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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

有证人作证可以啊!在法律上有两个人以上可以证明你上诉有用!
补充,是和你没有共同利益的两个以上证人

合同法

2,合同法全文

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75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7-06/30/content_6311563.htm

合同法全文

3,法律 合同法

一般不能,
除了合同法里面的公允原则【也就是说那些原则性规定】别的基本上不能实用。
完全适用。
适用
就你所述,1、没有;2、不适用。

法律 合同法

4,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还适用于2018年吗有那些不适用2018年劳动

现在的《劳动合同法》仍然是2008年制订,2012年修改的只修改了原来《劳动合同法》57.63.66.92条,是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你网上查劳动合同法,只要后面有标注2012年修改并于2013年实施,就是现行《劳动合同法》
当然适用,一直在用,只要没有重新修订就一直在用。

5,合同法

乙方可以拒绝收货,因合同中已注明12月30日前要到货,且这时间也在甲方述说的一个月后的时间内,超过时间送货可以视为合同无效。
8、口头协议是效的,还要一定的证据证明此事!因我国法律是承认口头协议的9、两者以已成合同关系,甲方有权要求。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可以明确的告诉你,你这份劳动合同是无效合同,至于双位工资应该从5月19日起至8月2日,因为劳动法规定进公司一个月内必须签定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有一个月的双方前期准备。你要辞职的话“只需要写公司没有按规定为你缴纳社保”而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就可以了。祝你好运。

6,合同法全文

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75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7-06/30/content_6311563.htm
用户可以在百度文库中搜索和下载到合同法的全文。  方法如下:  打开百度文库(http://wenku.baidu.com/),搜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选择进入网页即可查看到合同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分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共二十三章四百二十八条,以下是合同法的目录:总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八章其他规定  分则  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租赁合同  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承揽合同  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七章运输合同  第十八章技术合同  第十九章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仓储合同  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  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  附则合同法的具体内容可以直接百度搜索。

7,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 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 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 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 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 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 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 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 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 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 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 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 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 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 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条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 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 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 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 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 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 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 ,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 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 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 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 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 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 ,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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