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述三位患者共同特点是有头晕昏迷等神经系统症状和右上下肢

病情分析:你好,这个问题考虑是属于颈椎影响的,指导意见:目前描述的情况我建议及时休息保养,外科颈椎检查试试。
如果晕,就直接睡觉,如果没有醒就算了

2,药品功效有一句上述证候者是什么意思

意思是有说明书上说的症状相同者,也就是对症状下药。
越接近所描述的症状,药品的效果越好 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前面所说的

药品功效有一句上述证候者是什么意思

3,上述劳动工具的变化反应出什么

劳动工具是生产力的重要标志,图一、二所示的劳动工具变化说明我国原始社会居民掌握的生产工具有进步,也说明生产力提高了,因为图二显然是在图一的基础上加工过的。
你好!上述生产工具的变化说明生产工具在不断的改进,生产效率和生产质量也得到提高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上述劳动工具的变化反应出什么

4,向上述溶液降温至30度可析出硝酸钾晶体多少克使溶液质量分数是多少

硝酸钾在30℃时的溶解度为45.8g/100g水,析出多少晶体与上述溶液的原始浓度有关。但此时的质量分数是确定的数据,即每百克水溶解有45.8克的硝酸钾。
如果是指5%的浓度的话你可以兑水: 400克×45%÷5%-400克=3200克 需加水3200克。 如果石硫合剂溶液5度是"波美度"的话,上述计算就不对了。 必须把5波美度换算成百分比浓度后,再按上式计算。 特此说明。

5,指出上述行为属于行政监督体系中的哪些监督

,行政监督本系中包括,行政权力监督——监察局;劳动权益监督——劳动监察大队;工商管理监督——工商局;安全生产监督——安监局;教育教学监督——教育督导;食品药品监督——药监局;产品技术质量监督——技术监督局;还有草原、植保、水资源、及监督人口的计划生育…….可以说是多多的,你问的不明只要对负着答吧.
呵呵,提问者头脑缺了一根弦,上述那些行为?…… 那我告诉你,行政监督本系中包括,行政权力监督——监察局;劳动权益监督——劳动监察大队;工商管理监督——工商局;安全生产监督——安监局;教育教学监督——教育督导;食品药品监督——药监局;产品技术质量监督——技术监督局;还有草原、植保、水资源、及监督人口的计划生育……。可以说是多多的,你问的不明只要对负着答吧。

6,劳动合同和服务协议的区别

劳动合同与服务协议的区别:1、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服务协议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但服务协议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3、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服务协议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4、报酬的性质不同。因劳动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劳动报酬,具有分配性质,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不完全和不直接随市场供求情况变动,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因服务协议而取得的劳动报酬,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是商品价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价格是与市场的变化直接联系的。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八条 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务派遣协议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符合法定条件的也可以与其签订劳务合同,二者的区别如下:第一,劳动合同,企业要缴纳政府规定的五险一金等,并承担劳动风险;劳务合同,无需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并不对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风险负责,由提供劳动的劳动者自行负责。第二,劳动合同约定的是工资,国家有最低工资的限定,不能低于最低工资,同时,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5000元为起征点。而劳务合同是劳务费,国家没有最低限额的规定,同时,劳务费按劳务所得缴税。第三,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解除时的赔偿方式不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要求提前申请或通知,企业解除时,要给劳动者相应的赔偿;而劳务合同可随时协商解除,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条件解除,不用提前通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1、要求不同①劳动合同的履行贯穿着国家的干预,法定的义务不得协商变更;②服务协议的存在一般没有法定的义务,双方可以约定其中的内容。2、关系不同①劳动合同在主体之间不仅包括财产关系,还包括人身关系;②服务协议对于双方来说只有财产关系而已,没有人身关系。3、性质不同①劳动合同的报酬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不完全和不直接随市场供求情况变动,其支付形式往往持续、定期;②服务协议的报酬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价格与市场的变化直接联系。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动合同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协议书
劳动合同与服务协议的区别:1、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服务协议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但服务协议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3、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服务协议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4、报酬的性质不同。因劳动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劳动报酬,具有分配性质,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不完全和不直接随市场供求情况变动,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因服务协议而取得的劳动报酬,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是商品价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价格是与市场的变化直接联系的。5、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同。劳动合同的履行贯穿着国家的干预,为了保护劳动者,《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服务协议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当然双方可以约定上述内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内容。参考资料来源:百科百科—劳动合同法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协议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1、劳务合同的主体可以双方都是单位,也可以双方都是自然人,还可以一方是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而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确定的,只能是接受劳动的一方为单位,提供劳动的一方是自然人。劳务合同提供劳动一方主体的多样性与劳动合同提供劳动一方只能是自然人有重大区别。  2、双方当事人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确立后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双方之间具有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劳务合同的一方无须成为另一方成员即可为需方提供劳动,双方之间的法律地位从始至终是平等的。  3、承担劳动风险责任的主体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由于在劳动关系确立后具有隶属关系,劳动者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组织、支配,因此在提供劳动过程中的风险责任须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务合同提供劳动的一方有权自行支配劳动,因此劳动风险责任自行承  4、因劳动合同支付的劳动报酬称为工资,具有按劳分配性质,工资除当事人自行约定数额外,其他如最低工资、工资支付方式都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劳务合同支付的劳动报酬称为劳务费,主要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价格支付方式等,国家法律不过分干涉。  5、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不同。劳务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受民法及合同法调整,因劳务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人民*审理。  对照一下,看看,你们跟单位签的协议的内容更贴近于哪个方面就知道了。
属于《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该条款无效,你们可以到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有用工工种,那么基本上具备了劳动合同性质,应当认定双方形成劳动关系因看不到你的服务协议内容,有用工工资,只能说服务协议与劳动合同有区别的,如果服务协议里有用工单位名称和盖章,有劳动者名字,有服务时间,有用工时间,另外你们还可以到当时劳动监察大队进行举报,他们会正确处理的,确认该条款无效,否则支付违约金5万元”条款。如果在协议中有“服务满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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