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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商法题库百度文库答案哪里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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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题库百度文库答案哪里找

2,请帮忙做两题国际商法的题目谢谢

1.钱某只像张某一人讨债是合法的,张某是公司创始人之一,钱某作为债权人,只要公司能还清债务,找有偿债能力的人还没错。张某还清债务之后有权要求李某,王某分担债务,这是公司的共同债务,三人理应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股东们的请求合法,监事会本身设立存在问题,而且没有取到应有效果。公司法明确规定监事会成员不得由董事本人担任,不可能自己监督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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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际商法案例题

1)企业的债务应该由甲承担,乙与甲之间的合同关系属于内部合同,无对外效力,好比说,乙只是企业的掌柜,而债务还是应该由甲这个老板承担 2)合同有效,属于表见代理,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也包括此处的超越代理权),但是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其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此处,四海公司作为局外人,不会知道甲乙之间的关于10万欧元的约定,因此有理由相信乙具有代理权,与其签定的合同是有效的。 虽然合同是有效的,效力由企业承担,但是甲可以就造成的损失向乙追偿。

国际商法案例题

4,国际商法案例分析题求解谢谢大家了帮帮忙

3索赔范围:1、差价损失;2、买方违约的赔偿
1.如果是国际贸易的话,要看合同的双方同意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不同国家的法律是不同的.如果合同没有对争议使用法律作出规定,那就要看双方当事人的所在地或者交易地的法律.2.依照中国法律,如果只是报价没有合同的话是要约,接受方修改了要约内容而发要约方没有同意则不构成合同,所以没有合同也就不存在有效没有效的问题.如果是国际贸易,有和案例1同样的问题,不同国家法律不同3.一般情况是:可依据合同规定请求违约金 可请求在合同应履行时间市场 价 格 和最后出售价格的差价补偿 具体的每个国家规定不同这3个案例都没有交代交易适用的法律,所以具体问题还要具体分析 如果都适用中国法律的话,案例1应该是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因为有重大误解

5,国际商法判断题

1 B(《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2 A(参照国际商法判例)3 A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4 B5A (参照国际商法)
1、现在我国没有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对)2、一般认为中世纪时代的习惯法是近代商法的起源。(对)3、德国新商法是指《德意志帝国商法典》。( 对)4、我国的个人独资企业不允许设立分支机构。( 错) 5、我国垄断和限制性贸易行为主要通过行政手段来实现。( 错) 6、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必须是自然人( 错) 7、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称为支票(错) 8、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是指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错)9、在我国,商事登记的主管机关是法院。(错) 10、商主体从事商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是商业名称。( 对)

6,国际商法案例分析题

适航,不必赔偿。理由:1、三号船舱舱体完好,进水是船员失误,船员失误是免责的。2、惯例是取得适航证即适航不承担不适航责任。
国际商法,如果是司法考试的话,这部分的题目要有技巧的舍弃。太难了,而且生活中设计不到。加油,祝您好运。
cif:cost,insurance & freight 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价(到岸价) 一、卖方主要责任: 1.负责签订运输合同,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或期间内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并及时给予买方详尽通知。 2.负责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提供出口许可证和其他官方证件,支付各种出口关税和费用。 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风险。 4.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 5.负责提供商业发票或相应的电子信息、清理已装船单据和保险单。 二、买方主要责任: 1.受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与单证,支付货款。 2.负担除运费和保险费以外的货物在运输途中的一切费用及卸货费用。 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的一切风险。 4.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进口手续。 在cif 价格条件下,卖方的义务应将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到船上 以履行交货义务。在卖方有义务亲自或通过其代理作为托运人将货物装船,与承运人或船东订立运输合同之场合,此种运输合同称之为海上货运合同(contract of affreightment)。在某些cif合同中,要求卖方预先通知买方船舶抵达日。这在商品贸易涉及循环或连环交易时尤其普遍。作为托运人,卖方在将货物装船时,船方会签发一份作为货物收据的,说明已收货条款的提单给卖方。正是这份文件随后提交给买方。 若卖方未亲自将货物装船,而是购买已在海上的货物,他必须保证他获取的单证和他与买方订立的买卖合同相符。 本案中,卖方提前交运货物,没有能够按时履行交货义务,已构成违约,但是买方应支付货款。因为cif是装运合同,即:只要卖方将货物完好的装上船,(此时风险已转移买方),并提供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单据,就算完成交货义务。因此买方应支付货款。 但是由于提前发货造成的仓储费及其他费用,要由卖方承担。
商标谁先申请保护谁,现在商标权是属于乙服装厂的。如果甲认为是他先用的,要提出使用证据。提出争议后的结果看双方的举证了。目前来讲光说没用。侵权的一方肯定是不能使用该商标的。最可行的意见是共有商标。做商标许可备案或者转让或者增加共同使用人。不过甲必须要支付相应对价
资格证书的验船师认为是适航船舶,这是铁证。至于进水,那是因船员的失误,螺丝出现裂缝,可以理解-资格证书的验船师认可的退一步就算赔偿责任,那验船师和手在单位副很大责任
1,一号船舱:免责。海牙规则规定了船东的免责事由,其中船东的第一基本义务就是适航义务。即,使船舶适航的责任。改义务具体要求: a. 在开航前与开航时船舶适用于航行; b. 船员的配备、船舶装备和供应适当本案中,一号仓进水的原因是一个完好的螺帽下的螺丝出现裂缝,而该货轮开航前经具有资格证书的验船师检验认为是适航船舶,如此来看该事项属于合格的验船师用标准的检验手段仍无法发现的船舶潜在危险。故船方免责。(参见海牙规则-承运人豁免事项第16项:虽克尽职责亦不能发现的潜在缺点。)2,三号船舱:承担过失责任海牙规则规定的承运人豁免事项第1项规定,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义务。该规定仅限于管船行为。本案中,货物受损是因为一船员打开三号货舱的舱盖后,未将舱盖关严,致使雨水进入货舱。该行为完全属于管货行为。因此不属于承运人免责的事项,故船方应承担过失责任。

7,国际商法考试题

《海牙规则》第四条第二款对承运人的免责作了十七项具体规定,分为两类:一类是过失免责;另一类是无过失免责。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争论最大的问题是《海牙规则》的过失免责条款,《海牙规则》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由于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雇用人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过失所引起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承运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这种过失免责条款是其他运输方式责任制度中所没有的。很明显,《海牙规则》偏袒了船方的利益。  另一类是承运人无过失免责,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不可抗力或承运人无法控制的免责有八项:海上或其他通航水域的灾难、危险或意外事故;天灾;战争行为;公敌行为;君主、当权者或人民的扣留或拘禁,或依法扣押;检疫限制;不论由于任何原因所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罢工、关厂、停工或劳动力受到限制;暴力和骚乱。  ②货方的行为或过失免责有四项:货物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由于货物的固有缺点、质量或缺陷所造成的容积或重量的损失,或任何其他灭失或损害;包装不固;标志不清或不当。  ③特殊免责条款有三项:一是火灾,即使是承运人和雇用人的过失,承运人也不负责,只有承运人本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所造成者才不能免责;二是在海上救助人命或财产,这一点是对船舶的特殊要求;三是谨慎处理,克尽职责所不能发现的潜在缺陷。  ④承运人免责条款的第十六项:“不是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或是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用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其他任何原因。”这是一项概括性条款,既不是像前述十六项那样具体,又不是对它们的衬托,而是对它们之外的其他原因规定一般条件。  这里所谓“没有过失和私谋”不仅指承运人本人,而且也包括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用人没有过失和私谋。援引这一条款要求享有此项免责利益的人应当负举证义务,即要求证明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既非由于自己的实际过失或私谋,也非他的代理人或受雇人的过失或私谋所导致。  看了免责的范围你就知道 ,以上所有的损失承运人都不承担责任  《鹿特丹规则》  第17条采用了完全过错责任原则,废除了“航海过失”免责和“火灾过失”免责。该条第1款规定:“如果索赔人能够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或者造成、促成了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的事件或者情形是在承运人责任期间内发生的,承运人应当对货物灭失或者损坏以及迟延交付付赔偿责任。”这就使得承运人的管船义务始终贯穿航次始终,由此带来的货物灭失或者损坏以及迟延交付,承运人将不再适用免责条款的保护。
晕,哪有这么惨的。
首先来说海牙规则的情况,海牙规则的调整范围是钩到钩或者弦到弦,也就是说货物在装船前的灭失损坏不归海牙规则调整。所以说5吨的钾矿石的赔偿责任不归海牙管,除非在合同中声明承运人的责任,否则承运人不赔;开航前由于火灾导致43盆景损坏属于承运人及其受雇人违反适航义务(时效是开航前及开航当时),因此承运人需要赔;由于拖船驾驶过失导致的37盆景损坏承运人免责,这属于免责范围(包括承运人的受雇人);同理剩下那些盆景被污染是在装船前海牙不调整,免责。至于广柑的赔偿问题由于签发提单是广柑没有坏,因此承运人若想证明其无责任必须要举出反证。 再来看维斯比规则,维斯比同样是只针对钩到钩和弦到弦,但是呢,如果说转给新加坡的商人所拿到的提单是清洁提单的话,那么这个提单有最终的效力,所以说没油污染的那些盆景可能承运人要赔;其他的跟海牙的一致 最后来看汉堡规则,这个就不大一样了。汉堡规则范围是港到港。并且是推定承运人过错制。那么5吨钾矿石承运人不能免责,43盆景当然也不能免则,火灾导致的37盆景损坏不能免则,但是需要货方举证(这一点有利于承运人),被油污染的盆景也不能免责,30吨广柑也不能免责。 呼~~我写了这么多~能不能给点体力费吖~(PS:关于维斯比那个油污染过的盆景的索赔问题我不是很确定,你可以再问一下权威人士)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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