养继子女不受本条限制),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无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和养子女、继子女,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指精神病和恶性传染病);4.年满30周岁。  第二个送养人条件:《收养法》规定:下列公民、单位可以作为送养人:1.孤儿的监护人(只是孤儿才行);2.社会福利机构;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收养三代以内的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这样说除了孤儿的监护人和社会福利机构外,只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才能送养,其它情形生父母不得送养,而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才可以单方送养。  应当注意的是,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人的同意。这里所说的有抚养义务的人,系指收养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和成年兄、姊。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3、被收养人条件:《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下列不满14周岁(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此限)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除外)的子女。  另外,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岁以上;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双方共同收养;收养人与送养人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还应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除外)。  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收养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到民政部门登记,同时可以自愿办理收养公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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